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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眉山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 ||||||||||||
2013-10-22 17: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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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审改发〔201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代章) 2013年8月9日 眉山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目标考核办法
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眉府发〔2013〕21号)和市目标绩效委《关于下达2013年度省定重点工作指标的通知》(眉绩效委〔2013〕3号)要求,为确保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实施,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和部门。 二、考核原则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便于操作、注重实效” 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眉府发〔2013〕21号)中的《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分解表》涉及的目标任务。 四、计分方式 考核计分采取百分制,根据实际完成情况计分。得分=(实际总得分÷对应项总分)×100分。 五、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具体组织实施。 六、考核方式 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日常考核。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牵头单位、部门在每季度次月5日前向市审改办报目标执行情况,定量目标报目标执行进度,定性目标报目标完成概况。 (二)综合评定。2013年11月30日前,各区县政府和市级牵头单位、部门撰写年度目标执行情况报告,送市审改办。市审改办成立考核小组,采取现场核查、集中评审、综合考量的方式,对全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七、考核结果运用 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核结果纳入主动作为创一流年终目标绩效考核,送市目标绩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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