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眉山市“1+3”产业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 ||||||||||||||||||||||||||||||||||||||||||||||||||||||||||||||||||||||||||||||||||||||||||||||||||||||||||||||||||||||||
2022-08-12 18:02 (点击: ) | ||||||||||||||||||||||||||||||||||||||||||||||||||||||||||||||||||||||||||||||||||||||||||||||||||||||||||||||||||||||||
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园区分局,眉山高新区管委会、甘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为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眉府发〔2021〕20号),强化标准引领,助推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了《眉山市“1+3”产业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眉山市“1+3”产业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日 附件 眉山市“1+3”产业标准制定补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全市创新主体活力,鼓励“1+3”产业企业、科研院所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促进‘1+3’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范围与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1+3”产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机械及高端装备制造和生物医药)企业和科研院所。 (二)标准项目必须是“1+3”产业范围内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单位,不符合下列两款所列条件之一的标准制定者视为参与起草单位。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前言”中标准起草单位排序在首位的单位。 (三)标准项目已经获得本市财政经费支持的,不再给予补助。 二、奖励标准 国际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标准一次性奖励50万元、行业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带 * 的项目为必须提交项,其他为建议提交项。 (一)“1+3”产业标准制定补助资金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标准正式文本(非报批稿)(*); (五)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 (六)标准编制说明; (七)标准审查会的专家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 (八)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国际标准项目提供)(*)。 四、申报及受理流程 (一)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规定的时间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版报送至所在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 (二)初审。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对申报资料初审合格后出具推荐函,汇总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含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复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汇总申报的材料后,对申报资料组织复审。复审后,致函眉山天府新区、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市级有关部门、市级园区管委会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 (四)公示。根据复审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提出奖励方案,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五)审定。公示无异议或者存在的异议已解答清楚、问题处理完毕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符合条件的标准项目资料集中报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提请市政府审定。 (六)资金下达。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奖励事项及补助资金。补助资金按照项目属地,由市财政局下达到所属县(区)、园区,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园区财政部门按资金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给申报单位。 五、申报时间 每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申报通知,各县(区)、市级相关部门及市级园区组织企业、科研院所对补助事项进行申报。 六、工作要求 (一)同一补助事项不得重复申报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二)享受补助政策的单位收到补助资金后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眉府发〔2021〕20号)规定,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和监察部门的监督。 (四)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机构或个人不得虚报、套取、冒领、贪污、挪用、截留。市县(区)、园区市场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履行监管职责。对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补助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财政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各级推荐和受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七、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本细则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可根据情况作出修改。 附件:1.“1+3”产业标准制定补助资金申请表 2.“1+3”产业标准制定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附件1 “1+3”产业标准制定补助资金申请表
备注:此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附件2 年度“1+3”产业标准制定补助资金申报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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