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受理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是否办结 |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 |
1 |
D2SC202108290095 |
眉山市东坡区北中巷14号的中餐馆长期经营时油烟扰民。 |
眉山市东坡区 |
大气 |
经查,该问题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眉山市东坡区北中巷14号”为东坡区北中巷一居民楼入口,旁边有一名为“小巷人家中餐馆”的铺面,(营业执照名称:东坡区美鑫餐饮店,经营者:刘祥均,经营范围:餐饮服务,注册日期:2021年1月15日,位于东坡区苏祠街道北中巷8—10号)。该中餐馆系2021年1月从原餐馆“小明家的螺蛳粉小吃店”业主手中接收后开始营业,营业面积约100平方米,营业时间为10时至22时,房屋为租用,已办理《营业执照》,现有两名服务员。 二、现场调查情况 关于“眉山市东坡区北中巷14号的中餐馆长期经营时油烟扰民”的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该中餐馆的高空油烟净化设备由原餐馆业主安装,存在设备陈旧以及清洗不及时等问题,油烟经净化后进入居民楼二楼烟道,存在少许油烟向三楼扩散的情况,影响了三楼住户。 |
属实 |
一、紧盯整改立行立改。责成该中餐馆对其油烟净化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将原高空油烟净化设备改造为低空油烟净化设备,并封闭二楼烟道,确保油烟不对外扩散。8月31日,该中餐馆已完成了油烟净化设备的升级改造,并投入使用。 二、加强日常巡查监管。由东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加强日常监管和巡查,要求该经营者定时对油烟净化设备进行清洗,保证其正常、顺畅运转。(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建立常态长效机制。由东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协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持续推进主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东坡区政府副区长唐本清;责任单位:东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东坡区苏祠街道办事处;责任人:东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段棚、东坡区苏祠街道办事处主任葛澜。 |
已办结 |
无 |
2 |
D2SC202108290094 |
千禾味业工厂生产酱油和醋时排放刺激性气体。 |
眉山市东坡区 |
大气 |
经查,该问题基本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公司)原名四川恒泰企业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2012年更为现名。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207311690E,注册地东坡区城南岷家渡,法人代表伍超群,主要生产酿造酱油、食醋,原辅料主要为玉米、豆粕、小麦。2016年千禾公司在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3027。 二、现场调查情况 (一)环评手续情况。千禾公司2010年3月取得年产10万吨千禾酱油、食醋生产线项目的环评批复(〔2010〕45号);2012年7月取得年产10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项目的环评批复(川环审批〔2012〕371号);2017年4月取得年产25万吨酿造酱油、食醋生产线扩建项目的环评批复(眉东环建函〔2017〕26号)。以上建设项目均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千禾公司治污设施运行情况。一是千禾公司酱渣、醋渣储存车间和污水处理站的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收集后的废气经过“三级喷淋+UV光解”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二是原料(豆粕、小麦等)破碎粉尘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收集后的粉尘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三是废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废水通过市政管网排入眉山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三)开展检测情况。该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28日委托四川中环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开展了废气检测,检测报告(中环检字〔2021〕第478号)显示,排放的污染物均未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2021年8月27日,东坡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公司废气开展了监督性监测,监测报告待出。 (四)目前存在的环境问题。一是食醋车间管道在产品种类生产转换时,需利用蒸汽清洗消毒,管道内残留食醋随蒸汽逸散,有气味;二是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住宅,满足环评文件要求,但厂区北侧垃圾集中收集池不规范,垃圾散发的气味对周边居民有一定影响。 |
基本属实 |
一、立行立改。督促千禾公司立即对生活垃圾收集池进行规范管理,采取密闭措施,增加垃圾清运频次,减少气味逸散和对周边环境影响(已完成)。对原有生活垃圾收集池进行拆除,并另行选址新建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池。(完成时限:2021年9月20日) 二、深度治理。督促千禾公司对食醋车间管道清洗消毒气味逸散进行深度治理,增加“喷淋+UV光解+活性炭”等废气处理设施,减少食醋车间气味逸散。深度治理方案已制定。(完成时限:2021年9月25日) 责任领导:东坡区政府副区长王志丹; 责任单位:东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人:东坡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赵翔。 |
已办结 |
无 |
3 |
X2SC202108290055 |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管委会在有上级检查时要求企业减产甚至停产,应对督察。 |
眉山市东坡区 |
其他污染 |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管委会在有上级检查时要求企业减产甚至停产,应对督察”问题。 眉山高新区污水处理厂二期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为眉山高新区西区(原金象园区)与经开区新区共同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约2.13亿元,设计处理规模2万吨/天,占地约50亩;采用“多级氧化+BBR+高密除磷池+反硝化/硝化滤池+臭氧氧化+活性炭滤池+超滤膜”主要工艺;出水CODcr、氨氮、总磷设计排放浓度达地表水Ⅲ类标准、TN设计排放标准为≤10mg/L。项目于2021年5月底开工建设,已完成应急池、生化池等全部池体开挖,完成项目全部桩基处理的50%,正抓紧开展池体换填、池底浇筑及设备同步采购等工作,计划2022年6月底前建成调试。 二、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二期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问题。 群众反映该问题属实。经调查,项目建设滞后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疫情原因及工艺复杂导致前期技术方案比选时间较长。二是投标单位及评标原因导致项目两次招标被终止。三是拆迁原因,前期施工受到影响。 (二)关于“管委会在有上级检查时要求企业减产甚至停产,应对督察”问题。 群众反映该问题不属实。园区多次在迎督工作动员会、干部职工会、周例会等会议上安排部署,严禁随便关停搞“一刀切”,应对督察;同时,园区将此作为重点进行抽查检查。经调查,未发现园区班子成员和网格员(干部职工)下沉企业有要求、暗示、默许企业减产或停产的行为。 |
部分属实 |
一、锁定目标,强化领导。为确保2022年6月底前建成调试的目标不变,制定整改方案,落实园区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牵头,项目业主、园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和财政局等为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锁定施工进度。 二、压实责任,科学调度。建立每两周园区调度、每周分管领导现场办公的工作推进机制,压紧压实建设、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责任,强力推进项目建设。 三、强化保障,解决问题。按照施工进度及合同约定,协调东坡区共同做好项目资金保障,及时解决用电及周边关系等问题,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确保进度。园区纪检监察内审室每月督查并通报项目建设进度。 完成时限:2022年6月30日 责任领导:眉山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车智勇;责任单位:眉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责任人: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工业供水有限公司董事长刘阳。 |
阶段性办结 |
无 |
4 |
D2SC202108290026 |
首创天府滨江在建楼盘,将建筑垃圾直接丢弃到旁边的河道内,导致水污染。 |
眉山市彭山区 |
土壤 |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首创天府滨江在建楼盘”实为首创·城南郡新二期项目二标段,建筑面积12.95万㎡,于2019年10月14日开工建设,承建单位为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首创·城南郡新二期项目二标段北侧有一个跨河桥梁建设项目,是岷江大桥建设(拆除重建)工程子项目,承建单位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桥长56米,宽40米,于2020年12月10日开工建设,目前正在开展桥梁临时便道拆除、人行道铺装、综合管线建设等收尾工作。 二、现场调查情况 (一)关于群众反映的“将建筑垃圾直接丢弃到旁边的河道内”问题基本属实。 现场核查,未发现首创·城南郡新二期项目二标段将建筑垃圾倾倒在河道内,该项目施工工程中产生的碎石块、混凝土、砂灰等建筑材料用于基础回填有效利用,产生的建设白色垃圾规范堆放于项目区内指定的堆场。 在首创·城南郡新二期项目二标段旁一新建桥梁下方河道旁,有用绿网覆盖约200立方米的砂石和混凝土结块,经查,为跨河桥梁建设项目拆除临时便道,在项目区内暂未清理完毕的遗留物。 (二)关于群众反映的“导致水污染”问题不属实。 眉山市彭山生态环境局于8月31日对河道上游、下游以及中桥下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均达到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导致水污染”问题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一、由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进行整治,对未清除完毕的混凝土结块等杂物立即进行彻底清除,清除后覆盖种植土,恢复绿植,已于9月2日完成。 责任领导:眉山市彭山区委副书记郭建华;责任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责任人:眉山市彭山区交通运输局局长付华。 二、由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举一反三,加强对在建工程建筑垃圾管理,坚决杜绝建筑垃圾乱倾倒行为。(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游德华;责任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人:眉山市彭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吴洪、交通运输局局长付华、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罗海波。 |
已办结 |
无 |
5 |
D2SC202108290019 |
三台村3组靠近慈航收费站的鱼塘,经常出现被他人投毒撒药的情况,导致鱼塘内的鱼被药死。 |
眉山市仁寿县 |
生态 |
经查,该问题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靠近慈航收费站的鱼塘系慈航镇三台村村民罗超儒承包的3个鱼塘,该鱼塘位于仁寿县慈航镇三台村3组,面积约14亩,原养殖有鱼苗500余斤、中鱼7000余斤、成品鱼6000余斤。 二、现场调查情况 群众反映“仁寿县慈航镇三台村3组靠近慈航收费站的鱼塘,经常出现被他人投毒撒药的情况,导致鱼塘内的鱼被药死”的问题属实。经现场调查,该鱼塘业主罗超儒于8月29日7时发现3个鱼塘内鱼大量死亡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慈航镇派出所接到当事人报警后,立即出警调查,并成立专案组开展案侦及相关工作;经慈航镇派出所现场核实,3个鱼塘共计死鱼13000斤左右。同时,因罗超儒鱼塘内水外流,造成旁边罗金泉鱼塘死鱼100斤左右。 8月30日,眉山市公安局对罗超儒鱼塘内的水样进行采样初步检测后,发现水样中含有甲氰菊酯、三唑磷等农药成分,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仁寿县公安局于当日下午立案侦查。 |
属实 |
一、仁寿县公安局已立案侦查,由仁寿县公安局牵头,慈航镇派出所负责,一是立即对三台村3组所有农户及其他相关群众进行走访;二是对辖区内及交界地乐山市井研县卖农药情况进行走访摸排;三是对案发周围监控进行查看和分析,对相关嫌疑人员采取相应技术侦查;四是扩大现场勘查范围,尽可能发现痕迹物证,确保早日破案。(另案处理) 二、仁寿县慈航镇人民政府负责,已采取就近挖坑投放生石灰的方式,对所有死鱼进行无害化处理,已于8月31日完成。 三、仁寿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仁寿生态环境局、慈航镇人民政府负责,一是加强鱼塘内被污染水监管,严禁外排;二是待鱼塘水样正式检测结果报告出来后,根据毒物成分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制定鱼塘水无害化处置方案,对鱼塘水进行无害化处理。(完成时限:2021年9月25日) 责任领导:仁寿县委常委毛超英,仁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车伟;责任单位:仁寿县公安局、仁寿县农业农村局、仁寿生态环境局、慈航镇人民政府;责任人:仁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周勇、慈航镇派出所所长谢延波、仁寿县慈航镇党委书记尹小双。 |
已办结 |
无 |
6 |
X2SC202108290040 |
眉山天府新区锦江镇正华村2001年植树造林约1300亩,后被当地村毁坏林地约1000亩,希望查处。 |
眉山市彭山区 |
生态 |
经查,该问题部分属实。 一、被投诉对象基本情况 群众反映的“正华村”属眉山天府新区锦江镇人民政府下辖的行政村。正华村辖区面积15.6平方公里,总户数1533户、总户籍人口3952人,下设10个村民小组。正华村现有林地面积12764.1亩,占辖区总面积的54.7%,其中:乔木林地8014.5亩,占林地总面积的62.8%;竹林地3184.4亩,占林地总面积的24.9%;其他林地1565.3亩,占林地总面积的12.3%。森林类别均为商品林。正华村乔木林蓄积约40324立方米,主要乔木有巨桉、柏木、马尾松、青冈和其他软阔等。 二、现场调查情况 经核实,有关单位及个人在锦江镇正华村辖区内依法依规采伐林木近600亩,但也存在零星违法违规采伐林木情况,群众反映“眉山天府新区锦江镇正华村2001年植树造林约1300亩,后被当地村毁坏林地约1000亩,希望查处”的问题部分属实,具体情况如下: (一)锦江镇正华村退耕还林情况。从2001年至2005年,正华村大力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经原彭山县林业局验收合格面积共计4785.34亩,其中:2001年2114.2亩,主要树(竹)种为巨桉、撑绿杂交竹。 (二)锦江镇正华村林木采伐情况。2012年起,正华村部分巨桉人工商品林已达到成熟龄(6—8年),可进行采伐利用。截至目前,彭山区林业局办理正华村辖区内成片林木采伐许可证12份,采伐林木265.2亩、蓄积1505.99立方米;办理零星林木采伐许可证13份,采伐林木蓄积76.2立方米。 (三)锦江镇正华村项目占用林地情况。正华村涉及占用林地项目2个,分别是环天府新区快速通道和锦江大道江回路段项目,项目分别穿越正华村3.77公里、4.725公里,共涉及林地面积315.7亩。以上占用林地项目均依法依规取得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锦江镇正华村涉林案件查处情况。2002年至2020年,彭山区林业局共办理涉及锦江镇正华村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7件,涉案林木73株、3.4立方米,罚没2400元,责令补种林木365株。2021年8月25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局接群众举报正华村九社村民江贵明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林木。经初步核实,江贵明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林木73株、12.7立方米,涉及林地面积0.2611公顷。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于2021年8月2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
部分属实 |
一、行政处罚情况 对“正华村九社村民江贵明未经许可擅自采伐林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8月3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天眉管执罚告〔2021〕010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天眉管执听告〔2021〕01031号)。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 一是加强日常巡查。责成锦江镇人民政府加大辖区林业资源保护力度,强化巡查,实行每日报告制度。二是加强林木管理。责成锦江镇人民政府对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实行凭证采伐和限额采伐管理监督机制。三是强化林地监管。责成锦江镇人民政府严格执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从严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严格执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制度,定额指标优先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民生项目。四是严格执法打击。责成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对违法违规采伐林木行为严格执法、快速执法,起到查处一起、震慑一片的监督效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责任领导:四川天府新区眉山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范宇;责任单位: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责任人: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段炼。 |
已办结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