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气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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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问责依据 |
行使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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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行政许可 |
共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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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5.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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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5.其他问责依据。 |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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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行政处罚 |
共2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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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 |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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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处罚 |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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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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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处罚 |
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非法探测设施,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涉外气象探测站(点)的;(二)超出批准布点数探测的;(三)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四)未经批准变更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五)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六)自带或者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部门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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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处罚 |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部门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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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非法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部门规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4.【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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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第十九条“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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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部门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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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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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政处罚 |
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2.【部门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3.【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7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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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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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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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行政处罚 |
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
【部门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部门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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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处罚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二十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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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处罚 |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二十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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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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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1.【行政法规】《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三十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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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处罚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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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行政处罚 |
违反防雷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三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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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行政处罚 |
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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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行政处罚 |
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
1.【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雷电防护装置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施工的,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3.【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三十五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防雷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防雷装置检测项目的; (四)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五)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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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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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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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3.【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4.【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5.【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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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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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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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部门规章】《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四十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法律】《行政处罚法》。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问责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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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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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行政强制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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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强制 |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法律】《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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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行政征收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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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行政给付 |
共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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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行政检查 |
共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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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行政法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三条。5.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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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对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管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部门规章】《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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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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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管理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部门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4.【部门规章】《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 (二)就有关事项询问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求作出说明; (三)进入有关防雷装置检测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5.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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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管理 |
4.【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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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
【部门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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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检查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 |
【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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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管理 |
【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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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检查 |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
1.【部门规章】《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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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行政裁决 |
共0项 |
|
八 |
行政确认 |
共1项 |
|
1 |
行政确认 |
雷电灾害鉴定 |
【部门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
九 |
行政奖励 |
共1项 |
|
1 |
行政奖励 |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行政法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3.【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1.【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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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其他行政权力 |
共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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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备案 |
共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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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类 |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部门规章】《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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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其他类 |
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
【部门规章】《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十三条“经批准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在气象探测站(点)建设前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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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转报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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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类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审核转报 |
1.【部门规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第四条“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初审和管理工作。”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市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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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 |
共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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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其他类 |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行政法规】《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
1.【法律】《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部门规章】《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4.其他问责依据。 |
省、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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