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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处罚乱倒建筑垃圾,保护城市环境 |
2018-09-21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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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影响城镇环境卫生。 9月10日快乐社区举报有人在西来堰大桥高铁桥下倾倒建筑垃圾,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经执法人员的耐心教育,执法对象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自行清理了倾倒的垃圾,并接受了社区的处罚。 9月11号杭州路社区工作人员发现有人在颖州北路倾倒建筑垃圾,市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协助社区处理。执法对象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无异议,随即清理了倾倒的建筑垃圾,缴纳了社区的处罚款项。 城管执法人员提醒市民,为保护城市环境,我市城区禁止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否则可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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