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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单位决算 |
2024-09-25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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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公开时间:2024年9月25日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眉山市知识产权局、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分别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市食品安全办)。 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起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质量强市、食品安全、标准化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质量提升、食品安全等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和督办大案要案、疑难案件、跨区域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七)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产品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量值溯源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协调指导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工作,依法对标准制定和实施情况开展监督。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五)负责全市知识产权战略、规划的制定,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负责组织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负责全市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任务制定、调查研究、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在市委组织部指导下,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七)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起草相关政策规划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标准和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化妆品经营、使用卫生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十)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一)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制定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依职责组织指导查处其他环节的违法行为。 (二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为独立核算行政单位,作为二级预算单位,纳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部门2023年度决算编制范围。 2023年度收、支总计均为6615.7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52.66万元,增长5.63%。主要变动原因是经费开支增加。 (图1: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图)(柱状图) 2023年度本年收入合计6615.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6615.7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占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图2:收入决算结构图)(饼状图) 2023年度本年支出合计6615.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527.15万元,占83.55%;项目支出1088.56万元,占16.45%;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0万元,占0%。 (图3:支出决算结构图)(饼状图) 2023年度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为6615.7万元。与2022年度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52.66万元,增长5.63%。主要变动原因是经费开支增加。 (图4: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计变动情况)(柱状图)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615.7万元,占本年支出合计的100%。与2022年度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增加352.66万元,增长5.63%。主要变动原因是经费开支增加。 (图5: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变动情况)(柱状图)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6615.7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支出5497.96万元,占83.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6.49万元,占8.72%;卫生健康支出205.14万元,占3.1%;住房保障支出336.11万元,占5.08%。 (图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饼状图)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数为6615.7万元,完成预算100%。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知识产权事务(款)知识产权宏观管理(项):支出决算为25.55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4232.0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决算为582.50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事业运行(项):支出决算为177.36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支出决算为480.5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377.82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7.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支出决算为198.67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8.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决算为205.14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9.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决算为336.11万元,完成预算100%,决算数等于预算数。 2023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527.15万元,其中: 人员经费4620.7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抚恤金、生活补助、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公用经费906.4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其他支出等。 2023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47.00万元,完成预算73.44%,较上年度减少45.02万元,下降48.92%。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厉行节俭,严控“三公”经费支出。 2023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40.47万元,占86.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6.53万元,占13.9%。具体情况如下: (图7:“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结构)(饼状图) 1.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0万元,完成预算0%。全年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次,出国(境)0人。因公出国(境)支出决算与2022年持平。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40.47万元,完成预算84.3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比2022年度减少46.23万元,下降53.32%。主要原因是2023年无车辆购置。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全年按规定更新购置公务用车0辆。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共有公务用车15辆,其中:轿车10辆、越野车2辆、小型载客汽车1辆、其他车型2辆。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40.47万元。主要用于局机关执行公务活动、开展基层调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6.53万元,完成预算40.84%。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22年度增加1.21万元,增长22.7%。主要原因是接待开支略有增加。其中: 国内公务接待支出6.53万元,主要用于接待活动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用餐费等。国内公务接待54批次,583人次,共计支出6.53万元,具体内容包括:接待上级有关部门来眉开展项目检查调研、其他地市部门来眉考察合作、学习交流等。 外事接待支出0万元。 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2023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 2023年度,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机关运行经费支出906.4万元,比2022年度增加300.60万元,增长49.62%。主要原因是经费开支增加。 2023年度,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31.6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31.67万元。主要用于食品监督抽检服务及公务用车的维修费、燃料费、保险费等支出。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级)共有车辆15辆,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用车0辆、机要通信用车0辆、应急保障用车0辆、执法执勤用车9辆、特种专用技术用车4辆、其他用车2辆,其他用车主要是用于局机关执行公务活动,开展基层调研、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等。单价100万元以上设备(不含车辆)0台(套)。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单位在2023年度预算编制阶段,组织对市场监督管理业务经费、信息化建设及运行维护、执法办案费经费补助、2023年省级市场监管专项资金等19个项目开展了预算事前绩效评估,对19个项目编制了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选取19个项目开展绩效监控,组织对19个项目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自评表详见第四部分附件。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3.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6.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7.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提取的专用结余以及转入非财政拨款结余的金额等。 8.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商贸事务(款)招商引资(项):指反映用于招商引资、优化经济环境等方面的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知识产权事务(款)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知识产权事务方面的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药品事务(项):指反映用于药品(含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方面的支出。 14.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款)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项):指反映用于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市场监督管理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1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实际缴纳的职业年金支出。 17.卫生健康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医疗(款)行政单位医疗(项):指反映财政部门安排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 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9.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0.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1.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22.“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23.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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