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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0年第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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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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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0年第42号)、(2020年第45号),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彭山区刘氏调味品店经营的鸡精(鸡精调味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4032876;样品名称:鸡精(鸡精调味料);规格型号:/;购进日期:2020年4月7日;被抽样单位名称:彭山区刘氏调味品店;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成都市味百度食品有限公司;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鸡精(鸡精调味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购买该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当事人经营该产品货值金额较小,且属于初次违法,并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该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元(大写:壹佰壹拾贰元整); (3)没收扣押的鸡精(鸡精调味料)2袋; (4)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原因。产品不合格原因由厂家造成。 企业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东坡区鸿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经营的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20510000660330085;样品名称: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规格型号:500g/瓶;生产日期:2020年4月9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东坡区鸿泰食品添加剂经营部;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河北中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检验,辣椒素含量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辣椒素含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辣椒油树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购买上诉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给予该当事人免予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 其他。经营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仁寿县文林镇城南市场(周贤金)经营的白鲢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20510000003936101;样品名称:白鲢鱼;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2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文林镇城南市场(周贤金);经检验,地西泮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鲢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未尽到查验义务,未索证索票。 企业整改情况:保证以后进货时索证索票,确保产品来源,不再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不合格食品包装饮用水(江南飘雪)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GC20510000003936123;样品名称:包装饮用水(江南飘雪);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0年7月19日;被抽样单位名称:洪雅县总岗山天然山泉水(李泽军);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国源天然饮用水厂;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二)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国源天然饮用水厂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3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江南飘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找不合格原因,纠正违法行为,且其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困难证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大写:叁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三)生产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过程控制不严。运输途中桶盖漏气或桶子有沙眼,被污染了。 (四)洪雅县总岗山天然山泉水(李泽军)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江南飘雪)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未办理《四川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违法行为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警告。 (五)经营环节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系生产环节原因。被抽检店属于流通环节,具体不合格原因不清楚。 企业整改情况:停止销售不合格桶装水,立即召回不合格桶装水。 (六)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洪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眉山市东坡区鲜丰生鲜配送经营部经营的鸡肝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20510000003938058;样品名称:鸡肝;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3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眉山市东坡区鲜丰生鲜配送经营部;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鸡肝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0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流通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仁寿县文林镇王姐粮油经营部经营的米线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SC20510000687230855;样品名称:米线;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0年7月1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仁寿县文林镇王姐粮油经营部;经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合格。 (二)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情况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米线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食品不合格原因:流通环节,不清楚不合格原因。 企业整改情况:保证在以后进货时索证索票,确保产品来源明确,不再销售不合格产品。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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