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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财政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
2017-12-21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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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财政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眉财复议〔2017〕1号
申请人:珠海市安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颂 委托代理人:汪平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29号院2标B三层 被申请人:彭山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余波 职务:局长 联系地址:彭山区彭祖大道南段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9日作出的《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眉彭财采投诉处〔2017〕1号),于2017年9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7年9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 “120”急救指挥调度平台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编号:scwscg2017-070) 招标文件中第六章第二项第二款“中标供应商,要在30日内完成与四川省质量控制中心四川省急诊急救控制系统无缝对接,并提供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或者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四川省急诊急救控制系统”的标准对外接口协议以及系统对接涉及的开发预算,重新核算项目最高限价。 申请人称: 1. “四川省质量控制中心四川省急诊急救控制系统”的承建商为四川品杰科技有限公司,而且主营业务就有120急救指挥调度平台建设,是本项目的潜在供应商,该条款存在明显倾向性和限制性。 2.项目供应商要求与四川省急诊急救控制系统实现无缝对接,但并未给出具体的功能要求和后期评定供应商是否完成此要求的标准。 3.如果中标供应商并非四川品杰科技有限公司,则中标供应商和四川品杰科技有限公司在存在竞争关系的前提下,可能就系统对接及系统接口费用难以协商,同时也可能出现四川品杰科技有限公司在后期不与中标供应商配合从而影响项目验收的情况。 被申请人答复称: 1.采购人要求与四川省质量控制中心四川省急诊急救控制系统无缝对接是合理要求。 2.该要求面向所有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并没有指向特定的供应商,特定的商品,也没有限定或者指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 经审理查明: 1.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平台系统于2015年正式投入使用,采购人为避免重复建设,资金浪费,也为避免建立烟囱系统、孤岛系统,因此提出该项目要与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平台系统对接的要求。 2.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平台系统由四川省卫计委公开招标建设,由四川品杰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并承建。如果四川品杰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其系统对接成本必然低于其它公司;如果该公司不参与竞标或者参与竞标未中标,中标供应商必然会与其协商接口事宜,存在接口费用、接口标准等问题难以协商的可能性。 3.采购人的招标文件既没有实现无缝对接具体的功能要求和验收标准,也没有明确证明材料包含的具体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第(一)项 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第(三)项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第(六)项 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第(四)项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要求,以及投标人须提供的证明材料,第(七)项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等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佐证: 1.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2.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 3.申请人向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交的质疑书 4.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投诉书 5.被申请人提供的招标文件 6.被申请人提供的《彭山区财政局关于彭山区卫计局“120”急救指挥调度平台设备采购项目情况说明》 7.申请人提供的《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眉彭财采投诉处〔2017〕1号) 8.申请人提供的质疑答复函 本机关认为: 虽然该要求是采购人根据卫生信息工作发展和自身工作需要所提出的合理要求,面向所有的潜在供应商,但是在客观上容易导致供应商之间的不公平竞争,且该要求本身内容不明确,难以操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本机关决定如下: 支持申请人要求撤销 “120”急救指挥调度平台设备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眉山市彭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采购代理机构:四川唯实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编号:scwscg2017-070) 招标文件中第六章第二项第二款“中标供应商,要在30日内完成与四川省质量控制中心四川省急诊急救控制系统无缝对接,并提供证明材料,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复议申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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