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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财税金融支持办法》的通知
2022-08-15 09:42  市财政局   (点击: )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及省政府转企升规工作要求,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和市委五届二次全会决策部署,积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持续挖掘经济增长点,奋力实现十四五时期个转企”1200户、小升规”1081户、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达到160户,依据《关于做好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19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基本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统筹推进、分类施策原则,在不增加转型主体负担前提下,鼓励有一定规模资产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推动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规范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简称小升规),重点围绕工业“1+3”、服务业“3+5”、农业“2+3+N”三大产业体系,促进企业群体壮大、能级提升和活力迸发,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纳入转企升规重点培育库,在眉山市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及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条个转企支持政策

实施个转企奖励引导。市级财政统筹安排、提前预算,对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给予1万元/户一次性奖励;至转企成功之日起持续经营三年,对转企后地方经济贡献三年均值有新增的由属地财政给予2万元/户的激励奖补;对连续成功经营三年且营业收入增速在10%以上的,由属地财政给予3万元/户激励奖补。

第四条小升规支持政策

加大小升规奖励力度。突出工业、建筑业、批零住餐业和规上服务业,对首次入规(非首次入规但之前未享受入规奖励的视为首次入规)企业实行差异化奖励。对首次入规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入规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5亿元的由属地财政再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连续3年未退规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资质等级建筑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由属地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市场主体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零住餐业市场主体由属地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包括信息传输,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由属地财政再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 加强金融支持

深入实施财金互动政策,推动金融机构进一步规范服务收费,加大对“转企升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将“转企升规”企业作为储备客户,优先满足融资需求,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基础上,在贷款额度、利率、担保品等方面予以倾斜。持续开展金融服务清单制工作,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贷款支持、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差异化考核、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利用市县两级风险补偿基金、应急转贷资金、“再担—兴眉贷”、市创新产业发展基金、服保贷政采贷等财政金融产品,加大对“转企升规”企业扶持力度,对银行机构为区域内“转企升规”企业发放的贷款产生的损失优先给予补偿。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财政部门给予1.5%的贴息支持,贴息后贷款利率不超过LPR+0.15个百分点。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引导全市银行机构2022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1年基础上有所下降。银行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到期接续转换,主动跟进小微企业融资需求,进一步扩大推广随借随还模式,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

第六条 落实税费减免

全面落实已出台支持企业发展的组合式税费减免、房租减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减免政策。积极做好跟踪服务,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符合困难性减免政策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减免。

第七条 优化服务补贴

市财政根据各县(区、新区)个转企、小升规数量,按0.2万元/户的标准,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县(区、新区)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各县(区、新区)对规模(限额)以上联网直报企业(单位)给予基层统计网报人员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新区)分行业制定。

第八条 优化营商环境

1.加强政府采购支持。足额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按国家规定的上限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大力推广政采贷,取消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供应商履约保障金,加大合同预付款比例。

2.保障企业款项支付。各级政府全面排查梳理政府与民营企业间工程款、物资采购款、保证金等相关情况,建立账款台账和支付计划,每月实施支付工作调度,为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第九条 以上政策若与其他政策支持内容重合,同级财政支持按照取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奖补。一次性奖励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持续性奖励由属地财政承担。各县(区、新区)可参照本办法以不低于此标准制定属地支持政策,市、县(区、新区)奖补可叠加支持。

第十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分别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四年。


附件: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附件


十四五时期转企升规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按行业分)

单位:户

指标

年度

2022

2025

牵头单位

“小升规”目标

合计

331

1081

工业

新增规上工业企业

127

396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建筑业

新入统建筑业企业

50

165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服务业

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服务业企业

110

400

市商务局

新增规上服务业企业

44

120

“个转企”目标

330

1200

市市场监管局

农业产业化市级以上

重点龙头企业

145(其中省级46

160(其中省级46

市农业农村局

备注:2022年目标任务为当年目标任务,2025年目标任务为2022—2025年累计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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