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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眉山市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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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3 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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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服装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儿童服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儿童穿着的各种服装。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类别、产品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 2 产品类别 2.1 产品类别见表1。 表1 产品类别
2.2 产品种类 本实施细则涉及产品种类:儿童服装。 本细则儿童服装定义:指年龄在36个月以上至14岁及以下(一般身高在100cm以上至160cm)的儿童穿着的服装产品。 3 产品抽样 根据销售产品的销售单元(件/条/套)抽取相同款式(货/款号)、相同花型和相同颜色的同一批次产品。 3.1 抽样方法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或销售者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一般按规定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 3.2 抽样基数 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3.3 抽样数量 抽样数量见表2。 表2 抽样数量
3.4 样品处置 3.4.1 抽取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除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外,抽样人员应当购买检验样品。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以销售产品的标价为准;没有标价的,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准。备用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或销售者先行无偿提供。 3.4.2 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或销售者签字确认,并注明抽样时间、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3.4.3 样品抽取后,检验样品由承检机构的抽样人员带回检验机构,备用样品封存在被抽查企业或销售者处,并告知被抽查企业或销售者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样品,否则将失去提出异议复检的权利。 3.5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销售者相关信息。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GB 31701 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 GB/T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 GB/T 29862 纺织品 纤维含量的标识 GB/T 2660 衬衫 GB/T 8878 棉针织内衣 GB/T 18132 丝绸服装 GB/T 22849 针织T恤衫 GB/T 26384 针织棉服装 GB/T 26385 针织拼接服装 GB/T 31900 机织儿童服装 FZ/T 24019 印花羊绒针织品 FZ/T 73009 羊绒针织品 FZ/T 73017 针织家居服 FZ/T 73018 毛针织品 FZ/T 73020 针织休闲服装 FZ/T 73026 针织裙套 FZ/T 73029 针织裤 FZ/T 73032 针织牛仔服装 FZ/T 73043 针织衬衫 FZ/T 73045 针织儿童服装 FZ/T 81004 连衣裙、裙套 FZ/T 81006 牛仔服装 FZ/T 81007 单、夹服装 FZ/T 01057(所有部分) 纺织纤维鉴别试验方法 GB/T 2910(所有部分) 纺织品 定量化学分析 GB/T 2912.1 纺织品 甲醛的测定 第1部分:游离水解的甲醛(水萃取法) GB/T 7573 纺织品水萃取液pH值的测定 GB/T 5713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水色牢度 GB/T 3922 纺织品 耐汗渍色牢度试验方法 GB/T 3920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摩擦色牢度 GB/T 17592 纺织品 禁用偶氮染料的测定 GB/T 23344 纺织品 4-氨基偶氮苯的测定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经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示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和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儿童服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3。 表3儿童服装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儿童服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儿童服装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 取样要求 对于素色、相同材质、均匀混色或小循环印花、色织及类似效果的材料,按相应的试验方法标准规定取样。 对于花型较大或无规律的印花和色织产品,色牢度试验分别取各色相检测,以级别最低的作为试验结果。 对于局部印花、独立印花或分散花型,取样应该包括印花图案;如果这些印花色相不同,可分别取样。当局部印花图案很小时,不可从多个样品中剪取后合为一个试样。 对于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的试验,当混色取样时,同种材质的每个试样一般不可超过三种颜色,如混色检验检出阳性时,应分色重检。 同一样品不同材质、不同色别或花型的多组件组成的材料,需按不同组件分别取样检测各项目。对含多组件的产品,则质量比低于1%的组件可不作检测。 样品若有局部印花或配料(拼料、辅料)的,如样品数量不能满足所有试验要求,首先取样检测禁用偶氮染料,其次依次为甲醛含量、pH值、染色牢度。 6.2.2 色牢度试验采用单纤维贴衬。 6.2.3 pH值的测定用0.1mol/L氯化钾溶液作为萃取介质,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相应要求执行。 6.2.4 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检测采用GC/MS内标法进行。出现阳性结果时按GB/T 17592进行确认。建议用HPLC/DAD进行确认。含涂层、黏合剂或氨纶的产品一般不做预处理,即涂层、黏合剂不刮除,氨纶不拆出,对未经过染色或印花工艺的产品可不检测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 6.2.5 考虑到样品存在的不均匀性和检验的可靠性,样品中检测出微量其他纤维(未明示)时,如果其他纤维(未明示)的含量≤1%,或样品明示含微量其他纤维而未检出时,该微量其他纤维不计入总量进行判定。 6.2.6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进行复议或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他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异议的组织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复检。若原样满足检验要求,应优先采用留存的原样进行复检,原样不满足检验要求时,采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 附则 本细则为《眉山市儿童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眉山市纤维检验所编写。 本细则由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管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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