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双公示 >> 行政许可结果公示 >> 正文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
2020-09-22 09:37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序号

抽查事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和监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二十三条

2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的监督检查;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9号令)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8号令)第六条第三项

3

对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单位、辐射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辐射水平和放射性污染物等的监督性监测;对辐射工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12号令)第二十八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四十六条;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第18号令)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4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督促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408号令)第十七条;

《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5

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80号令)第三十六条

6

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运行情况的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第5号令)第十一条

7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73号令)第二十五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部令第26号)第十九条

8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9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四条

10

对环境监测质量的审核和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第十三条

11

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