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2022-11-30 09:34 (点击: ) | ||||||||||||||||||||||||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眉山天府新区行政审批局、仁寿县行政审批局,市局有关科室、园区分局: 《眉山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经2022年第1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眉山市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一址多照”住所(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住所)登记,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降低市场主体住所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广实施集群注册登记模式工作的通知》(川市监函〔2019〕117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府发〔2022〕3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辖区内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多个市场主体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或将同一住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作为其住所登记,形成市场主体集群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集群市场主体,是指将住所登记于托管企业的住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市场主体或将住所登记于同一住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工位号),并在所登记住所进行现场办公的市场主体。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为多个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法人企业。 第四条 由属地县(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集群注册住所和托管服务的,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托管地址后,通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托管企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登记为托管企业: (一)托管企业应登记为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应含“商务秘书服务”; (二)托管企业应当有固定经营场所,面积不低于200㎡,使用期限不少于2年。托管企业租赁(借用)场所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 (三)托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在公安、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托管企业能为集群注册市场主体提供宽带、共享会议室和洽谈室等基础性办公设施。 第六条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的住所: (一)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住宅;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的其他场所(包括划定的“禁设区域”“禁养区域”和公示的封户区域)。 第七条 托管企业不得强制集群市场主体参加有偿技能培训等活动。托管企业应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托管企业应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法律文书、信函、邮件代理签收等基本服务,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市场主体。托管企业代理签收法律文书、信函、邮件后,应立即通知集群市场主体; (二)托管企业应有专人服务,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财税、人力资源、管理类、销售类等技能培训和法律咨询服务; (三)托管企业为拟设立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包括托管住所、托管期限、托管服务的内容、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争议的解决途径、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托管企业住所发生变化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市场主体并协助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九条 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并协助集群市场主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全部集群市场主体完成住所变更登记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条 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联络员发生改变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报。 第三章 集群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无需特定住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经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可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第十二条 集群市场主体的营业期限不得超过托管企业的营业期限。 第十三条 经托管的集群市场主体进行住所登记,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表》(托管协议已明确住所托管关系的,可提交托管协议)。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集群市场主体住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 第十四条 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等无需大面积生产经营场所的新兴行业创业市场主体,可直接将同一办公场所中具体编号的办公位置(即工位号)作为住所,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通过工位号登记的集群市场主体应开展现场办公。 第十五条 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市场主体: (一)经营范围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市场主体登记前置后置审批事项的; (二)从事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旅游业、新闻出版、网吧、娱乐服务业及涉及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 (三)其他不适宜集群注册的。 第十六条 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的,托管企业提供的场所不再登记为该集群市场主体的住所,集群市场主体应及时向属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托管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可根据情况暂停办理其新设的集群市场主体登记: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和托管协议约定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管理,导致集群市场主体无法取得联系超过托管总数30%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第十八条 托管企业存在为集群市场主体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等违法行为,取消托管企业资格;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十九条 托管企业应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集群市场主体进行监督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群市场主体、托管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一)未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 (二)未依法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 (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 第二十条 集群市场主体与托管企业订立的托管协议到期后,集群市场主体既不续签托管服务又不变更登记住所的,协议超期30日后,托管企业可凭托管协议,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托管企业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集群市场主体的,应及时告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托管企业、集群市场主体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市场主体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表 附件 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表
注:1. 集群市场主体签署处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投资人、经营者)签署,已成立的市场主体同时加盖公章。 2. 托管企业签署处由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托管企业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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