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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指南
2020-12-08 11:05  市卫生健康委 [字号: ] 打印


依据:《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委托下放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备案范围:眉山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四川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

备案登记机构:眉山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窗口)为备案登记机构;联系电话:028-38239272。

申请条件: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当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企业标准中一项或者多项食品安全指标严于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应规定,并承诺企业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

办理程序如下:

一、提交资料

企业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向眉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一)四川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PDF版)(命名格式:企业名称-企标名称-四川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见附件1;

(二)企业标准文本(PDF版)(命名格式:企业名称-企标名称);

(三) 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PDF版);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PDF版);

(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所属任一企业申报备案,申报备案时,应当提交集团证明(PDF版);

以上材料每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二、备案公开

满足备案条件且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提交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及备案登记表上传到眉山市人民政府网站“食品安全标准”专栏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三、标准撤销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需要撤销备案的,企业须将签字盖章的《撤销备案申请》(PDF版)发送到备案机构邮箱msspaqqb@163.com,见附件2。

四、标准废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该企业标准备案自动失效:

(一)发现企业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

(二)发现企业在备案中弄虚作假的;

(三)企业主动申请废止企业标准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废止企业标准的。

附件:1.四川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含模板)

            2.撤销备案申请(含模板)



附件1:四川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含模板).docx
附件2:撤销备案申请(含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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