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经营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政策要点 |
| 2022-08-16 17:00 (点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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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专营乙类非处方药零售企业经营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眉市监发〔2021〕35号) 政策级别:市 政策类别:简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 适用对象: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 政策具体条款和内容: 一、开办条件 (一)便民原则。开办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允许药品零售企业利用现有的经营场所申请设置在店自动售药机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满足群众夜间、应急等购药需求。 (二)人员配备。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熟悉有关药品经营的法律、法规及药品专业知识。必须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其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之一,并在职在岗:1.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2.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的业务人员。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 质量管理人员无《药品管理法》规定的禁止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情形。 (三)规章制度。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各项操作规程。 (四)场地设施。开办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经营区域。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卫生环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条件。 (五)自动售药机设置。利用现有经营场所设置在店自动售药机(非离店设置)的,所选用的自动售药机必须采取全封闭式设计,具有可自动调节、控制和显示机内温湿度的功能。 自动售药机应当避免阳光直射、雨淋,能够保障药品质量, 能够打印销售小票,并与负责管理的药店联网形成真实、 完整、准确、可追溯的记录。在自动售药机显著位置应标示相关药品零售企业名称、地址、《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管理人员姓名、24小时联系电话(手机)、服务公约以及投诉举报电话12315,并标示“未成年人用药须由监护人购买”等相关警示语。 二、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 简化申请开办专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经营审批程序,通过实行告知承诺制,即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及申请材料,申请企业按要求递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审批部门通过流程再造,将原审批流程“提出申请—材料审核—现场验收—系统审批—发证”简化调整为“提出申请(书面告知并承诺)—审核—发证”,在取消现场验收环节同时将审批时限压缩为现场办结。申请材料按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进行收取。药品零售企业申请设置在店自动售药机(非离店设置)销售乙类非处方药,作为实体药店的组成部分,提出申请(书面告知并承诺)即可设置,纳入药品经营许可统一管理。 兑现方式:发文公布 有效期限:2021年10月28日起 责任部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028-38163623、028-381661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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