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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行政执法检查(11月2日)
2018-12-21 16:01  原农业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农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员

苏涛

执法证编号

川Z405126

杨敬钊

川Z400004

被检查市场主体

彭山区保胜乡农贸服务店

检查地点

眉山市彭山区保胜乡金岗村

被检查事项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结果

未发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注


检查时间:2018年11月2日


检查人员

苏涛

执法证编号

川Z405126

杨敬钊

川Z400004

被检查市场主体

盛云福农资经营部

检查地点

眉山市彭山区保胜乡街道村

被检查事项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结果

未发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注


检查时间:2018年11月2日


检查人员

苏涛

执法证编号

川Z405126

杨敬钊

川Z400004

被检查市场主体

张平经营部

检查地点

眉山市彭山区保胜乡街道

被检查事项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结果

未发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注


检查时间:2018年11月2日


检查人员

苏涛

执法证编号

川Z405126

杨敬钊

川Z400004

被检查市场主体

刘小霞农资经营部

检查地点

眉山市彭山区保胜乡街道

被检查事项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结果

未发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注


检查时间:2018年11月2日


检查人员

苏涛

执法证编号

川Z405126

杨敬钊

川Z400004

被检查市场主体

彭山区为农农资经营部

检查地点

眉山市彭山区保胜乡保龙街37-43号

被检查事项

对农药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结果

未发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注


检查时间:2018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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