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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2019-11-22 11:27  市交通运输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奖励等案件的办理。

二、事项信息

(一)行政处罚

行政

处罚

事项(共207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1

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

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3

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

对未办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交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问题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影响桥梁安全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使用变造、伪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及相关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站点、线路、班次等行驶,以及违反客运包车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道路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客运经营者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客运经营者坑骗旅客、拒载旅客、站外揽客、中途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堵站罢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统计资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维护、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客运车辆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未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对其使用车辆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从事客运租赁经营者未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已不具备许可条件、存在重大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或者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造成较大以上道路运输行车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客运车辆未按规定明示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标志牌,客运站从业人员未佩证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客运班车未按规定进站报班,客运班线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报停管理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旅游客运包车无《四川省旅游团队运输合同(趟次合同)》运行的,或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行计划运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经营趟次签单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客运租赁经营者使用未按规定维护、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车租赁经营的,或者将车辆给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设立分公司未按规定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货运经营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货运代理、货运配载经营者将手里的货物交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承运人承运和承接应当办理而未办理准运手续和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承运应当依法办理手续而未办理准运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未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和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单位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签发道路危险货物运单,未经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组织调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擅自承运危险货物、承运危险货物的车辆未随车携带与所运危险货物相一致的《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调度管理制度,安排不符合条件的车辆运输危险货物,安排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的处

行政处罚

64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的处

行政处罚

65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使用伪劣配件以及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或者不签发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照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虚列维修项目或者只收费不维修的处罚

行政处罚

73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74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75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办理变更手续,未执行维修配件采购登记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76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维修前诊断和维修过程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77

对国际道路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8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索取、收受学员财物等其他不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9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80

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81

对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驾驶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8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示相关内容或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83

对客运车辆驾驶员、乘务员服务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84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5

对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6

对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87

对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88

对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89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90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处罚

行政处罚

91

对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92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93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出现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94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95

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96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7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的车辆、驾驶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98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99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0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1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2

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3

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4

对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5

对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6

对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7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8

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9

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0

对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1

对客货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客货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系统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2

对恶意使用卫星定位装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3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4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未使用符合规定条件的教练员和教练车,未按照规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5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处

行政处罚

116

对教练员不遵守驾驶培训作业规范、擅自缩短培训时间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7

对教练车未安装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8

对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运输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9

对客货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和客运车辆的类型等级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0

对未经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客运包车载客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1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教练员不按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监督教学活动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2

对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3

对客货驾驶员在记分周期内扣满记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4

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悬挂站名标志或者站级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5

对客车附搭行包、小件货物后超过客车总质量限值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6

对客运站接纳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到本站经营的客运车辆进站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7

对客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或者变相提供驾驶劳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8

对客运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车辆限速装置,或者未设置车辆最高限速值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9

对有超速、超员、疲劳驾驶、未按核定线路或者规定时间运行、故意屏蔽卫星定位装置等重大安全隐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0

对零担货物运输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违禁物品查验制度,或者货运站(场)未按规定配备零担货物安全检测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1

对驾驶培训机构和教练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法定经营条件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2

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违反相关招生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3

对使用非教练车从事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4

对驾驶培训机构设置招生站(点)未备案,不安装或者不规范使用学时计时仪,未对教练员进行脱岗培训,未使用符合要求的教练车,未办理教练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5

对驾驶培训机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培训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6

对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法定证件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7

对伪造、涂改、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8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或操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9

对港口经营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货物托运人、收货人指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提供船舶、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0

对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1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2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3

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或者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4

对违反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救助管理秩序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5

对船员不依法履行救助义务或者肇事逃逸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6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7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责任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8

对违法从事水上交通、水路运输及服务,港口生产经营,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航道、港口建设和维护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不具备经营、生产或者运行安全条件,未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未落实通航评估提出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未按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9

对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擅自占用航道、港口岸线,不按照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造成严重污染的,从事水上娱乐或者游乐的其他水上设施擅自在通航水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0

对非法从事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或者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船舶设计、制造和维修的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1

对在航道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不符合航道、港口规划和航道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2

对与工程配套的水上交通安全设施、设备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3

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要求采取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4

对假冒国籍或隐瞒事实造成双重国籍或者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造成重复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5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6

对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或未经作业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或者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的;或进行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7

对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8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9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0

对船员在船在岗期间未履行职责、饮酒或者服用国家管制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1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未履行职责的处

行政处罚

162

对未取得船员(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或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和要求进行培训或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降低培训标准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培训纲要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3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4

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或未按规定取得、未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5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6

对水上水下活动未按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即实施或活动与航行警(通)告公告内容不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7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8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对其铺设的危险货物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其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货物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管道所属单位未履行相关职责;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通信、报警装置;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储存不明危险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9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在取得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作业的;未依照本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未将危险货物储存在专用库场、储罐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在专用库场、储罐内单独存放的;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危险货物专用库场、储罐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0

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1

对违反港口规划、技术标准的建设活动或未经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2

对港口有关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3

对未经许可从事港口(危险货物)经营、港口理货业务或违法兼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4

对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等急需物资作业,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5

对侵占破坏港口及其设施,放置影响港口安全生产的障碍物,损坏港区内的公共标志、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临时使用港口岸线期满,不及时拆除临时建筑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6

对港口经营人明知船舶无经营资格、超越经营范围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港口服务,不服从疏港指挥调度的,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环保处理设施,配备消防、防污染应急器材和监视、监控装置,或者未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设施或者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的特种作业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7

对港口建设项目未办理设计审批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8

对船员服务机构违反船员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9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就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0

对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1

对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2

对在航道内设置渔具或者水产养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3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4

对在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通航建筑物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5

对危害航道设施安全或其他危害航道通航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6

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7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8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和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9

对出租、出借、倒卖等方式非法转让或伪造、变造、涂改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船舶营运、船舶管理业务经营)等行政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0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1

对未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渡口设施的,或无相应资质建造、改造渡船的或在渡运水域内采砂、捕捞、养殖或擅自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或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2

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3

对航运公司违反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的,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违反安全管理秩序处罚

行政处罚

194

对移动平台、浮船坞、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拖带航行,未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带检验的;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5

对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6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中违反相关资格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7

对聘请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8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9

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0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1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相关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2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违法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3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4

对个人或单位有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5

经依法批准在港口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或者建设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或者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不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的;码头或者港口装卸设施、客运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6

对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或未按照规定随船携带或者保存《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7

对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

行政

强制

事项(共15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1

代为补种绿化物

行政强制

2

扣押违法超限运输、扰乱逃避超限检测的车辆或对公路造成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调查处理的车辆、工具

行政强制

3

强行拖离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的车辆、强制将故意堵塞收费车道的车辆拖至安全场所

行政强制

4

拆除、清除擅自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管线、电缆等设施

行政强制

5

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的扣押

行政强制

6

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行政强制

7

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行政强制

8

强制超载运输船舶卸载

行政强制

9

责令违法船舶临时停航

行政强制

10

在航道、港口区域内可能影响船舶通航安全、航道通航条件的未恢复原状的代履行

行政强制

11

造成水污染的强制治理

行政强制

12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

行政强制

13

查封违法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和扣押用于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行政强制

14

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行政强制

15

强制拆除拒不改正非法使用的渔业船舶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行政强制

(三)行政检查

行政

检查

事项(共1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1

对招投标活动参与主体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2

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处罚

行政检查

3

对公路、水路建设项目违反工程建设质量、强制性技术标准等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4

对未办理公路、水运工程监督手续的处罚

行政检查

5

对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公路、水运工程交验的处罚

行政检查

6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罚

行政检查

7

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问题的处罚

行政检查

8

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检查

9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行政检查

10

对在公路、公路用地、建控区范围内擅自或不符合标准涉路施工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检查

11

对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检查

12

对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行政检查

13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行政检查

14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行政检查

15

对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行政检查

16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行政检查

(四)行政奖励

行政

奖励

事项(共1项)

序号

事项名称

类别

1

对检举、揭发拆船单位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污染损害事故,以及采取措施制止或者减轻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三、救济渠道

(一)申请行政复议

如行政相对人认为眉山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由申请人选择向眉山市交通运输局或眉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二)提出行政诉讼

如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复议机关受理相对人提出的复议且逾期不作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复议期满十五日内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人对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

四、监督电话

12328

五、办公电话

028-38113836

六、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9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

七、办公地址

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西二段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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