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管理领域 |
事项名称 |
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农药 |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废弃物或者农用薄膜,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药包装废弃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
1.农业投入品使用者为个人; 2.初次违法; 3.及时改正; 4.违法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条 |
说服教育、回访检查 |
2 |
畜牧 |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
说服教育、回访检查 |
3 |
渔业水产 |
未经批准在天然水域进行人工增殖放流 |
1.初次违法 2.放流物种为非外来物种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 办法》第三十六条 |
说服教育、回访检查 |
4 |
兽药 |
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 |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回访检查 |
5 |
兽药 |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 |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6 |
动物卫生 |
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 |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7 |
动物卫生 |
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 |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8 |
动物卫生 |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9 |
动物卫生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 |
1.初次违法; 2.违法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10 |
动物卫生 |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四条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11 |
动物卫生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12 |
动物卫生 |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严重后果;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13 |
动物卫生 |
执业兽医未按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如实形成兽医执业活动情况报告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14 |
动物卫生 |
动物诊疗机构未按规定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15 |
农药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16 |
农药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17 |
农药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18 |
农药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19 |
畜牧 |
兴办畜禽养殖场未备案;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八十六条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20 |
动物卫生 |
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六条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21 |
农机 |
对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22 |
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
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
23 |
渔业水产 |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处罚 |
1.初次违法 2.及时改正 3.危害后果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回访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