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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2017年7号) | ||||||||||||||||||||
2017-05-31 11: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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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通告 2017年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类资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核验,并将初审意见进行了社会公示,现将审批决定予以通告。 本通告中凡新办建筑业企业在取得企业资质证书六个月之内, 必须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完善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应条件,方可从事相关业务活动;超过六个月未办理的,将对其资质重新进行审核。 联系地址:眉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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