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别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事权来源 |
权属划分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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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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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 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
法律法规授权 |
市县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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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奖励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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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
法律法规授权 |
市县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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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行政权力 |
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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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 第八条 企业档案部门负责档案处置具体工作: (一)收集、整理、统计、保管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清点库存。(二)按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留存与销毁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有关负责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和档案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鉴定小组主持,对档案进行直接鉴定。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2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 |
法律法规授权 |
市县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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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行政权力 |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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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第二款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
法律法规授权 |
市县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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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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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须经保存该档案的档案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地方政府法规《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国家档案馆未开放档案,须凭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向国家档案馆提出申请。国家档案馆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是否提供利用予以答复;5个工作日不能答复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法律法规授权 |
市县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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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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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批准的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该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鉴定。 第三款 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 |
法律法规授权 |
市县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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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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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
法律法规授权 |
市县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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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重大活动档案延期移交的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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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的组织承办单位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确定后15个工作日内告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做好监督指导。 第二款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于重大活动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规范整理的档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
法律法规授权 |
市县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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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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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规章《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占或损坏国家档案馆建设用地、馆舍、设施设备的,或者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功能和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
法律法规授权 |
市县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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