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财办〔2022〕2号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做好“一卡通”监管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实现“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眉山市财政局等7部门拟定了《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工作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审计局
眉山市乡村振兴局
眉山银保监分局
2022年2月14日
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全面实现“阳光审批、阳光发放、阳光监管”。根据财政部等七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和四川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通知》(川财办〔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各级政府为实施一定政策目标,专项用于特定对象的直接补贴、补助的财政性资金等。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部门(单位)、金融机构、村(居)民自治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卡通”阳光监管平台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审批平台”);二是“一卡通”阳光发放平台(以下简称“发放平台”);三是公共服务渠道(以下简称“天府通办”)。我市的公共服务渠道依托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天府通办APP实现上线运行。
第四条 “一卡通”工作部门联席会负责总牵头,统筹协调“一卡通”相关工作,联席会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能职责,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第五条 “一卡通”工作管理办法遵循“四个统一”的原则。一是市级主管部门统一,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区县主管部门所属项目进行统筹管理,凡涉及补贴项目的工作事项,统一由市级主管部门与“一卡通”部门联席会办公室对接;二是审批流程统一,各区县相同补贴项目的审批流程应当一致;三是审批权限统一,市级主管部门分级规范审批权限,避免重复审核;四是统一申报资料,各区县相同的补贴项目所需的申报资料类别应当一致。
第二章 补贴范围
第六条 目前,我市补贴项目共78项,其中省定项目31项(详见附件1);市县项目47项,包含涉密和敏感等项目16项(详见附件2)。后续将根据实际情况对补贴项目进行动态调整,并在四川省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公示。
第七条 涉密项目和无法脱敏的敏感项目不得纳入省、市监管平台进行审批、发放。
第三章 运行流程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商市财政局后在审批平台和发放平台上固定流程,严格按照流程运行。流程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如根据政策要求确需调整,及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市县项目必须通过市级审批平台审批后推送至市级发放平台,最后将各项补贴资金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中。原则上,市级审批平台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流程进行审批;市级发放平台按照经办人员初审、财务复审、领导终审的流程进行审核。省定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在省级审批平台审批后推送至市级发放平台,按照市级发放平台流程进行资金审核、发放。
第十条 凡需群众个人申报的补贴项目原则上应逐步通过天府通办进行申报。如申报人确有卧病在床、高度残疾、高龄独居、无智能手机等不便进行线上申报的情况,可进行线下申报。
第十一条 审批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固定的流程进行审批。村(社区)初审必须做到全覆盖逐一审核;乡镇(街道)复审和县级终审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比例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区县实际情况进行统筹确定,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上级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学校、学生的补贴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对补贴对象是否满足条件进行初评。初评通过后,组织补贴对象填报申报材料,并将享受补贴人员信息按照政策规定的期限在校园内网、校园公开栏等板块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在审批平台开展复审。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对学校上报的资料进行终审,并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重点抽查,具体比例由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区县实际情况进行统筹确定,统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上级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涉密项目和无法脱敏的敏感项目虽不通过审批平台进行线上审批,但需按规定流程严格进行线下审批。
第十四条 共有两类补贴项目需要通过发放平台进行审核发放。一是由市级审批平台推送至市级发放平台的市县项目;二是由省级审批平台推送至市级发放平台的省定项目。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的发放原则上采取授权支付方式。业务主管部门要确保上线的每项补贴项目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委托代理协议》(附件3),明确双方职责和义务。对于有相应管理办法的资金,遵照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向同级财政提交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及时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下达用款计划。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经财政部门审核的用款计划,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向合作银行下达资金发放指令,合作银行在收到发放指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中。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将发放成功数据在发放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盘;如发放失败,银行应在发放失败之日起的下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原渠道返回,并将发放失败人员信息标注后通过发放平台反馈给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发放失败人员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实发放失败原因,修正、完善相关信息,按上述发放程序重新发放。因特殊原因导致不能正常发放的,做好台账管理,及时补发。
第十八条 原则上各类补贴资金发放成功之日起5日内,业务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学校、村(社区)应将实际资金发放明细表进行公开公示,实现与银行的双向验证,上级政策有特殊公示要求的按要求执行。公开公示可通过网络、报刊、会议、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公开公示情况应注明发放业务主管部门、监督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涉密、无法脱敏的敏感项目虽不通过发放平台进行线上审核发放,但仍需按规定开展线下审核,及时将补贴资金发放到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中。
第二十条 原则上,除中央或省特别规定发放渠道外,所有的到人到户财政补贴资金均应通过社会保障卡领取。其中,发放到个人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本人的社会保障卡领取;以家庭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户主的社会保障卡领取。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一人一卡,社会保障卡原则上由本人保管,严禁未经本人允许由其他组织、个人代为保管。对于80岁以上老人、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服刑人员及其他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补贴对象,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或有效管理使用社会保障卡的,可通过其直系亲属或监护人社会保障卡领取,也可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权力,但需要签订委托书(附件4、5),同时由村(居)民委员会备案登记,向辖区内群众公示,并将备案情况抄送乡镇(街道)。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保管其社会保障卡,不用履行备案及公示程序。领取人死亡,社会保障卡已注销的,补贴资金发放至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社会保障卡中。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发放成功后,发放平台将同步免费发送实时到账短信,享受补贴对象可到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网点或助农取款点取款。如当地无社会保障卡所属银行网点,需跨行取款,在每月累计两笔、累计金额2000元范围内,在市内自助取款机取款免除跨行取款手续费。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业务流程,组织好项目上线;负责对纳入监管平台的项目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如有变化,及时向市财政局备案后调整;指导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按流程开展审核。
第二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对应补贴政策全流程运行的监管责任,落实专人进行动态监控,及时处理逾期未办、平台预警、资金发放异常等情况;负责做好社会保障卡激活、项目补贴政策和平台的宣传工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咨询等事项;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既是监管平台的承建单位,同时也承担监督管理的职责。负责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持续完善平台功能,提供技术支撑;在业务主管部门日常监控的基础上,动态提取监管平台相关数据,如有异常,督导业务主管部门或银行进行整改;适时会同市纪委监委、审计、人社等部门对惠民惠农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市纪委监委;指导区县财政部门做好各自辖区内的“一卡通”相关工作;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主管部门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线索进行核查。如发现有推诿扯皮、工作滞后、履职不力等问题,将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补贴对象的社会保障卡个人基础信息和持卡信息数据进行维护和管理,解决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保障卡方面的问题,协助开展“一卡通”相关工作;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批、发放情况开展审计,对审计过程发现的违规问题督促相关单位整改,对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分局对各合作银行发放补贴资金、费用减免、工作及时性等情况进行监督和行业指导;承办“一卡通”部门联席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合作银行负责代理发放补贴资金,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反馈发放情况,将发放失败资金原渠道退回,并配合补发;为补贴对象提供便民服务网点和最优惠的跨行取款费用,对规定次数和金额内的跨行取现免收手续费;不得在补贴资金发放业务中额外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群众可对各环节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既可以线下直接向监管部门、主管部门进行反映,也可通过天府通办APP、12345热线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市级主管部门统筹本系统的投诉举报工作,明确内部办理流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布置、督导办理,原则上在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5日(印发之日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9〕20号)和《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眉财监〔2019〕13号)废止。
附件:1.眉山市省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项目清单
2.眉山市市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项目清单
3.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委托代理协议(样本)
4.社会保障卡代为管理委托书(样本)
5.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代为领取委托书(样本)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眉山市审计局
眉山市乡村振兴局
眉山银保监分局
2022年2月14日
附件1
眉山市省定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项目清单
序号 |
纳入发放系统项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是否纳入审批系统 |
未纳入审批系统原因 |
1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
是 |
无 |
2 |
退耕还林还草直补退耕农户资金 |
退耕农户。 |
1.前一轮退耕还林:内地125元/亩,民族地区260元/亩; 2.森林抚育:1999-2006年退耕还生态林(含经济林转生态林)20元/亩,连续补助5年; 3.新一轮退耕还林:还林1200元/亩(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还草850元/亩(第1年450元,第三年400元)。 |
是 |
无 |
3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林权所有者。 |
2021年为15.75元/亩。 |
是 |
无 |
4 |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眉山市农机购置补贴标准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
是 |
无 |
5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农村低收入群体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
结合当年各地申报农村危房改造总户数和中省补助资金总量统筹考虑制定分类补助标准。 |
是 |
无 |
6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发直补资金 |
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后期扶持规划确定的后期扶持方式为直发直补的农村移民。 |
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
是 |
无 |
7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
是 |
无 |
8 |
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其中: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此项目补贴对象为未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其中,基本生活标准应不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 |
是 |
无 |
9 |
临时救助金(部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除外) |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
是 |
无 |
10 |
分散养育孤儿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分散养育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由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未成年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是指携带艾滋病病毒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儿童系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
全省分散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低限为900元/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是 |
无 |
11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四川省户籍低保对象。 |
从2020年起,每人每月100元。 |
是 |
无 |
12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残疾人。 |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
是 |
无 |
13 |
精减退职职工救济金 |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 1.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的2.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以及在军事系统工作而无军籍的职工;3.精减当时和现在都已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力,或者年老体弱,或者长期患病影响劳动较大的;4.精减当时家庭生活无依靠的。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不能享受救济。 |
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
是 |
无 |
14 |
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
省委统战部认定的起义投诚人员。 |
具体标准由市县自行确定。 |
是 |
无 |
15 |
特殊困难儿童资助金 |
父母或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监护和抚养责任的凉山州困难儿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不再重复享受资助。 |
每人每月200元。 |
是 |
无 |
16 |
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
因灾住房倒损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困难群众 |
未启动省级以上响应的按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标准进行救助,启动省级以上响应的按上级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
是 |
无 |
17 |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 |
因灾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的受灾困难群众。 |
未启动省级以上响应的按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标准进行救助,启动省级以上响应的按上级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
是 |
无 |
18 |
冬令春荒期间受灾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金 |
因当年遭受自然灾害造成当年冬寒或次年春荒期间基本生活困难,需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生活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 |
未启动省级以上响应的按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标准进行救助,启动省级以上响应的按上级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
是 |
无 |
19 |
其他直接支付给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资金 |
其他受灾困难群众。 |
未启动省级以上响应的按市、县(区)自然灾害救助相关标准进行救助,启动省级以上响应的按上级救助标准进行救助。 |
是 |
无 |
20 |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一站式”结算的资金除外) |
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其应享受的非“一站式”结算医疗救助资金)。 |
按照各地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
是 |
无 |
2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夫妻双方女性年满58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藏区享受该政策的男女年龄均为55周岁),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
每人每年960元。 |
是 |
无 |
22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 |
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 |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6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6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
是 |
无 |
23 |
建档立卡中职学生特别补助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学生。 |
每生每学期500元。 |
是 |
无 |
24 |
建档立卡贫困本专科(含高职)学生特别资助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本专科(含高职)在校学生。 |
每生每年4000元(含学费补助2000元、生活补助2000元)。 |
是 |
无 |
25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 |
种稻谷农户。 |
由当地根据补贴规模和当年实际稻谷种植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
是 |
无 |
26 |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 |
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三属”(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 |
分为10个等级,按等级发放。 |
否 |
敏感项目 |
27 |
困难大学生就业帮扶补助资金 |
眉山不涉及此项目 |
是 |
无 |
28 |
因灾遇难人员抚慰金 |
眉山不涉及此项目 |
是 |
无 |
29 |
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 |
眉山不涉及此项目 |
否 |
敏感项目 |
30 |
草畜平衡奖励资金 |
眉山不涉及此项目 |
是 |
无 |
31 |
草原禁牧补贴资金 |
眉山不涉及此项目 |
是 |
无 |
附件2
眉山市市县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项目清单
序号 |
纳入发放系统项目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是否纳入审批系统 |
未纳入审批系统原因 |
1 |
补助中心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
具有主城区户籍(即幼儿户籍在通惠、苏祠、大石桥街道),截至当年8月31日前年满3周岁不满4周岁,就读主城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小班(中途转入和转出均不享受)。
|
每生每期1000元。 |
是 |
无 |
2 |
残疾学生教育资助 |
1.享受补贴对象持有残疾人证 2.享受补贴对象户籍在本市范围内。 3.享受补贴对象本人为在校学生。 4.未享受教育部门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补贴和国家助学金。 |
小学生每生每年不低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不低于1250元;普通高中(含中职)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大学生每生每年不低于2000元(其中青神县新入学残疾大学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 |
是 |
无 |
3 |
贫困残疾人子女教育资助 |
1.享受补贴对象户籍在丹棱县或青神县范围内(该项目仅在丹棱县和青神县实施)。 2.享受补贴对象的父母至少有一方为残疾人。 3.享受补贴对象的父母至少有一方为低保对象或建档立卡对象。 4.享受补贴对象为在校学生。 |
丹棱县:300/人/年;青神县:大学新生一次性资助3000元。 |
是 |
无 |
4 |
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 |
1.享受就业补贴对象:具有眉山市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零售业、服务业、一定规模的农村种植养殖业的持证残疾人。 2.享受创业补贴对象:具有眉山市户籍,处于就业年龄段,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持证残疾人。 |
就业补贴:500-1000元/人/年; 创业补贴:1万元/人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
是 |
无 |
5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具有眉山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 |
365元/人/年。 |
是 |
无 |
6 |
资助业余训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运动员 |
在省体育局注册并坚持正常训练、参加当年省体育局主办的四川省青少年体育项目锦标赛、家庭经济困难、运动成绩良好、具有中(小)学正式注册学籍。 |
每生全年2400元。 |
是 |
无 |
7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程度分档资助,分档金额寄宿生500—1000元/期,非寄宿生300—500元/期,分2—3档。残疾学生、低保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两不愁三保障”回头看大排查认定特殊困难学生等可酌情提高标准,但不超过同年级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金额,报区教体局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同意后实施。 |
是 |
无 |
8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 |
是 |
无 |
9 |
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
是 |
无 |
10 |
学前教育“三儿”保教费减免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1000/生/年。 |
是 |
无 |
11 |
普通高中学生免学费 |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按公办校收费标准据实免除,对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学校标准给予补助。 |
是 |
无 |
12 |
教育扶贫基金 |
(1)户籍在本县(市区)区域内;(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3)在享有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
每户每年在500—5000元之间,执行标准按学生贫困程度确定。特殊情况,经当地县区政府批准可超过5000元。 |
是 |
无 |
13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以奖代补” |
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在看护管理能力且履行看管照料、送诊救助等看护管理责任的法定监护人。 |
每人每月200元。 |
是 |
无 |
14 |
特困人员护理费 |
城乡分散特困供养人员。 |
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不低于 50 元/人/月、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低于 80 元/人/月、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不低于100元/人/月。 |
是 |
无 |
15 |
高龄津贴 |
80周岁以上人员。 |
80至89岁每人每月不低于25元,90至99岁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岁及以上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
是 |
无 |
16 |
福彩助学 |
具有眉山市户籍,参加当年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品学兼优,计划招生范围内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贫困家庭应届学生。优先解决低保户子女、建卡贫困户子女、烈(军)属子女、残疾人子女、见义勇为者子女。 |
3000/年。 |
是 |
无 |
17 |
临时价格补贴 |
CPI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食品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达到6%,任一指数达到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低保、特困对象发放价格补贴。 |
价格临时补贴=眉山市平均城乡低保标准x眉山市CPI指数同比涨幅(或食品指数同比涨幅,二者中达到启动条件的高者)。 |
是 |
无 |
18 |
全民惠民殡葬补助资金 |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死亡且具有眉山市户籍,并在四川省内殡葬服务机构火化的人员
|
凭证报销。 |
是 |
无 |
19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对《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25号)所列情形无法覆盖,但已在事实上造成儿童无人抚养的其他特殊情形,应本着实事求是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科学界定是否属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对其他特殊困难情形认定,可由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其他特殊困难认定申请,提交“邻里证明(3人以上民事行为能力人)+村(居)证实”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儿童(未成年人保护)议事协调机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
900元/月。(参照散居孤儿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
是 |
无 |
20 |
种粮大户补贴资金 |
承包或租种耕地种植主要粮食作物(小春为小麦,大春为水稻、玉米),大春或者小春其中一季的种植面积大于等于30亩种粮农户、家庭农场、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龙头企业等。 |
补贴标准由补贴资金和面积由区县统筹决定。 |
是 |
无 |
21 |
种粮大户奖励补助资金 |
根据当年核实的补贴户数确定。 |
根据仁寿县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和种粮大户核定面积进行统筹测算。 |
是 |
无 |
22 |
小麦新品种示范 |
小麦新品种示范区种植户。 |
仁寿县安排资金用于小麦新品种示范,补贴标准198元/亩。 |
是 |
无 |
23 |
小麦高产创建示范点建设 |
2021年东坡区10个镇的18个村小麦种植户和业主。 |
东坡区2021年小麦高产创建示范点上的补助标准为:每亩小麦补助资金300元(遥感网点每亩400元)。 |
是 |
无 |
24 |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资金 |
已经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
符合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可申领 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实际缴费 2/3。 |
是 |
无 |
25 |
大学生创业补贴资金 |
市内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我市高校创建的创新创业平台内领办且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 |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按一个项目(实体)给予一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统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 |
是 |
无 |
26 |
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护理补助 |
具有东坡区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类别为智力、精神三四级的残疾人或多重三四级(含有智力、精神类别)残疾人。 |
720元/人/年。 |
是 |
无 |
27 |
眉山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
户籍在本市范围内,且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村居民或界定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死亡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家庭。 |
死亡类每人每年600元,罹患重大疾病类一次3000元/户。 |
是 |
无 |
28 |
计划生育特别家庭无忧工程 |
(1)计划生育特别家庭夫妻一方户籍在本县(丹棱)范围内的。 (2)计划生育特别家庭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生育两个以上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子女的。 (3)计划生育特别家庭夫妻双方未曾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 (4)独生子女年满15周岁(含15周岁)以上死亡或死亡的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的。 (5)计划生育特别家庭离婚或丧偶的由子女抚养方申报。 |
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慰问金5000元。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一次性补助2000元。 |
是 |
无 |
29 |
计划生育其他项目治疗经费 |
在仁寿县域内,经鉴定符合1-3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包干治疗确认对象。 |
一级乙等300元/月,二级甲等220元/月,二级乙等200元/月,二级丙等180元/月,二级丁等150元/月,三级甲等140元/月,三级乙等120元/月,三级丙等100元/月,三级丁等100元/月, 三级戊等80元/月。 |
是 |
无 |
30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
户籍在本市范围内,且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或夫妇双方均为城镇无业居民,以及夫妇双方均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凡独生子女夫妇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次年起,每年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直到独生子女18周岁次年止。 |
每年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120元/户。 |
是 |
无 |
31 |
瀑电移民养老保障 |
根据瀑电移民迁出地提供的外迁移民花名册核定的养老保障安置移民人口。 |
每人每月510元。 |
是 |
无 |
32 |
退役士兵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 |
|
否 |
涉密 |
33 |
1-4级残疾军人护理费 |
|
否 |
敏感 |
34 |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
|
否 |
敏感 |
35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费 |
|
否 |
敏感 |
36 |
原国民党抗战老兵 |
|
否 |
敏感 |
37 |
老党员生活补助 |
|
否 |
敏感 |
38 |
大学生入伍一次性奖励金 |
|
否 |
敏感 |
39 |
涉军公益性岗位补贴 |
|
否 |
敏感 |
40 |
其他类计划生育特别扶助 |
|
否 |
敏感 |
41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
|
否 |
敏感 |
42 |
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 |
|
否 |
敏感 |
43 |
贫困妇女两癌救助资金 |
|
否 |
不属于常态性补贴政策 |
44 |
地质灾害避险搬迁补助资金 |
|
否 |
不属于常态性补贴政策 |
45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 |
|
否 |
市县项目,但省上规定按照省定项目管理 |
46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
否 |
不属于常态性补贴政策 |
47 |
社会救助救济资金 |
|
否 |
新增项目,正在与部门对接流程设置等事项 |
附件3
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
委托代理协议(样本)
委托方(甲方):XXX局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受托方(乙方):XXX银行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根据《关于印发<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9〕16号)和《眉山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工作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管理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项目资金向补贴资金享受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代理发放事宜。基于规范管理、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在真实、充分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的前提条件
1.乙方承诺根据我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统一的技术规范、流程规范及时间要求进行信息交互。
2.乙方承诺满足我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工作顺利开展所需的制卡服务和用卡服务的技术手段、网点数量和时间进度要求。
3.乙方承诺接受我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部门联席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针对以上要求的绩效考核。理解因考核不达标将可能被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合作,或可能影响乙方的社保基金或其他政府财政基金的存管额度和资格。
第二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发放的补贴资金项目
1.
2.
3....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须在乙方预留印鉴。凡盖有甲方预留签章的资料,乙方均将其作为履行本协议相关义务的依据之一,甲方应对盖有甲方预留签章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准确性负责。甲方变更预留印鉴,应当提前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须指定专人负责与乙方联系办理代理支付业务,该指定人员首次办理业务时,应向乙方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委托授权书》(附后),甲方所指定专人与乙方进行的代付资金数据文件、票据等资料的传送、交接等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指定人员如有变动,应提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甲方在每次发放补贴资金时,须保证将资金足额、及时交付乙方。因资金不足造成延误发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甲方在每次发放补贴资金时,须提供补贴资金享受人员资金发放清单,包括但不限于补贴资金项目、姓名、银行卡号、本批次发放金额等。并对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负责,因信息错误造成未及时发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提供发放信息方式((在相应□内打“√”,只可选择一种)
□银企系统专线对接方式(联机模式)
□网络加密数据传输方式(非联机模式)
5.本业务支持银行账户介质种类为社会保障卡(借记卡)
6.甲方在收到乙方资金发放失败的信息后,应及时核对资金发放明细,对未发放成功的补贴资金应在 个工作日再次组织发放,确保发放成功。因甲方未及时反馈信息造成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承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并对付款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合规性审查。
8.甲方有权对乙方补贴资金发放结果进行监管。
9.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的补贴资金发放代理关系。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根据甲方对各项补贴资金发放的具体要求,收到补贴资金的当日,发放到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享受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如因发放信息有误造成补贴资金发放失败的,乙方须在T+1个工作日内将发放失败资金转回财政部门单位账户,待业务管理部门信息修正后重新发放。如乙方未将发放信息告知甲方,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发放补贴资金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与甲方进行对账(资金划拨明细、汇总交易笔数、汇总交易金额)。
3.乙方须根据全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平台统一的技术和流程规范要求进行信息交互。
4.乙方不得在补贴资金代理发放业务过程中,向甲方或补贴资金享受人收取年费、手续费、短信费等任何费用。补贴资金享受人本市内自助机跨行取款,按照每月2笔、累计金额在2000元内,免除跨行取款手续费。
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做好合规性审查。
6.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补贴资金发放代理关系。
第五条 甲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各自负责本方系统、网络及相关设备的维护,保障业务正常稳定运行,并有责任保护客户的信息及交易安全。如因一方系统、网络、设备等问题导致业务不能正常运行,由过失方负责尽快恢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一方因系统、网络、设备升级或故障需暂停业务的,应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应配合做好客户解释工作。
2. 甲乙双方应各自做好客户受理、查询服务,不得推诿。乙方不负责甲方发放数据的解释工作。乙方负责向客户提供费用查询、疑难查询、业务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保密义务
本协议内容以及双方合作过程中相互提供的专有的保密信息,甲乙双方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及不可抗力
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或不履行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及其所做的保证、承诺或其他义务条款,均构成违约。因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影响,造成不能或部分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情况出现时,双方相互免责,但须在不可抗力发生5日内书面告知对方。
第八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如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则本协议期限自动续展;在协议续展期间,如任一方提出协议终止,须在协议正式终止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对方,双方在三个月内对合作事宜妥善处理。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
2.如需对本协议条款补充,双方友好协商签订书面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五份,具体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财政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XXX局(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乙方:XXX行(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
日期:
委托授权书
委托单位(甲方)名称 |
|
委托单位(甲方)法人 |
|
委托单位(甲方)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根据我方与贵行于 年 月 日签署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委托代理协议》,我方现授权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代表我方到你行办理协议签署、业务资料及代发委托单提交数据传递、账务核对、错账调整、手续费结算等相关事宜,上述人员的相关行为及后果由我方承担。以上授权自 年 月 日生效,直至我方向你行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授权之日起失效,且被授权人不得转授权。 甲方(委托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附: 委托单位指定授权人印鉴(签名)及身份证复印件 |
注:本表格一式两份,乙方和甲方各执一份。
附件4
社会保障卡代为管理委托书(样本)
社保卡持有人:张X(身份证号码:***),男,19**年**月**日出生,**族,农民,住******。
社保卡代理管理受托人:王X(身份证号码:***),女,19**年**月**日出生,**族,农民,住******。
社保卡持有人张X因特殊情况,自身不能有效保管社会保障卡,现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张XX,身份证号码:***)委托王X代为保管。受托人王X承诺持有人社会保障卡发放的补贴资金到账后5日内将全额交还持有人张X(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张XX)。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社保卡持有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变更委托时终结。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社保卡持有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受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各持一份。
社保卡持有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社保卡受托人: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如持有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委托他人管理的,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代为委托)
附件5
惠民惠农补贴资金代为领取委托书(样本)
实际享受人:张X(身份证号码:***),男,19**年**月**日出生,**族,农民,住******。
代为领取受托人:王X(身份证号码:***),女,19**年**月**日出生,**族,农民,住******。
***项目补贴资金享受人张X,因本人“ 填具体原因 ”,现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张XX,身份证号码:***)委托王X代为领取。代为领取人王X承诺收到社会保障卡发放的***的补贴资金5日内全额交由其实际享受人张X(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张XX)。本委托书自签订之日起至实际享受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变更委托时终结。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由实际享受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代为领取受托人、村(居)民委员会各持一份。
实际享受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
代为领取人:
所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如享受人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委托他人领取的,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代为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