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政策 |
2024-09-26 09:35 (点击: ) |
一、政策内容 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创业担保贷款奖补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 3 个支持方向 。 (一)创业担保贷款奖补政策。 创业担保贷款是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 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由各地按程序择优选取)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除贷款利息、担保费外,任何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 1.政策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重点就业群体 ,具体包括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 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2.贷款政策。 贷款额度及期限。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 3 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 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贷款期限不超过 2 年。 贷款利率。由借款人、经办银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其中 ,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250BPs ,其余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 LPR+150BPs , LPR 为 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贷款次数。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 ,累计次数不超过 3 次。 贷款条件 。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 、购车贷款 、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 以外,个人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小微企业应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且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 1 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 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 ,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 3.担保政策。 各地要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统筹全市(州)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贷款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担保;鼓励各地统筹政府性担保机构资源,积极为贷款者提供 1% 以内的低费率担保,财政部门实施融资担保增量降费奖补政策给予政府性担保机构支持。担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务机构或委托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创业担保贷款 ,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一)个人申请的 10 万元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 (二)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 ; (三)获得市(设区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 项目、创业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四)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符合信用贷款发放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五)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 业者等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 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控制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 4.奖补政策。 因近年来国家政策调整 ,按贷款发放日期执行差异化的贴息政策,各市州和扩权县财政部门应严格审核并据实贴息 ,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给予市(州)和扩权县财政部门奖补,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 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补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提升个人或小微企业申领创业担保贷款便利度信息化支持。贴息标准具体为 : 2019年9月28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在规定的贴息期限内,由财政部门全额贴息,贴息资金均由中央财政承担7 0%、省级财政承担21% 、市县财政承担9%。 2021年1月1日-2023年2月5日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150BP 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 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 9%。 2023年2 月6 日-9月30 日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 业担保贷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0BP以下的利息,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其中:个人贷款额度 2 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 7 0% 、省级财政承担21% 、市县财政承担9%;2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91%、市县财政承担9%。小微企业贷款额度3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7 0%、省级财政承担21%、市县财政承担 9%;300万元以上、4 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由省级财政承担 91%、市县财政承担 9%。 2023 年10月1 日起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 50% 的财政贴息。 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政策。 1.政策支持对象。 示范区申报对象可为成都市或所辖县(市、区)、地级市(州)、县、县级市和区、国家级新区等。每年评选 3 个示范区,根据评审结果得分排名,选择排名前3 名的地区作为我省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每个市(州)每年申报的示范区限1个,已被评为示范区的今后不重复纳入申报范围 。 2.评选标准。 采取数量和增幅相结合的评选标准,评选得分=∑各基数指标单项得分+∑各变动指标单项得分+申报方案编制质量得分+加分。 基数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普惠型农户 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 率、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 。 变动指标包括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普惠型农户生产经营性贷款余额同比增速、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利率同比降幅、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余额同比增速、小微企业信用贷款余额同比增速。 申报方案编制质量主要考虑当地金融发展环境情况 (金融业发展现状,财政、货币、金融监管政策环境,金融 生态环境、创新亮点等)、实施方案可行性(工作举措、目标值设定科学性等) 。 申报地区若为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确定的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金融监管总局确定的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或中小微企业典型地区及试验区,评审得分加0.5 分/个,累计加分不超过1分。若存在总分相同的地区,则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大小调整排名先后顺序 。 有意愿申报的地区要合理设定当年目标值,原则上既要优于上年完成值,又不能脱离实际设定过高目标;若上年度相关指标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问题的,一律取消资格。 3.奖补标准。 财政部每年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和发布示范区名单后,省级财政根据中央奖补资金额对评选排名前3 名的示范区按 40% 、30%、30% 的比例分配下达奖补资金。奖补资金由示范区统筹用于支小支农贷款贴息、支小支农贷款风险补偿以及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涉农业务降费奖补、资本金补充 、风险补偿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方向。各示范区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同一市场主体、支持方向当年获得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安排 。 (三)农村金融和定向费用奖补政策 。 1.政策支持对象。 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投放,农村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依法设立并取得持牌资格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2.奖补条件。 享受奖补支持的农村金融机构需符合以下条件:当年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均存贷比高于 50% (含50% ) , 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 ,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均存贷比是指金融机构当年的贷款平均余额与存款平均余额之比。月末贷款余额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涉农贷款的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规定为准。月末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均不包括金融机构的票据贴现、对非存款类金融机构的拆放款项,以及自上年度开始以来从其他金融机构受让的信贷资产。 3.奖补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地方财政部门可按照其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平均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奖补资金纳入农村金融机构收入统一核算。 存(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存(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对农户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 二、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方式 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对评选排名前3 名的示范区按 40% 、30% 、30% 的比例分配下达奖补资金。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为:中央和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根据需要安排的省级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0.95+省级财政年度预算×0.95,某地当年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分配金额中央和省级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该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需求额÷∑全省各地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需求总额)。 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具体为:中央和省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总额=(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总额根据需要安排的省级创业担保贷款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0.05+省级财政年度预算 ×0.05 ,某地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分配金额中央和省级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奖补资金总额×(该地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平均余额÷∑全省各地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月平均余额总额) 。 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额不超过当年中央财政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额(扣除中央财政安排我省的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和根据需要安排的省级创 业担保贷款信息化平台建设费用)的30%。 三、资金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一)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 创业担保贷款奖补资金实行 “年中预拨、年终结算 、滚存使用” 的方式进行管理。年中,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下达情况,连同省级财政配套资金一并提前预下达各市(州)、 扩权县财政局。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或小微企业相关申报审核程序维持各地现有操作流程不变。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 ,分县(区) 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将贴息资金申报表报人民银行四川省各市(州)分行审核(人社部门负责贷款对象资质审核),人民银行四川省各市(州)分行审核后提交市(州)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贴息资金 (有扩权县的市(州) 由市(州) 财政部门转交相关扩权县),各市(州)、 扩权县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1 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 。 奖补资金实行年度清算,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辖内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做好贴息及奖补资金申报工作,各经办金融机构要严格对照政策口径如实申报,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贴息资金申报材料连同人社部门、人民银行出具审核意见的相关数据表报送当 地财政部门。各市(州)、 扩权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贴息资金清算 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于每年2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财政厅,具体报送材料包括:资金申报文件、 资金清算审核表。财政厅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对各市 (州)、 扩权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上年度资金清算进行审核认定后,报送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下达清算结果后,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核结果与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办理奖补资金清 算。 (二)中央财政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示范区奖补资金。 1.申报。申报工作由市(州) 财政联合地方金融监管 、人民银行市(州)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市(州)分局统一组织实施,有意愿申报的地区要严格按照要求,立足本地实际编制实施方案,确保立项依据充分、目标内容清晰、推动措施有效,并在申报地区建立相关数据统计制度,确保数据可得、准确有效。申报地区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申报文件(一式4份)分别报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近年普惠金融发展情况、主要成效 、特色亮点工作,拟采取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具体举措、奖补资金使用计划、预计成效等,并附《评审指标表》,逾期未报视同放弃,财政厅不再受理 。 2.评审。财政厅汇总示范区申报资料后,于每年4月15 日前组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召开评审会,按《评审指标表》评审得分取前3名作为初选名单。 3.公示。初选名单确定后,将在财政厅门户网站对初选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当年示 范区名单并报送财政部 。 4.奖补资金管理。财政部每年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和发布示范区名单后,省级财政及时向当年的示范区下达奖补资金。各示范区要强化资金绩效管理,各示范区所在市(州)财政联合地方金融监管、人民银行市(州)分行、 国家金融监管 总局市(州)分局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年《绩效考核表》(详见附件4) 、示范区普惠金融发展工作总结(含奖补资金使用情况、亮点工作及成效)等材料报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四川监管局应于每年2月7日前将上年全省数据和示范区《绩效考核表》中相关数据得分,连同上年全省普惠金融工作总结材料报送财政厅。对上年绩效评价得分在 60-80分之间的示范区,财政厅将收回已拨付该示范区奖补资金额的50%;对上年绩效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示范区,财政厅将收回已拨付该示范区的全部奖补资金,并在该示范区所处市(州)下一年度申报示范区评审时,按其评审计算得分的80%确定最终评审得分。 (三)农村金融制句定向费用奖补资金。 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定向费用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底前将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申报表报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审核,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审核后提交市(州)财政部门审核 ,各市(州)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财政厅 。财政厅和财政部四川监管局对各市(州)、 扩权县财政部门报送的上年度资金清算进行审核认定后 ,报送财政部审核,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后,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审核结果将奖补资金下达相关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由相关市(州)、 扩权县财政局拨付相关农村金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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