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由具备条件的家庭农场自主向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填报《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申报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上报有关证明材料。 (二)推荐。乡镇(街道)和县(区)农业农村局对家庭农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评审。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评定标准,组织评审专家,对各区县推荐的家庭农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综合评定意见。 (四)公示。经专家组评定的市级示范场,在眉山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由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评定名单,授予“眉山市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称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