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服务对象 |
主管部门 |
实施主体 |
备注 |
有 |
无 |
法律法规名称 |
条款 |
条款内容 |
文号 |
1 |
A-002432-2432 |
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定点维修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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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四川省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 |
申请从事压缩天然气汽车专用装置维修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定点维修企业备案申请。具体条件和程序由省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国家关于机动车维修的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压缩天然气汽车(含整车和改装车)的专用装置应当由原生产企业和已备案的定点改装企业或者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护和维修。 |
四川省人民政府第256号令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局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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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A-003407-3407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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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应急预案及其修订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局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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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A-003413-3413 |
船员培训机构开班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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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
第二十九条 |
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3日前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将培训计划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内容应当包括培训规模、教学计划和日程安排、承担本期培训教学的教员情况及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培训机构应当在每期培训班开班之日起3日内将学员名册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9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局运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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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A-002879-2879 |
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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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 |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港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港口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评标结果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交通运输部令2007年第5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 |
局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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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A-003363-3363 |
水路运输业务变化事项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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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 |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五)经营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个人、法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局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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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A-003370-3370 |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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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 |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设立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递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情况。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局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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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A-003409-3409 |
普通货船新增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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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第三款 |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局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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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A-003388-3388 |
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地点等情况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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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五条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二十五条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局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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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A-003394-3394 |
港口经营人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等固定经营设施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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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 |
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局许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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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A-003398-3398 |
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安全评估报告以及落实情况;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及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备案 |
|
无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
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五十条第二款对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依法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依法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7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法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局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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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A-003383-3383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前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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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335号) |
第二十八条 |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二)航道日常养护;(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
国务院令2002年第355号 |
申请(申报)和审核(登记、备案)类 |
个人、法人 |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局安全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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