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建发〔2022〕41号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安全,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眉山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存量房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凡位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依法可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其交易资金支付的监管均适用本通知。
二、监管机构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东坡区苏祠街道、通惠街道、大石桥街道和富牛镇、修文镇、尚义镇原象耳镇辖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工作,眉山市房地产服务中心作为具体承办机构,承担上述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日常业务工作。东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东坡区行政区域内除上述3个街道和3个乡镇外其余乡镇范围内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工作。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监管工作。
三、监管对象
监管的存量房是指已购买或自建等,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存量房交易结算监管资金为被交易房屋网签合同约定的应纳入监管范围的资金。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存量房买受人将应支付的纳入监管范围的交易资金先行交付给监管部门,在交易完成后,监管部门按照约定向存量房出卖人支付交易资金的行为。
四、监管方式
监管部门应当在监管银行设立专用监管账户,提供交易资金代收代付服务,承办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业务。专用账户名称为“眉山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专用监管账户专门用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储和划转。
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只针对按合同约定纳入监管范围的交易房款,不含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等涉及的各项税费。交易监管资金独立于监管部门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监管部门的债权债务。
五、办理程序
(一)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网签合同。
(二)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应的监管资金存入交易资金监管专户,交易双方与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资金监管部门凭银行的进账回单办理存量房网签合同备案。
(三)不动产转移登记办理完结后,交易双方向监管部门提交划转申请,经监管部门审核后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监管银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到出卖人提供的账户中,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关系终止。
六、其他事项
(一)交易双方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字过户的,经双方申请可免予交易资金监管,需提交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二)因拍卖、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机构裁定导致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凭生效法律文书免予交易资金监管。
(三)交易双方为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可免予交易资金监管,需提交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声明。
(四)在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完成前,交易双方当事人协商终止交易,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交易终止的,应由交易双方申请撤销网签备案合同,资金监管部门通知监管银行将交易监管资金划转给买受人。
(五)本通知由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相应监管办法。
(六)本通知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眉山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申请书
眉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4月11日
附件
眉山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申请书
合同备案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 (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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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出卖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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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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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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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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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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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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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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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户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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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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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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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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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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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