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对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的检查 |
试验检测机构标准规范执行、工作规范性、内部运行管理等情况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试验检测机构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试验操作等方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0号)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全文 |
2 |
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检查 |
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主要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参建单位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四十八、五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
3 |
公路建设市场检查 |
对公路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 |
现场检查 |
《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公路建设市场督查工作规则》(交公路发〔2015〕59号)全文 |
6 |
对从事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
对道路运输车辆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道路运输车辆、从业人员、相关证牌。 |
现场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八十一号,2017年月4日第四次修正)第七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第三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四十九条; |
7 |
对道路运输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及相关业务的检查 |
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及相关业务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六十二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八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0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6号)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四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第71号)第三十六条 |
8 |
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检查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资质条件保持情况、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国内水路运输业经营者、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经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5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
9 |
对港口的行政检查 |
港口规划、建设的情况,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情况,港口经营者执行港口管理法规等情况。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从事港口建设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港口经营者。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2号)第三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第六十一条。《港口规划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11号) 第四十六条 |
10 |
对水运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 |
水运建设项目从业主体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合同履约情况等情况。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水运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主要人员。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 |
11 |
对船舶、船员的行政检查 |
船舶法定文书配备配员及记录情况,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情况,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等;船员适任履职;船员培训机构有关情况。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船舶、船员、船员培训机构。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第十四条;《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4号)第五条;《游艇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0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1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12 |
对通航环境及秩序的行政检查 |
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情况及通航维护,通航环境状况,航道现场及通航条件等。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影响通航水域安全秩序的行为;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及活动。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9号)第四条、第二十八条。 |
13 |
对航道通航条件的行政检查 |
航道现场及通航条件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及活动 |
现场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国家主席令第十七号) 第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9号)第三十七条。 |
14 |
对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检查 |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行业监管工作需要或者突出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对部分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主要参建单位工作质量、安全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及质量安全专项活动开展情况等进行抽查检查。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及活动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15 |
对船舶防污染的行政检查 |
船舶防污染设备配备及措施落实情况,船载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审批情况及积载隔离情况,船舶防污染作业情况等。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行为活动。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6年第666号修订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5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4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16 |
安全生产法执行情况的检查检查 |
对行业企业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部、省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政策、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情况的检查。根据部、省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或综合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行业企业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九条 |
17 |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和工程建设质量事故调查 |
按照本级政府要求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工作;负责按国家及部、省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督促整改。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事故发生项目相关单位 |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询问核查等方式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8 |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检查 |
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货运车辆 |
现场抽查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3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第35条: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40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
19 |
对公路路产路权进行的检查 |
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
日常巡查 |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9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四)对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五)与规划、国土、城建部门共同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六)审理从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设施事宜;(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路政管理规定》第46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
20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 |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 |
日常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一条: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