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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行政执法检查(10月23日)
2018-12-21 15:56  原农业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农业行政执法检查记录表

检查人员

唐苒

执法证编号

川Z405929

陈皇兵

川Z400005

被检查市场主体

丹棱县孝军水果专业合作社

检查地点

双桥镇隆兴街5号

被检查事项

对农药、种子、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依据《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检查结果

未发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 注



检查人员

唐苒

执法证编号

川Z405929

陈皇兵

川Z400005

被检查市场主体

丹棱县绿丰田园农化黄兴祥加盟店

检查地点

双桥镇中隆场镇

被检查事项

对农药、种子、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依据《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检查结果

未发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 注



检查人员

唐苒

执法证编号

川Z405929

陈皇兵

川Z400005

被检查市场主体

丹棱县科隆果信农资罗从年加盟店

检查地点

双桥镇刘坡村二组

被检查事项

对农药、种子、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依据《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检查结果

未发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 注



检查人员

唐苒

执法证编号

川Z405929

陈皇兵

川Z400005

被检查市场主体

丹棱县邮政局农贸分销双桥镇加盟店

检查地点

双桥镇高桥路310号

被检查事项

对农药、种子、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依据《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检查结果

未发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 注



检查人员

唐苒

执法证编号

川Z405929

陈皇兵

川Z400005

被检查市场主体

丹棱县华宇农资杨启有加盟店

检查地点

双桥镇场镇

被检查事项

对农药、种子、肥料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依据《种子法》第五十条: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

检查结果

未发现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备 注


201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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