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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决算(部门公开) | |||||||||||||||||||||||||||||||||||||||||||||||||||||||||||||||||||||||||||||||||||||||||||||||||||||||||||||||||||||||||||||||||||||||||||||||||||||||||||||||||||||||||||||||||||||||||||||||||||||||||||||||||||||||||||||||||||||||||||||||||||||||||||||||||||||||||||||||||||||||||||||||||||||||||||||||||||||||||||||||||||||||||||||||||||||||||||||||||||||||||||||||||||||||||||||||||||||||||||||||||||||||||||||||||||||||||||||||||||||||||||||||||||||||||||||||||||||||||||||||||||||||||||||||||||||||||||||||||||||||||||||||||||||||||||||||||||||||||||||||||||||||||||||||||||||||||||||||||||||||||||||||||||||||||||||||||||||||||||||||||||||||||||||||||||||||||||||||||||||||||||||||||||||||||||||||||||||||||||||||||||||||||||||||||||||||||||||||||||||||||||||||||||||||||||||||||||||||||||||||||||||||||||||||||||||||||||||||||||||||||||||||||||||||||||||||||||||||||||||||||||||||||||||||||||||||||||||||||||||||||||||||||||||||||||||||||||||||||||||||||||||||||||||||||||||||||||||||||||||||
2025-09-30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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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公开时间:2024年9月28日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 附件 第五部分 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三、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一、部门职责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主要担负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所服刑罪犯、强制戒毒人员、治安拘留人员;依法对被羁押的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挽救教育转化管理;围绕监管场所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开展;缜密侦察,充分发挥监管场所优势,大力抓好协助破案工作。二、机构设置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下属二级预算单位0个,其中行政单位0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0个。 纳入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24年度单位决算编制范围的内设机构包括: 1. 眉山市看守所 2. 眉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3. 眉山市拘留所 4. 综合保障大队 5. 业务指导大队 6. 康复中心 第二部分 202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4年度收入、支出总计均为4078.83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收入、支出总计各减少672.84万元,下降14.16%。主要变动原因是2024年度项目支出减少。
2024年度本年收入合计4078.8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3986.38万元,占97.73%;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92.45万元,占2.27%。 (图2:收入决算结构图)(饼状图)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本年支出合计4078.8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93.97万元,占78.31%;项目支出884.86万元,占21.69%。 (图3:支出决算结构图)(饼状图)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4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总计均为4078.83万元。与2023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入总计、支出总计各减少672.84万元,下降14.16%。主要变动原因是2024年度项目支出减少。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86.38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97.73%。与2023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457.49万元,下降10.29%。主要变动原因是2024年度项目支出减少。 (图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柱状图)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3986.38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公共安全支出(类)支出3375.21万元, 占84.67%;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08.07万元,占7.73%;卫生健康支出(类)支出110.92万元,占2.78%;住房保障(类)支出192.18万元,占4.82%。 (图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饼状图)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数为3986.38,完成预算100%。其中: 1.公共安全支出(类)武装警察部队(款)武装警察部队(项): 支出决算为27.5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 支出决算为2555.1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3.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物(项):支出决算为719.09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4.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事业运行(项): 支出决算为27.6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5.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 支出决算为45.7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224.43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83.6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110.9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192.18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3193.97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2719.6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等。 七、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57.78万元,完成预算100%,较上年度增加36.15万元,增长167.13%。主要原因为:2024年度购置更新2台公务用车。决算数与预算数持平。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57.78万元,占100%;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具体情况如下: (图7:“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饼状图)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与2023年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57.78万元,完成预算10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23年度增加36.15万元,增长167.13%。主要原因是2024年购置更新公务用车2台。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35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2辆,其中:轿车2辆,金额35万元,主要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用车。截至2024年12月31日,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8辆,其中:轿车16辆、载客汽车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22.78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支队机关和基层三所日常公务、特殊任务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0万元。2024年度本单位无公务接待支出,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与2023年度持平。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2.45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2.26%。与2023年度相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减少214.21万元,下降69.85%。主要变动原因是2024年度我单位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减少。 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24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十、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4年度,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74.29万元,比2023年度减少18.84万元,下降3.82%。主要原因是2024年度我单位厉行节约,压减办公支出。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24年度,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政府采购支出总额65.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45.0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0.62万元。主要用于公务用车购置、车辆加油、车辆保险、车辆维修定点采购及办公设备采购等。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3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8.14%,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共有车辆18辆,其中:执法执勤车辆18台,主要是用于在押人员投牢、就医、机关及基层三所日常公务用车保障等。单价100万元(含)以上设备(不含车辆)2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单位在年初预算编制阶段,组织对后勤物管服务项目、设备采购项目、武警中队保障经费项目、在押人员大病医疗费项目、特殊人员收治中心(艾滋病)项目和在押人员羁养费项目等12个项目全部开展了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并编制了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选取8个项目开展绩效监控,年终执行完毕后,对8个项目开展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 组织对202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全面开展绩效自评,形成部门整体绩效自评报告、眉山市关押中心道路黑化、功能房改造项目和上级转移支付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其中,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部门整体(含部门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0.2分,绩效自评综述90.2分;眉山市关押中心道路黑化、功能房改造项目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自评得分为94分,绩效自评综述94分;上级转移支付专项项目为2023年度续建项目,已按照上级要求进行内部自评并公开。绩效自评报告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4.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公共安全支出(类)武装警察部队(款)武装警察部队(项): 指用于武装警察部队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行政运行(项): 指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 指行政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事业运行(项): 指下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3.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其他公安支出(项):指其它用于公安方面的支出。 14.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6.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支出。 17.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行政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18.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19.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0.“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1.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第四部分 附件 附件1 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2025年部门预算绩效自评报告 一、部门(单位)概况 (一)机构组成 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为眉山市市公安局下属一级预算单位1个,内设5个所(队)、1个下属事业单位,无下属二级预算单位。 (二)机构职能 1.依法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留所服刑罪犯、强制戒毒人员、治安拘留人员; 2.依法对被羁押的人员实行武装警戒看守,挽救教育转化管理; 3.确保监管场所安全,保障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顺利开展; 4.推进眉山公安“1357+5”工作,深入开展“智慧监所”建设; 5.缜密侦察,充分发挥监管场所优势,大力抓好协助破案工作。 (三)人员概况 2024年末在职职工现有公务员69人,全额事业人员9人、辅警66人、临聘人员58人。退休人员22人、遗属5人。 二、部门资金收支情况 (一)收入情况。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24年年初预算收入3929.32万元,全年决算报表收入4078.83万元。 (二)支出情况。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24年年初预算支出3929.32万元,全年决算报表支出4078.83万元。 (三)结余分配和结转结余情况。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24年决算报表无结转结余。 三、部门预算绩效分析 (一)部门预算总体绩效分析 1.履职效能。根据职能职责与主要工作任务,我单位设置了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围绕依法羁押、协助破案、监所安全运行及智慧监所建设等方面设置整体目标绩效,全市公安监所刑事场所共新收押2350人,行政场所新收拘3826人、新收戒71人;投送监狱907人,投送司法强戒88人,化解矛盾纠纷72起,其中司法矛盾纠纷25起,挽回当事人经济损失212余万元,取得成效明显,并圆满保障在押人员生活、医疗、衣被等基本权利,在押人员满意率95%以上,全力保障诉讼环节,办案人员满意率达到92%以上。2024年全市监所安全平稳,未发生一起安全事故,羁押人员听管服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积极改造,回归社会重新做人,有效地减少了犯罪率。全年各工程项目有序推进,圆满完成了全年既定的目标任务,整体绩效目标完成较好。 2.预算管理。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严格按要求编制年初部门预算,编制质量较高;2024年年初收入预算数为3929.32万元,调整后预算数4078.83万元,收入决算4078.83万元,合计支出4078.83万元,预算年终无结余。2024年1-6月、1-10月预算执行进度分别为47.6%、72.7%,全年预算执行率为93.37%。2024年我单位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机关运行成本较上年度,减少3.82%,其中“三公”经费支出较上年度增加167.13%,主要原因为2024年度新购公务用车2台。 3.财务管理。我单位严格贯彻执行新《预算法》和《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行政管理办法》,科学编制年度预算,强化预算执行,严格遵循“先预算后支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等各项规定。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监控管理,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实施资金管理,部门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合理设置财务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并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 4.资产管理。2024年度我单位眉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基建在建工程、眉山市强制隔离戒毒所信息化建设、武警中队“智慧磐石”拓展项目、上级转移支付项目入固及新增办公设备、家具用具等资产较多,人均资产变化率为173.35%,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均资产变化率明显偏高;我单位办公家具用具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为16.64%、办公设备超最低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为25.63%,我单位现无资产闲置,均处在用状态。 5.采购管理。2024年度我单位严格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合计65.6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5.35万元,政府采购执行率100%。 (二)部门预算项目绩效分析 常年项目绩效分析。该类项目总数8个,涉及预算总金额 832.23万元,1—12月预算执行总体进度为86.41%,其中:预算结余率大于10%的项目共计4个。 阶段(一次性)项目绩效分析。该类项目总数4个,涉及预算总金额166.99万元,1—12月预算执行总体进度为99.28 %,其中:预算结余率大于10%的项目共计0个。 1.项目决策。2024年我单位常年项目和阶段性(一次性)项目12个,其中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的项目12个,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项目入库、事前评估、设置了相应的绩效指标,逐步形成了以“绩效目标”与预算挂钩指引各项工作开展的思路,绩效目标编制要素较为完整。 2.项目执行。2024年12个预算项目实际列支内容与绩效目标设置方向相符,未进行项目调整,预算执行达到90%以上的项目有8个。其中监控设备维护2024年10月合同到期,余下资金用于政府采购指标冻结无法使用,于2025年1月才完成政府采购。余下两个月维护资金在日常公用经费中列支,预算执行率未达到90%;在押人员大病医疗费由于2024年度监所管理正规有序,在押人员日常基本生活及医疗得到有效保障,在押人员的身体素质大大提高,大病住院几率降低,预算执行率未达到90%;特殊人员收治中心(艾滋病)经费由于2024年我单位实际收治艾滋病戒员人员较少,实际支出较少,预算执行率未达到90%;新建强制隔离戒毒所运行费由于2024年度度新建强制隔离戒毒所厉行节约,优化营区环境,在保障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下,预算执行率未达到90%。但总体基本达到预算绩效目标,项目整体完成较好。 3.目标实现。2024年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数量指标基本完成,目标数量指标实现程度与预期目标偏离度为0%。 (三)绩效结果应用情况 1.绩效自评公开情况。在眉山市政府官网上公开2024年部门预算时一并公开了部门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公开2023年决算时公开了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2.评价结果整改情况。在编制绩效目标时,认真审核各个部门编制的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绩效指标不够明确量化的均要求修改完善,重新填报绩效目标。 四、评价结论及建议 (一)评价结论。2024年,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总体绩效目标制定与国家政策法规、单位职能职责相符,依照相关政策紧紧围绕依法羁押、协助破案、监所安全运行及智慧监所建设等方面设置目标绩效,较好地完成了年初设定的绩效目标,有效地保障了各项工作的完成,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履职情况较好。部门预算绩效自评90.2分。 (二)存在问题。从绩效评价看,个别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项目绩效目标设置不合理,绩效指标较粗,不够明确、量化、项目执行情况较差;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监控管理力度不够,不能够及时根据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及实际情况,进行项目调整。 (三)改进建议。一是强化财务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系统学习培训,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执行统筹管理能力;二是强化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科学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填报工作,完整编制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三是继续抓好项目预算执行监控,加强支出绩效跟踪,提高预算执行能力,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附表:1.部门预算绩效自评打分表 2.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表
附1 部门预算绩效自评打分表
附2
附件2 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2025年专项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自评报告 (眉山市关押中心道路黑化、功能房改造项目) 一、项目概况 (一)设立背景及基本情况 为解决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原眉山市关押中心)警务功能用房需求矛盾,进一步改善监区环境,确保刑事诉讼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目前工作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结合支队实际,2020年3月市发改委下达了《关于市关押中心道路黑化、功能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批复》,项目总投资:500万元,资金来源为市本级财政资金。项目主管单位:眉山市公安局,项目承办单位: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主要完成:在支队原地址上新建接待大厅、功能房改造、备勤室,黑化、彩色道路(总面积约876.5平米,黑化、彩色道路面积14064平方米)。 (二)实施目的及支持方向 该项目预算总额为:500万元,主体工程合同金额为:343.55万元,补充协议新增项目33.59万元,项目合计金额为377.14万元,按照建设施工进度及合同约定,按需向市财政局请款支付。主要工作任务是为解决警务功能用房需求矛盾,进一步改善监区环境,确保刑事诉讼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在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原地址上新建接待大厅、功能房改造、备勤室,黑化、彩色道路。 (三)预算安排及分配管理 该项目按照工程进度付款,即签订合同进场施工后7天内支付总合同价20%;主体验收合格后7天内支付至总合同价的60%;所有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总合同价的85%;通过竣工审计结算后支付至审计金额的97%;扣除结算价3%作为质保金,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及质量保修期满后支付。 (四)项目绩效目标设置 该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完善营区内部道路黑化、新建接待大厅及备勤区域功能房改造,不断提升交通条件,利于城乡统筹战略实施,满足看守所接待工作及功能房的使用要求。具体绩效目标为:按照相关建设标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建设,建设项目能够保障全体职工工作便利、对外接待服务便捷、值班备勤区域细分到位,有效确保全体民警职工及办案人员满意度达到标准,工程验收全部合格、工程项目使用率达到标准。按照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评价体系,逐条逐项对照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该项目自评得分94分。 二、评价实施 (一)评价目的 通过对该项目的成本、风险等因素进行了全面的分析,查找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缺项漏洞,绩效目标设置方面的不足之处,不断提高项目绩效监管质效。 (二)预设问题及评价重点 眉山市关押中心道路黑化、功能房改造项目经眉山市发改委审核立项批复,项目预算总额控制在500万元。项目紧紧围绕项目建设要求,按照建设标准完成了营区内部道路黑化、新建接待大厅及备勤区域功能房改造。项目由于疫情、雾霾及监所特殊性等其他原因,历时时间较长,未能按期完工,但符合合同约定要求,项目工程按照标准完成验收,无安全事故。项目主体工程合同实际金额:377.14万元(施工单位),审定金额为:321.66万元,实际投资未超出预算,项目支付中未进行预算调整,按照合同进度满足支付条件后,专款向市财政局请款,项目资金严格管控,做到无侵占、挪用、无依据支出的情况。 (三)评价选点 该项目施工地为我支队营区内,未涉及专项资金分配至区县,评选地点按照工程建设地营区道路黑化、新建功能房、备勤区域功能房改造三个点位进行实地踏勘。 (四)评选方法 收集反映一级、二级、三级指标完成情况的相关资料,审核所收集的基础资料;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对照一二三级指标值的完成情况,按照三个点位实地踏勘进行自评。 (五)评选组织 将眉山市关押中心道路黑化、功能房改造项目绩效完成情况确定为评价对象,组织召开专题绩效会议,明确由支队领导牵头,相关业务科室具体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组对该项目进行项目自评。 三、绩效分析 (一)通用指标绩效分析 1、项目决策 该项目规划符合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安排,为解决支队警务功能用房需求矛盾,进一步改善监区环境,确保刑事诉讼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眉山市发改委审核立项批复同意建设的项目,项目事前评估、项目入库、绩效指标设立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设置规范合理,较为完善。 2、项目管理情况 该项目严格按照进行项目入库、事前评估、设置了相应的绩效指标,进行了全过程绩效监督,逐步形成了以“绩效目标”与预算挂钩指引各项工作开展的思路,绩效目标编制要素较为完整,项目资金紧紧围绕中心任务进行分配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向市财政局专项请款,所有开支经费严格审批把关,不存在虚列开支等情况发生,项目管理规范有序。 3、项目实施 由使用单位眉山市监所管理支队牵头负责同项目工程公司对接,严格把关,层层实际操作验收;保障大队技术人员成立项目专项小组,按照相关修建标准,对项目建设全程监督保证项目质量及工程建设标准组织相关经验丰富的人员进行项目验收;保障大队财务室负责监督预算执行情况,按合同进度专项请款,预算执行率100%,无资金结余情况,无违规违纪情况,不存在资金损失浪费、长期沉淀、截留、挤占、挪用、虚列支出等情况。 4、项目结果 整体上完成了项目设定的绩效目标,各类建设指标达到达到100%。该项目按照合同建设工期为100天,由于我支队监区管理疫情防控特殊要求,疫情期间工程无法进场进行施工,实际开工工期远超建设工期,但各项目均按照项目标准实施建设,工程质量较好,工程完成了竣工验收,达到预期目标。 (二)专用指标绩效分析 该项目按标准要求完成建设、所有建设项目均完成了项目验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措施,并要求完成整改,项目整体提出的问题整改情况较好。 (三)个性指标绩效分析 该项目整体工程协同推进完成较好,保障各项目推进各要素准备齐全,工程质量监控到位,在发现施工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指出,下达整改通知,及时予以整改落实,工程项目全体民警职工满意度指标92%。 四、评价结论 眉山市关押中心道路黑化、功能房改造项目2023年度按照标准完成了在关押中心原址上新建接待大厅、功能房改造、备勤室,黑化、彩色道路(总面积约876.5平米,黑化、彩色道路面积14064平方米)。并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验收结论:合格。2024年度进行了项目竣工审计,按合同要求完成了阶段付款。基本达到项目绩效要求,经自评得分94分。 五、存在的问题 项目实施单位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经自评发现该项目由于我支队监区管理疫情防控、雾霾等特殊缘由,实际工期远超建设工期,项目竣工验收时间拖延,工程质量监督把关不严等问题。主要原因为业务知识掌握不够,缺乏专业人员进行管理。 六、改进建议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支队将严格执行预算法、预决算相关规定,继续发挥上下联动效力,加强预算编制的统筹管理,增强需求测算科学性,强化预算编制指导工作,继续加强支出进度管理,加强支出绩效跟踪,继续推进预算绩效评价,提高预算执行绩效,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同时,多组织交流学习,针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难点、重点,多组织专业培训,全面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附表:1.专项预算绩效自评实地踏勘点位清单表 2.专项预算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表 附1 专项预算绩效自评实地踏勘点位清单表
备注:实地踏勘点位包括市(州)本级、县(市、区)、市级部门下属单位及一次性单位等。 附2 专项预算项目绩效自评打分表
第五部分 附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明细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十三、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 |||||||||||||||||||||||||||||||||||||||||||||||||||||||||||||||||||||||||||||||||||||||||||||||||||||||||||||||||||||||||||||||||||||||||||||||||||||||||||||||||||||||||||||||||||||||||||||||||||||||||||||||||||||||||||||||||||||||||||||||||||||||||||||||||||||||||||||||||||||||||||||||||||||||||||||||||||||||||||||||||||||||||||||||||||||||||||||||||||||||||||||||||||||||||||||||||||||||||||||||||||||||||||||||||||||||||||||||||||||||||||||||||||||||||||||||||||||||||||||||||||||||||||||||||||||||||||||||||||||||||||||||||||||||||||||||||||||||||||||||||||||||||||||||||||||||||||||||||||||||||||||||||||||||||||||||||||||||||||||||||||||||||||||||||||||||||||||||||||||||||||||||||||||||||||||||||||||||||||||||||||||||||||||||||||||||||||||||||||||||||||||||||||||||||||||||||||||||||||||||||||||||||||||||||||||||||||||||||||||||||||||||||||||||||||||||||||||||||||||||||||||||||||||||||||||||||||||||||||||||||||||||||||||||||||||||||||||||||||||||||||||||||||||||||||||||||||||||||||||||
【173-眉山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部门).xl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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