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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 ||||||
2017-12-21 20: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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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办发〔2017〕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权力清单(2016年本)的通知》(川办发〔2016〕108号)要求,市政府对市本级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清理,结合行政权力动态调整情况,编制了《眉山市市本级行政权力目录(2017年本)》,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按本目录执行。 一、不得擅自增加行政权力项目 行权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项目未包含在目录内,需进行修订予以增加的,应按行业逐级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修订完善建议,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修订完善,确保权力清单全省统一。 二、对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行权部门因法律法规变更,需对行政权力进行优化完善的,应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川办发〔2016〕35号)的规定,按程序对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权力清单调整后,各行权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在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作相应调整。 三、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权力清单公布后,各行权部门要加强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凡发生的行政权力事项应纳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上网运行,接受社会监督。未列入清单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得行使。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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