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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农药)》(修订)的通知
2018-10-12 09:47  原农业局 [字号: ] 打印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厅属有关单位:

按照《四川省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省政府令第278号)要求,为促进全省各级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农业执法实际,对《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

请各市(州)积极组织本单位及所辖县(市、区)学习,准确把握裁量标准,并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厅政策法规处反馈。

本裁量标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修订)

四川省农业厅

2018年5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修订)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1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由省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

2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

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者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18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18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3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无裁量空间。

4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

委托加工、分装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9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9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5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6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7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8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9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10

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除上述情形外,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4000元的;

除上述情形外,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超出经营范围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除上述情形外,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6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11

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2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3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无裁量空间。

14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8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5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分支机构违法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不足3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分支机构违法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3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分支机构违法经营农药的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6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采购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采购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采购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7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采购、销售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采购、销售的货值金额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采购、销售的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8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5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500元以上不足2000元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1.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19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0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1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2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23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24

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5

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处3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禁用的农药,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6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7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8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9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全部次数)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为个人,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0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首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二次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6000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

三次以上发现该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2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1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违法所得的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予以吊销许可证明文件,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予以吊销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2

未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以及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给农药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并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附:第十六条农药经营单位或经营网点的营业人员,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

履行告知义务不完整、不准确的

处以损失额1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

处以损失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适用范围的

处以损失额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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