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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牵头事项清单
2023-09-26 11:03  市政府办公室
 索 引 号 971045726/szfb/2024-0004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3-09-26


序号

具体事项

事项内容

牵头科室

1

生态环境保护督查

根据授权对县(区)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查,并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和单位问责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

2

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配合做好中、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协调有关方面做好迎检准备和服务保障等工作。牵头编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实施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严格落实“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推动移交问题真改实改、按期销号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

3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组织各县(区)编制国家移交、自查长江问题整改方案,坚持常态化自查自纠,综合运用调度通报、提示约谈、区域限批、移交问责、考核问效等手段,压紧压实整改责任,推动问题整改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

4

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工作考评

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优化制定生态保护党政同责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和考评细则,开展年度考评,强化结果运用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

5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

普及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有关规划和计划,开展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生态环境教育和舆情监测引导,创作推广生态文明宣传产品,推动公众参与

宣传教育与政策研究科

6

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表彰

会同有关部门评选表扬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做好生态环境奖项推选工作

宣传教育与政策研究科

7

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法规体系建设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8

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9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

组织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完善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开展现场核查,公示并发布评价结果,推动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10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牵头制修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制度,会同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相关部门指导和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筛查、案件办理等业务工作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11

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

按要求建立实施生态环境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12

环境风险防控

指导全市建立完善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13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

指导协调各地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14

重特大突发生态环事件调查评估

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15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演练

指导各地开展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练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16

环境污染纠纷调解

指导和协调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17

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

牵头协调指导全市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环境法制与信访科

18

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制定

拟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五年规划和重要纲要,开展规划、纲要实施的中期和期末的调度、评估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19

美丽眉山建设

推动美丽眉山建设战略规划纲要落实落地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20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

负责全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县(区)、市直管园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督促企业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21

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落实全省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评分细则,组织开展全市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自评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22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负责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重点工程减排量的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统筹对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23

排放源统计

组织县(区)、市直管园区生态环境部门上报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季报,调查内容包括工业企业基本情况、产品产能产量、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和温室气体产生排放等内容;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运行及污染排放等内容。制定年度全市生态环境统计公报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24

污染源普查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按照国、省统一安排,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25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编制和公开

组织县(区)、市直管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并公布年度辖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及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名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26

生态环境监测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预警监测等工作,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承担监测质量管理,协调指导其他部门开展生态环境监测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27

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

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并推动站点建设,实施运维监管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28

生态环境质量公告

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环境综合管理与监测科

29

组织实施碧水保卫战

对重点断面开展“固优、提好、治差”专项行动;指导各县(区)提升水质排名;制定实施重点流域水质达标工作方案

水生态环境科

30

河流(湖、库)断面水质考核

负责水环境相关考核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分解地表水国考断面、省考断面水质年度考核目标至各县(区)、市直管园区

水生态环境科

31

编制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

监督实施重点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水生态环境科

32

美丽河湖建设

全面落实《四川省美丽河湖建设方案》,推荐参选省级美丽河湖和国家美丽河湖优秀案例

水生态环境科

33

参与河(湖)长制工作

承担越溪河河长制联络员单位职责,协助市级河长开展越溪河河长制工作

水生态环境科

34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设置管理

按法定权限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统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配合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水生态环境科

35

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管

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督导城镇污水处理厂运维监管,配合开展化工园区认定

水生态环境科

36

总磷污染控制

根据《四川省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方案》,牵头制定并统筹组织实施全市长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实施方案

水生态环境科

37

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

按照省下达的年度环境质量指标计划,制定各县(区)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

大气环境科

38

组织实施蓝天保卫战

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大气环境科

39

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

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在用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开展排放监督抽测,指导重点用车企业建立用车大户管理制度、推进清洁运输

大气环境科

40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管

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达标监督检查,指导实施机械编码登记管理制度和高排放机械控制区管理

大气环境科

41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组织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开展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大气环境科

42

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拟订

适时组织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县(区)、市直管园区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期间区域应急联动

大气环境科

43

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效绩评级

持续推进全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组织专家对汽车整车制造、水泥、包装印刷、医药制造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评级,指导企业对标升级

大气环境科

44

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改造及深度治理

组织开展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

大气环境科

45

应对气候变化统筹

组织落实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牵头拟订并协调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牵头促进气候投融资。联合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全市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大气环境科

46

碳市场监督管理

承担碳排放权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负责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溫室气体排放数据质量、组织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推动核证自愿减排项目开发等相关工作

大气环境科

47

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组织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开展降碳形势预警,分解下达和评估考核碳排放控制目标,组织拟订和协调实施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政策措施

大气环境科

48

适应气候变化

开展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的综合分析,牵头拟定并协调实施适应气候变化政策措施,组织开展适应气候变化试点示范

大气环境科

49

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有关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组织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用地和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公开有关土壤污染状况和防治信息;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土壤生态环境科

50

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控

按照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联合印发的《眉山市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农用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和排查整治回头看,按照生态环境厅下发的污染源整治清单开展整治,督促相关企业编制并实施整治方案,按期完成整治任务

土壤生态环境科

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督促指导使用权人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定期更新《眉山市关闭搬迁块地优先监管块地清单》

土壤生态环境科

52

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

督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按年度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情况,督促实施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土壤自行监测、隐患排查工作“回头看”督促落实设备设施拆除土壤污染防治责任

土壤生态环境科

53

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拟定并组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关的规划、计划;按照生产年度“双超双有”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清单,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

土壤生态环境科

54

重金属污染防控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金属污染防治政策、规划,负责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量的目标分解及监督考核,监督检查重金属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和总量控制实施情况

土壤生态环境科

55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市级)审批工作

土壤生态环境科

56

延长危险废物贮存期限审批

负责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市级)审批工作

土壤生态环境科

57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

监督实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政策、标准、规划等,对全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土壤生态环境科

5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情况审核与监管

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环境监督管理

土壤生态环境科

59

“无废城市”建设

指导县(区)、市直管园区和相关部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负责危险废物领域“无废城市”建设。

土壤生态环境科

60

新污染物治理

负责建立市级新污染物治理管理机制,开展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工作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调查监测试点

土壤生态环境科

61

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整治

农村生态环境科

6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案、标准及规范,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

农村生态环境科

63

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保护

推动落实《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监督实施全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划

农村生态环境科

64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

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隔离防护设施建设和环境问题整治

农村生态环境科

65

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指导各县(区)因地制宜制定、实施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达标或保持方案。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和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

农村生态环境科

66

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

组织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与评估,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落实防渗和监测措施,组织实施地下水污染源风险隐患排查与风险管控,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

农村生态环境科

67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制度,监督指导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农村生态环境科

68

指导有机食品发展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机食品发展等工作

农村生态环境科

69

指导生态文明示范创建

指导推动各地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按要求向生态环境厅推荐区县申报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按要求向生态环境厅推荐命名省级生态县;对已获得命名的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省级生态县按要求配合开展复核

自然生态保护科

70

自然保护地监管

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绿盾”行动;组织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的优化调整进行审查提出意见;配合开展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对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开展督导抽查,推动问题整改和销号;按要求对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配合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配合推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小水电等重点问题整改

自然生态保护科

71

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按要求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疑似生态破坏问题核查整改;配合生态保护红线优化调整并实施监督;配合生态保护红线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按要求对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自然生态保护科

72

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意见》,推动我市责分工方案的落实;指导相关地方建设生物多样性保护示范基地;配合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配合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长江十年禁渔相关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科

73

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修复

指导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协调生态保护修复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

自然生态保护科

74

生态保护规划编制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

自然生态保护科

75

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

指导县(区)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评估,以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为评估范围,重点评估重要生态空间状况、生态保护修复状况、监督管理质效等

自然生态保护科

76

辐射类环境影响评价

按规定权限承担辐射类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质量审查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77

辐射安全许可

按规定权限承担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78

辐射安全监管

组织开展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和伴生放射性矿单位的辐射安全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监督实施辐射类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组织开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79

放射性废物监管

协助生态环境厅做好全市放射性废物(源)收贮、暂存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80

辐射环境监测

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全市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开展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设施(设备)和伴生放射性矿单位辐射安全防护与辐射环境水平监督性监测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81

核与辐射安全制度体系建设

监督实施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起草核与辐射安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牵头承担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82

辐射事故应急

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负责较大和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

83

排污许可监督管理

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依法依规核发排污许可证

行政审批科

84

环境影响评价

按规定权限承担政策、规划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审批工作,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

行政审批科

85

生态环境准入

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基础,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行政审批科

86

生态环境“放管服”改革

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开展市本级生态环境领域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

行政审批科

87

生态保护补偿

推进实施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财务科

88

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

设

开展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科技成果并推广应用

财务科

89

绿色产业发展

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财务科

90

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贯彻执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执法的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依法承担市本级和东坡区全域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并公开查处情况。负责各类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司法联动、跨区域联合执法、交叉执法等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91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督促指导各县(区)、市直管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稽查、考核评价、人员培训。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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