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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2017-12-21 20:41   [字号: ] 打印

 

表1      

主体责任

1.组织实施国家、省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全市科技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牵头拟订和实施全市科技发展规划,提出全市科技发展的重大布局和优先领域,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科技支撑计划、重点基础研究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和统筹协调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对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重大调整提出建议。

4.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措施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5.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6.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7.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的政策措施,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相关重大科技成果应用示范,负责组织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术市场工作,指导科技中介组织的建设。

8.提出科技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指导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和科技中介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9.负责本部门预算中的科技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科技风险投资机制的发展。

10.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1.组织拟订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和提出政策措施建议,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工作,推进全省科普能力建设,承担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

12.负责全市与国际间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事宜,管理科技援助工作。

13.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全市专利工作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

14.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1.负责将环境治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环境治理科研经费投入。

3.完善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4.承担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和职业健康监管。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责任清单

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38268810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科技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信息、实验结果或者评估意见等欺骗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并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38268810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假冒专利或其他专利的违法行为(或者经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专利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结案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前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事项、当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时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38268810

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对假冒专利产品的查封或扣押

责任主体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2.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实施查封、扣押行为。

3.执行责任:两名以上执法人员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对相关设备或物品予以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或依法销毁。对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查封、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以及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措施的,依法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专利行政执法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38268810

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

名称

技术合同减免税收审核

责任主体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技术合同税收减免条件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同意认定结果、通过审核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通过审核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技术市场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38268810

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裁决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专利纠纷的调处

责任主体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受理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请求书及其他资料(请求人及被请求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处理的请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请求人提出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请求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责任:向被请求人送达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书副本,并要求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争议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在必要时进行口头审理,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决定,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决定书(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其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38268810

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

名称

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责任主体

眉山市科学技术局发展计划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负责眉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负责制定眉山市科学技术奖评审规程、评审办法、评审流程等。

2.组织推荐责任:组织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科学技术专家推荐眉山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项目);推荐时,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客观、真实的评价材料。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委员会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进行评,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建议,并将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奖励项目及人选向社会公示

4.审议上报责任: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奖励建议进行审议,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方案,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5.协助表彰责任:协助市政府颁发有关证书和奖金。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 3826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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