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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信息 >> 权责清单 >> 正文

眉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2017-12-25 16:10  原市人防办
 索 引 号 971045726/srfb/2017-00003  发布机构 原市人防办  公开日期 2017-12-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表1

主

体

责

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

(三)负责人民防空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

(四)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五)战时负责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供应和其他保障。

(六)承担由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七)承办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

边界

安全职责边界: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及职业健康监管。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审批

责任主体

工程建设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十九条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等危害人民防空安全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对违反《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以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人防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罚,监管下级人防主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

名称

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人防易地建设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实地勘察,对于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再核定应缴纳易地建设费的金额。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符合免缴、减缴条件的,做出免收、减收易地建设费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开展年度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及时稽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加处罚款与加收滞纳金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之违法行为时,有权作出以下决定:(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决定责任:被检查单位应及时报告执法人员是否履行处罚决定。

3.执行责任:经人防办机关负责人批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密切跟踪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进度。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结合本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批后,以市政府或人防主管部门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

名称

对防空地下室档案资料备案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信息公开。同意备案的,依法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同意备案的,依法备案;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和应当提交的材料;办理程序。对符合要求的,材料齐的全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申请进行初审,并派执法人员现场审核、评估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信息公开责任:对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责任主体

工程管理科(行政许可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提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同意公开的,依法予以公开;不予公开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信息公开责任: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28)38165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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