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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
2017-12-2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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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明确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 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根据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16〕182号)要求,现就需市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明确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业培训补贴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我市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统称职业培训,下同)、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使用相同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农民工劳务品牌培训各技能等级的具体培训工种补贴标准按省确定的劳务品牌培训综合补助标准执行。在岗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五类人员职业培训补贴 五类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参加相应项目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每年可享受政府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各一次。五类人员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是指在毕业自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内的高校毕业生。 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并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150元/月,生活费补贴每年不超过1500元。 (三)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职业培训补贴 非毕业年度大学生在校期间可分别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 非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培训,可由培训机构为其垫付培训费用,由培训机构代为申报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四)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 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参照五类人员创业培训管理,每年可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 二、关于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申报企业工资高于我省上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加缴纳养老保险费部分不予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缴费额的2/3给予补贴。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按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其他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岗位补贴标准在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40%范围内,由各区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确定。 五、关于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其中,国家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20%,省级见习基地补贴标准可上浮10%。 六、关于大学生创业指导补贴 对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聘请的创业专家、顾问为大学生提供创业项目评估、开业指导、管理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的,可按800元/天的标准(包括县内交通费、食宿费)给予创业指导补贴。 七、关于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助 对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基地),由市财政对初次评定为市级园区(基地)给予15万元补助,对复核合格的市级园区(基地)给予8万元补助。对经上级认定的园区(基地)不再给予补助。 申报材料: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补助申请(内含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被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证明材料;园区(孵化基地)内入驻的大学生创业实体(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园区(孵化基地)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八、其他事项 本通知从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眉财社〔2012〕45号)同时废止。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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