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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 | ||||||||||||
2025-01-03 09:5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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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主要内容。《眉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主要根据《四川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1年版)》和《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结合我市实际,梳理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目录清单》共有执法事项436项,其中:行政处罚事项394项,行政强制事项25项,行政检查事项17项。与《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违法事项389项比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部分职责分工的通知》(眉环委办〔2024〕10号)增加3项涉噪声污染防治、《眉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2017版)》新增加2项由农业和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的行政处罚。各县(区)可在《目录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梳理完善执法事项,妥善抓好事项源头治理,形成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有关事项和目录按程序审核确认后,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关于事项名称。一是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事项名称,原则上根据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内容进行概括提炼,统一规范为“对××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二是部分涉及多种违法情形、难以概括提炼的,以罗列的多种违法情形中的第一项为代表,统一规范为“对××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三、关于实施依据。一是对列入《目录清单》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事项,按照完整、清晰、准确的原则,列出设定该事项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具体条款内容。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条款已作修订的,只列入修订后对应的条款。 四、关于责任主体。一是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关于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改革精神以及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列入《目录清单》行政执法事项的责任主体统一规范为“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地方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结合部门 “三定”规定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决定。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实施主体所称“县级以上xx主管部门”“xx主管部门”,指的是县级以上依据“三定”规定承担该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以及行政检查职责的部门。 五、关于实施主体。一是按照国家关于“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的要求,虽然《目录清单》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法事项主要实施主体为“县(区)农业农村局”,但不排斥上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管辖权和处罚权。必要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按程序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案件进行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二是对于吊销行政许可、责令改正等特定种类处罚,原则上由实施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后提出处罚建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负责行政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落实。 | ||||||||||||
【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版).xls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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