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
1.原则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健全完善眉山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科学有序、精准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工作规则(试行)》《眉山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眉山市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1.4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抢险救援人员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牢固树立防范胜于救灾理念,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全面提升突发地质灾害综合防范能力。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层级响应的原则,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地质灾害防范应对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快速反应、形成合力、积极应对,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综合施策。坚持防灾工作重心前移,突出隐患排查、监测预警、主动避让、工程治理等预防措施,加强预案管理和装备、队伍建设,强化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完善会商研判、预警预报、信息报送及发布等机制,进一步提升防范化解重大地质灾害风险综合能力。
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科学研究、理论引导和技术攻关,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升应对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眉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
眉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是市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在市应急委统筹协调下,建立常态化组织体系,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可以在常态组织体系基础上扩大响应,成立临时指挥机构。
2.1.1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常态组织体系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第一副指挥长:眉山军分区副司令员
常务副指挥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副 指 挥 长: 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市水利局局长
市气象局局长
武警眉山支队副参谋长
市自然资源局分管局领导
市应急管理局分管局领导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通信发展办公室、团市委、市气象局、眉山军分区、武警眉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眉山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中国铁塔眉山市分公司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2.1.2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实行工作专班实质化运行,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设办公室主任1名,由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设办公室副主任2名,由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各1名分管局领导兼任。
2.1.3专项工作组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根据响应等级和实际需要,临时设立相应工作组,并根据实际增减、合并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各工作组组长根据响应等级分别由牵头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各工作组成员由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实行集中办公。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广旅局、市交通运输局、武警眉山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抢险综合协调及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汇总灾险情、社(舆)情等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对接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党委、政府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武警眉山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林业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应急抢险。负责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展开人员搜救;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援;统筹涉及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采取一定期限的应急处置措施避免人员二次伤亡。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有关行业(单位)专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灾险情动态监测、预警预报、抢险救援方案制定等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开展地质灾害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及周边隐患点排查巡查;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地质灾害应急监测;开展应急测绘数据支持工作;开展气象监测,做好气象风险预警;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及时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开展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开展交通沿线、市政公用设施及周边应急排查与监测。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4)通信电力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国资委、国网眉山供电公司、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中国铁塔眉山市分公司;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抢修和维护因灾损坏的通信、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通信、电力;调度应急通信、电力设备,做好抢险救援现场通讯、电力保障。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交通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国网眉山供电公司;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物资、应急车辆和交通保障,开展救援人员运送、现场安全、善后处理等,为现场与各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密切配合提供保障。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6)军队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眉山军分区、武警眉山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军队力量参加抢险救援;负责建立军地协同对接渠道,加强信息互联互通,进行军地联合指挥;做好军队力量在灾害现场时的后勤保障工作。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7)调查评估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成员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广旅局、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体的应急调查,动态掌握灾险情状况;收集、分析相关信息,会同技术支撑组研究后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初步预测,提出初步应急处置措施建议,汇总后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灾情信息的收集、统计、核查和上报工作;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评估灾害损失;对灾后群众救助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8)群众安置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人防办、武警眉山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对安置场所进行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全;开辟紧急避难场所,设置集中安置点,调拨帐篷、衣被、食品、饮用水等救灾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吃饭、穿衣、饮水、住处等基本生活需求。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和志愿者安置受灾群众。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9)医疗救治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抢救和转送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救援情况;做好灾害发生地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0)社会治安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眉山军分区、武警眉山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灾害发生地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开展灾害现场指挥部、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目标安全保卫工作。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11)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网信办、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广旅局、团市委、市气象局、武警眉山支队;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开展灾险情和抢险救援行动新闻宣传报道;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灾减灾、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完成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县(区)级、乡镇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
县(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应当明确组织体系,健全完善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判防灾形势,安排部署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有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地质灾害指挥机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长,并明确与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在上级地质灾害指挥部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地质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3.突发地质灾害分级应对
3.1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突发地质灾害危害程度、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4个等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2)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3)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3.2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遵循“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层级响应”的原则。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市、县(区)层面在做好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应对处置。市级层面负责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各县(区)负责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报请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应对,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组织应对。
3.3 响应分级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判定应急响应级别。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重要时期、敏感时段或者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过程中,可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3.3.1 一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地质灾害一级应急响应: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2)巨灾大难诱发的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的次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一级响应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请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建议启动一级响应。响应启动后,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应对,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并在国家、省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2 二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地质灾害二级应急响应:
(1)发生大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2)发生涉及跨眉山市行政区域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超出市级应对能力的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3)巨灾大难诱发的社会关注度特别高、危害特别大的次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4)发生的地质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二级响应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报请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建议启动二级响应。响应启动后,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挥应对,负责组织指导事发地县(区)政府开展先期处置,并在国家、省的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3 三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地质灾害三级应急响应:
(1)发生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2)发生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域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超出事发地县(区)应对能力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3)发生的地质灾害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时期的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报指挥长同意后,启动三级响应,由指挥长指挥应对,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启动后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3.3.4 四级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启动地质灾害四级应急响应: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
由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县(区)指挥部指挥应对,并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
3.3.5响应级别调整
启动应急响应后,根据地质灾害发展变化趋势,由相应处置层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并参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报批后,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预防机制
4.1防灾措施
(1)年度防治方案。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群测群防。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威胁群众,每个隐患点至少落实1名防灾责任人和专职监测员,要将“地质灾害危险点防御预案表”“防灾工作卡”和“避险明白卡”发到防灾责任人和受威胁群众手中。
(3)隐患排查。严格执行“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制度,采用群专结合、人技结合、点面结合等方式,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动态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落实防灾责任和防范应对措施,有效防控地质灾害风险。
(4)驻守技术支撑。各县(区)要落实驻守技术支撑队伍,协助开展隐患排查、预案编制、群众转移安置、培训演练、应急调查与监测等工作,有效增强基层防灾力量。
(5)综合治理。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的规模及威胁状况,分轻重缓急,采取避险搬迁、排危除险、工程治理等分类处置措施,加大地质灾害综合整治力度,及时消除地质灾害威胁。
(6)督导检查。市、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适时派出工作组开展督导检查,重点检查责任落实、隐患排查、监测预警、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等,推动工作部署落地见效。
(7)培训演练。各地要统筹专业力量开展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对辖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负责人、乡镇村社干部、监测人员、志愿者、受威胁群众、工程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等进行全覆盖培训,提升防灾水平和避险能力。
4.2预警机制
4.2.1信息收集与分析
自然资源、气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提出预防或应急措施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
4.2.2预警分级
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负责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别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地质灾害发生风险很高。
4.2.3预警信息发布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加强预警信息管理,建立预警信息共享发布机制,实现预警信息的权威统一发布,提高预警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覆盖面。
(1)发布权限。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负责确定预警区域、级别,按相应权限发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报刊、通信与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
(3)发布对象。明确预警发布范围,将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城镇、学校、医院、集市、农家乐、景区和安置点、在建工地等人口聚集区作为重点发布对象。
(4)信息反馈。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职责的相关部门(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及响应结果。
4.2.4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员和该区域内群众;相关防灾责任人和当地群众对照“防灾工作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1)四级(蓝色)预警响应
预警地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相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三级(黄色)预警响应
在四级响应基础上,强化24小时值班值守,密切关注降雨预报及降雨实况,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适时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检查防灾责任体系落实情况;加密房前屋后斜坡、靠山靠崖、沟口等危险地段巡查与监测;做好监测预警和预警信息发布;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要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隐患点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准备;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市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二级(橙色)预警响应
在三级响应基础上,对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加密巡查、排查、监测;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市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一级(红色)预警响应
在二级响应基础上,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及地质灾害隐患点24小时巡查、监测、预警;实时加强雨情、灾险情收集研判;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市级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5)预警转换和结束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灾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预警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预警响应结束。
5.应急处置
5.1信息报送
5.1.1报送原则
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由各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统一负责,遵循“有灾必报、归口管理”的原则。各县(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向上报送的地质灾害灾险情等信息,严格执行地质灾害认定程序,须经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核实,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归口管理。
5.1.2报送流程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事发地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接灾险情报告后,要及时执行地质灾害认定程序,并及时将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向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接报告后,及时报告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和市政府,并按程序上报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5.1.3报送时限
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应在30分钟内报告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并根据处置进展续报。确因通信、交通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获知信息的,事发地在接到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直接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
5.1.4报送内容
信息报告应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做到“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报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已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伤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5.2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果断组织受威胁群众人员避险转移、自救互救,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警示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危险区;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调集抢险救援队伍,采取排险措施,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迅速科学开展现场处置,发动干部群众自救互救,并按规定做好情况报告。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提出启动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支援力量进入预备状态。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5.3指挥部运行
5.3.1一级、二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一级、二级地质灾害灾险情出现后,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立刻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向省委、省政府和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报告灾险情和先期处置工作情况。在国务院、省政府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行动主要有: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先期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响应行动主要有:
(1)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召开紧急会议,及时会商研判,了解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及发展趋势,部署各地及成员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有关工作。
(2)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政府主要领导指定的其他市领导率工作组赶赴灾区,组织指挥先期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成立前方指挥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离开现场后,主要牵头部门牵头工作组或前方指挥部继续开展相关工作。
(3)向省委、省政府和省地质灾害指挥部报告灾险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在省地质灾害指挥部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开展处置工作。
(4)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启动工作专项编组,及时派出专项工作组赶赴一线,按职责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5)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各成员及联络员保持通信畅通,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到市地质灾害指挥中心值班,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相关工作及职责。
(6)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及时向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有关信息,由省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核和发布,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指导媒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加强舆论引导。
5.3.2三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在市委领导下,市政府实施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为基础的扩大响应,成立“眉山市XX·XX(日期)XX(地名)XX(地质灾害类型)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抢险救灾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由指挥长任总指挥,相关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分别担任副指挥长和相关工作组组长。
应急行动主要有:
(1)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和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给予援助。
(2)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其他副指挥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灾害发生后迅速召开市抢险救灾指挥部会议。会议宣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发展趋势、抢险救援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总指挥或总指挥指定其他副指挥靠前指挥,实时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派出多个工作组分赴重点区域现场督导。
(4)市抢险救灾指挥部组建后方协调中心,由1名副总指挥牵头负责。相关成员单位派联络员集中办公,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有关工作。
(5)市抢险救灾指挥部相关工作组迅速到位,牵头单位组织相关成员按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对外发布启动三级响应决定,组织编写应急处置工作简报,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有关工作组和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媒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报道。
5.3.3四级响应组织指挥与应急行动
由事发地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应对,市地质灾害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
5.4应急处置主要措施
(1)开展人员搜救。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组织协调各方应急救援力量,调配挖掘机、铲车、千斤顶、生命探测仪等救援装备,开展被困或失联人员搜救,并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提请驻军及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援。现场救援队伍加强协调和配合,合理划分责任边界,遇有危险时及时传递警报,确保自身防护安全。
(2)抢修基础设施。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发展办公室牵头,负责抢修因灾损毁的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协调运力,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员运输需要。抢修供电、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群众生活需要和应急处置工作正常开展。
(3)组织避险转移。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按照群测群防有关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危除险措施,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4)开展医疗救治。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迅速协调组织应急医疗队伍赶赴现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疗物资的组织调度,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及时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5)加强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市气象局和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开展应急值班值守,加强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动态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6)开展灾险情监测与研判。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及专家指导开展灾害现场应急调查和监测预警及周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会商研判灾险情及发展趋势,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开展灾险情调查评估与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开展灾险情详细调查,对灾区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和统计汇总,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报送灾险情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8)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结合灾险情评估和趋势研判情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专业技术队伍采取一定期限的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措施,延缓灾害发展进程,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造成二次伤亡。
(9)安置受灾群众。市应急管理局牵头,负责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集中安置点,对安置场所进行地震、洪灾、地质灾害等灾害风险评估,确保安置场所安全;组织和调运食品、饮用水、帐篷、衣被等各类救灾物资,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在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严防火灾发生。鼓励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安置受灾群众。
(10)维护社会治安。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加强灾区治安、道路交通管理,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各类犯罪活动,做好社会治安风险监测、矛盾纠纷化解,严密防范、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1)做好新闻宣传与舆情应对。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统筹做好灾险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新闻报道工作。加强舆论应对和引导,依法打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
5.5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设立的地质灾害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实行分级授权发布,重要信息发布前,须征求同级政府新闻办公室意见。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和抢险救援信息报省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和发布;中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和抢险救援信息由市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审核发布;小型地质灾害灾险情和抢险救援信息由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审核发布。公开报道的稿件,涉及地质灾害的类型、规模、成因、性质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涉及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情况由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由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
5.6舆论引导
各地应加强舆论引导,深入报道市、县(区)、乡(镇)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营造全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防灾救灾工作的良好氛围。应健全地质灾害信息发布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对接,及时、准确、规范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于链发性灾害,在定性前应使用“自然灾害”“暴雨灾害”等中性词语宣传报道,避免因灾害信息前后矛盾引发公众质疑和舆情。
5.7应急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请批准后宣布终止响应,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6.后期处置
6.1调查评估
实行分级评估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由相应层级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对造成较大损失的地质灾害事件开展调查评估,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按程序报送同级政府及上一级地质灾害指挥部。其中,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报请省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开展灾情评估,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形成调查评估报告。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并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灾情评估。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灾情评估由事发地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组织开展灾情评估。
6.2恢复重建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工作,并根据灾害损失实际,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恢复重建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消防救援队伍、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门、市内各级各部门建立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级地质灾害指挥机构要加强本级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实现精准救援和快速处置。市、县(区)自然资源和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本级地质灾害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组建相应的专家库,确保灾害发生后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防治与抢险救援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村(社)及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避险与应急救灾演练,锻炼队伍,熟悉程序,完善预案,提高防治与救援处置能力。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处置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更新、登记和紧急配送机制,采取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方式,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建立完善应急避灾场所,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保障、生活必需等必要的专用物资。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和网络技术,逐步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并实现部门(单位)间突发地质灾害信息互通共享。
7.3技术保障
市、县(区)要建立地质灾害专家库,落实驻守督导技术支撑队伍,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决策咨询服务。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及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方法、技术、装备的研究和及时更新,积极支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气象预报预警等相关理论研究和技术开发,提升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和水平。
7.4宣传培训
市、县(区)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统筹专业力量开展平民化、好宣传、易接收的地质灾害宣传培训,对辖区相关部门(责任单位)负责人、乡镇村社干部、监测员、志愿者、受威胁群众、工程建设单位及项目管理人员等进行全覆盖培训,提升基层干部群众识灾防灾水平和避险能力。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编制完善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市、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后印发实施。
8.2预案演练
市、县(区)地质灾害指挥机构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按照实战化要求,针对排查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逐点、逐区组织受威胁群众开展防灾避险培训、演练,特别是要强化夜间和断路、断电、断网等特殊情境下的避险演练;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区应在每年主汛期前至少组织开展1次演练。
8.3预案更新
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实际,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预案修订完善,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眉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1年8月25日印发的《眉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试行)(眉地灾指发〔2021〕3号)同时废止。
9.监督与奖惩
9.1监督
市、县(区)地质灾害指挥部要强化对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的常态化督导,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对工作组织开展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灾险情研判处置不当的,要采取“两书一函”的形式督促整改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提请相关部门严肃追责问责。
9.2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3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处置中失职、渎职的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的,将视情况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级别分级:指根据某一地域、地段或地点在特定时间段内受气象因素影响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小而确定的预警级别。
三查: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
三避让: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
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出现险情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
两书一函:约谈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和提醒督促函。
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质灾害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眉山市应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参考图
2.眉山市应对地质灾害组织指挥体系参考图
3.突发地质灾害分级一览表
4.突发地质灾害响应分级一览表
5.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响应分级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