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范围是对以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音污染,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在公共场所烧烤食品、散烧原煤、焚烧杂物,在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向城区河道、水面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不按规定倾倒、堆放、储存、清运、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未按规定随意堆放、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或者随意丢弃、倾倒畜禽饲养、屠宰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行为。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河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城区河道、岸边进行集市贸易活动的行政处罚权。 八、参与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市政)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九、指导区县的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十、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