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污染源(对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抽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对被抽查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环评和“三同时”执行情况、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现场检查(使用移动执法系统进行随机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