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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任清单
2017-12-21 20:46   [字号: ] 打印

一、 部门责任登记表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承办

科室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承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工作。

政策

法规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2.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3.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4.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5.不提出书面答复;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6.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

7.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8.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9.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10.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的;

11.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行政复议法》第34条、第35条、第36条;

7.《行政诉讼法》第59条;

8.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

负责承办或参与行政复议、应诉和赔偿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工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培训工作。

组织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2

负责依法组织管理全市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查处违反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工作。

指导本系统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

注册

登记

监督

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监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外商

投资

企业

注册

登记科

3

负责依法对全市各类传统市场和网络交易等新型市场的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负责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棉花、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承担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的工作。

承担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工作。

市场

监督

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索贿受贿,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4.没有严格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的;

5.没有对市场开办者主体资格、证照进行严格监管的;

6.没有组织市场经营者创建文明、卫生市场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第51条;

7.《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

8.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农资、成品油商品质量监测。

负责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负责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4

负责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依法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负责组织实施制止垄断、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公平

交易科、

经济

检查

支队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2.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的;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的;

11.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12.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慵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行政处罚法》第7章;

7.《反不正当竞争法》第4章;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章;

9.《广告法》第5章;

10.《商标法》第7章;

11.《公司法》第12章;

12.《产品质量法》第47条;

13.《禁止传销条例》第4章;

14.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组织督查市场经营主体交易行为。

负责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组织指导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

负责监督指导系统内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传销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

承担市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等工作。

5

负责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挥、调度全市12315投诉举报网络的运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负责对全市流通领域商品质量(食品药品除外)进行监管工作。

负责组织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流通领域商品质量(不含食品、农资、成品油)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消费者权益

保护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

4.向从事违反有关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5.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

6.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

7.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1条;

8.《产品质量法》第66条、67条、68条;

9.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指导查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负责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

负责指挥、调度全市“3.15”投诉举报网络的运运,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负责组织实施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测及相关市场准入制度。

负责指导流通环节商品质量案件查处工作。

6

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等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的工作。

信用

信息

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7

负责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查处合同违法案件,打击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调解合同纠纷;负责组织管理抵押物登记;负责监督管理拍卖行为工作。

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管,推行合同示范文本,调解合同纠纷,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信用

信息

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组织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认定工作。

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负责组织监管拍卖活动。

负责指导本系统的合同监管、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8

负责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对广告和广告经营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户外广告进行登记管理;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广告工作。

负责拟订广告发展规划,指导广告业发展。

商标

广告

监督

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指导本系统商标广告管理工作。

负责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管。

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广告。

负责指导市广告协会工作。

9

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假冒商标案件、商标非法代理案件及其他商标违法案件,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组织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推荐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负责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监督和指导商标代理、商标评估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的工作。

负责组织推荐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商标

广告

监督

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违法办理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事项的;

4.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5.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第25条;

7.《商标法》第71条;

8.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监督管理商标印制行为。

负责组织查处商标侵权违法案件。

负责管理辖区内特殊标志。

负责指导和监督商标代理、商标评估机构以及商标民间社团组织工作。

10

负责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承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工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公开工作。

信用

信息

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非法修改公示的企业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

4.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9条、20条;

7.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统计、公开等工作。

企业

注册

登记

监督

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统计、公开等工作。

外商

投资

企业

注册

登记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指导本系统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

个体

私营

经济

监督

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5.未依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

6.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19条;

7.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承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统计、公开等工作。

负责指导本系统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负责指导市个体私营经济协会工作。

11

负责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网络

交易

监督

管理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本地网络投诉处置。

负责本地网络商品交易案件查处工作。

12

负责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负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转办、调查、调解;负责指导消费者科学合理消费等工作。

负责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保护消费者权益

委员会办公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和利用工作之便谋求私利的;

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转办、调查、调解。

负责加强消费教育引导和消费宣传,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负责发布消费警示、提示,防止消费侵权问题发生。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履行监督职能。

13

承担由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负责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含经营性网站名称登记)。

市工商局直属分局

(行政许可科)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眉山市政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5.《行政许可法》第7章;

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负责内资企业法人(非公司)及营业单位登记。

负责内资公司(含有限责任、股份有限、改制企业)及分公司登记。

负责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负责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

负责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

负责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负责企业集团登记(市级)。

负责户外广告登记。

负责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广告经营许可。

负责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

负责烟草广告审批。

14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具体工作事项。

相关

内设

(直属)

机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应责任:

1.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及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2.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1.《公务员法》第53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

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6章;

5.《眉山市整治庸懒散浮拖问题“四个当天”制度》(眉委办〔2014〕100号);

6.其他适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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