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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信息 >> 权责清单 >> 正文

眉山市农业行政处罚“五张清单”
2024-08-01 15:42  市农业农村局
 索 引 号 971045726/snyncj/2024-00095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公开日期 2024-08-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本次编制公布的农业行政处罚“五张清单”(包括免予、不予处罚事项39项,从轻处罚事项9项,减轻处罚事项6项,从重处罚事项13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适用。

《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中所指 “初次违法”是指,自本清单印发之日起,当事人在该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前24个月内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未发生该违法事项。《免予处罚事项清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称“及时改正”中“及时”,既包括当事人在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前主动改正,又包括在执法部门立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改正,也包括在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限期内予以改正。“改正”既包括当事人不再从事违法行为,又包括当事人通过整改使其生产经营等活动符合法定要求。

如果在行政处罚立案前确定符合免罚、不罚情形的,可以通过《免罚告知承诺书》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如果在行政处罚立案后确定符合免罚、不罚情形的,应依法定程序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行业监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做好沟通衔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决定的,要及时通知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说服教育、回访督促等配套监管措施,实现行政处罚与监管有机衔接。对给予免罚、不罚的当事人,应当强化监管,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五张清单》未列明的情形,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以及从重处罚条件的,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政策文件及职责的调整情况适时调整。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附件1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种子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五)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2

农药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3

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4

农产品质量安全

违反本法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规定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5

基本农田保护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主动恢复原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6

土地承包

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扣留承包合同;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擅自变更或者涂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记载内容;未按照规定发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未按照规定调整承包地、分配农村土地补偿费;妨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1.初次违法;

2.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7

农业机械

没有必要的维修场地、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8

农业机械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补办后及时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9

农业机械

六十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向发证机关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说服教育、回访检查

10

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

1.初次违法;

2.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认知和安全使用;

3.限期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1

饲料

不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1.初次违法;

2.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回访检查

12

动物卫生

动物屠宰厂(场)分割的动物产品的包装不具备加施动物检疫标志的条件的,或者动物屠宰厂(场)不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场所和条件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限期改正、回访检查

13

肥料

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违反规定使用化肥的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水源污染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

限期改正、回访检查

14

渔业水产

无正当理由荒芜全民所有的养殖水域、滩涂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 款

责令限期开发利用、回访检查

15

渔业水产

在渔港水域从事捕捞、养殖及有碍水上安全的其他作业

1.初次违法;

2.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渔船渔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限期改正、回访检查

16

渔业水产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

附件2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农药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1.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违法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说服教育、回访检查

2

畜牧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说服教育、回访检查

3

渔业水产

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1.初次违法

2.放流物种为非外来物种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

办法》第三十六条

说服教育、回访检查

4

兽药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回访检查

5

兽药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6

动物卫生

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7

动物卫生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8

动物卫生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9

动物卫生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0

动物卫生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1

动物卫生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2

动物卫生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3

动物卫生

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4

动物卫生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5

农药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6

农药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7

农药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8

农药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19

畜牧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20

动物卫生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21

农机

对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22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23

渔业水产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附件3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自由裁量处罚标准

法律依据

1

畜禽屠宰企业未建立畜禽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畜禽屠宰经营者对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初次违法;

2.责令限期改正及时改正的

警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2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水禽放养、扎巢取卵和挖沙取石

1.初次违法;

2.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警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不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或者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或者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未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警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4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出具虚假培训证明

1.初次违法;

2.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警告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5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签订、保存委托屠宰协议;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不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及消毒技术规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6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1.初次违反规定;

2.未造成危害后果;3.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7

农业机械维修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

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8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限期改正;

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9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或者毁灭有关证据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后果;

3.限期改正;

警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附件4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管理领域

事项名称

适用条件

实施依据

备注

1

兽药

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行政处罚

1.销售额在50000元以下;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所列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同。

2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或者灾情信息的行政处罚

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挽回不良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所列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同。

3

拖拉机驾驶培训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2.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所列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同。

4

拖拉机驾驶培训

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工作的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2.限期内改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所列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同。

5

饲料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经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1.货值金额10000以下;

2.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所列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同。

6

肥料

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1.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

2.肥料产品货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3.能主动全部回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所列适用条件需同时满足,下同。

附件5

眉山市农业行政处罚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依据

配套监管措施


1

对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处罚

生鲜乳收购者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行政约谈


2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处罚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或者收购《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行政约谈


3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生产、销售的生鲜乳含有违禁物质,不符合国家限量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奶畜养殖和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

行政约谈


4

对屠宰、经营、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行政约谈


5

对屠宰、经营、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疫区内易感染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行政约谈


6

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行政约谈


7

对屠宰、经营、运输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的处罚

违法调运的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0号中机发10096号)

行政约谈


8

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或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三)生产兽用疫苗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号

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9

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农村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兽用疫苗的,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兽用疫苗擅自更换菌(毒、虫)种,或者非法添加其他菌(毒、虫)种的;

(五)生产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劣兽药累计3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六)生产的兽用疫苗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七)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八)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以及购买凭证,经营假、劣兽药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号

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10

对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兽药生产者未在批准的兽药GMP车间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二)未在批准的生产线生产兽药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兽药出厂前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即出厂销售累计5批次以上的;

(四)无兽药生产、检验记录或编造、伪造生产、检验记录累计3批次以上的;

(五)编造、伪造兽用疫苗批签发材料累计3批次以上的;

(六)监督检查和飞行检查发现兽药生产者有2个以上关键项不符合兽药GMP要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号

对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11

对生产或进口的兽药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一)抽查检验连续2次或累计3批次以上不合格的;

(二)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的;

(三)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50%以上或下限50%以下的;

(四)主要成分含量在国家标准上限120%以上或下限80%以下,累计2批次以上的;

(五)擅自改变工艺对产品质量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进口兽用疫苗无进口兽药通关单、未经批签发或批签发不合格即销售的。

生产的兽药同时存在以上情形两种以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号

行政约谈


12

对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存在违法行为的处罚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擅自修改,限期改正后再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号

行政约谈


13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兽药使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明知是假兽用疫苗或者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兽用疫苗,仍非法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告第97号

行政约谈


附件6

眉山市农业行政处罚包容免罚告知承诺书

当事人

情况

姓名/名称


身份证件号/信用代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行为告知

年 月 日,执法人员 、 ,在

(检查的地点或其他案件线索来源),发现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根据《 》第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应当处以(处罚内容)。经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包容免罚的适用条件。执法人员已向当事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立即 / □于 年 月 日之前 )整改完毕,改正要求如下: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号:

年月日

当事人

承诺

(执法单位全称):

执法人员已向本人(单位)进行了相关告知和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予以改正。

本人(单位)对以上情况确认无误,并自愿承诺:

1.(□立即 / □在XXXX年X月X日前)按要求整改到位;

2.在以后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XX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若本人(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的,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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