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我省污水处理厂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2021-09-29 14:13 (点击: )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明确我省污水处理厂电价政策 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20〕519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川煤集团: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对长江经济带沿线污水处理厂电价政策提出了要求,现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对我省境内污水处理厂免收电价容(需)量费,污水处理厂可根据实际用电情况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或平段电价。 二、支持污水处理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污水处理厂用电价格由交易电价、输配电价、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输配电价免收容(需)量费。 三、鼓励污水处理企业综合利用场地空间,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电价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上述政策自2020年4月7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请各级电网按照上述通知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及时报告我委。其他地方电网参照执行,并由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督促落实并报告有关问题。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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