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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政策要点)
2022-07-27 08:56  市财政局   (点击: )

附件1

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

政策要点

政策依据:620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银保监局、四川证监局联合印发了《四川省财政金融互动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229号)。

政策级别:省级

政策类别:支持做优做强金融产业、推动金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健全融资服务配套体系、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适用对象:金融机构、市县政府、相关企业

政策具体条款和内容:

(一)支持做优做强金融产业。

1.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加快建设。

支持对象:国内外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在我省新设总部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公募基金几类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实收资本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省注册设立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的国内外金融机构,省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支持中小银行补充资本。

支持对象:我省地方法人中小银行,具体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我省地方法人中小银行成功补充资本的,省级财政按其新增一级资本(不含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补充的资本)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予以补贴。

3.支持做大信贷增量。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地方金融组织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实施银行机构年度贷款增量奖励,按银行机构类型排名,对每类机构年度新增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500万元、第2300万元、第3200万元奖励。省级财政对年度融资余额增量排名前3名的地方金融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4.支持保险资金入川。

支持对象:保险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年度新增投资额(不含存款和自用不动产)、投资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500万元、第2300万元、第3200万元奖励。

5.支持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金融风险防范。

支持对象:县(市、区)政府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根据人行成都分行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各县(市、区)金融生态环境年度评价结果,按县(市、区)年度地区生产总值(GDP)规模分组:200亿元以上、100(含)—2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下,省级财政对每组排名前3名的县(市、区)分别给予500万元奖励。

(二)推动金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

6.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国内大型金融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补贴

支持标准:对发放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我省投贷联动业务中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支持地方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融资服务平台,对通过纳入国家和省级建设的平台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四川设立金融科技实验室的国家级科研机构和国内大型金融机构,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贴。

7.支持绿色金融发展。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绿色信贷年度新增贷款额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新增贷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向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投资项目提供配套贷款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年度此类一年期及以上新发放贷款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8.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产业链核心企业、我省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符合规定的年度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全省前5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贷款发放额的1‰、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奖励;对促成上游企业应收账款新增贷款额排名前5名的我省核心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促成贷款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奖励。对在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金融平台签发供应链票据金额排名前5名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签发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给予奖励。

9.支持跨境贸易发展。

支持对象:我省企业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直接投资三类业务中,采用人民币结算且三类业务年度结算总量排名全省前10名的我省企业,省级财政给予每户30万元奖励。

10.支持制造业发展。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对发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的银行机构按类型排名,对每类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年度新增贷款额、年度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增幅排名全省前3名的银行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第1500万元、第2300万元、第3200万元奖励。

(三)支持普惠金融发展。

11.支持增加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省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经办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际发放此类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对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经办银行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的0.5‰、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给予补贴。

12.支持扩大普惠小微和涉农贷款投放。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综合考虑银行机构年度新增普惠小微和涉农贷款额、贷款余额增幅、贷款户数因素,对银行机构按类型分别排名,省级财政对每类排名全省前3名的银行机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13.支持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

支持对象: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

支持方式:贴息

支持标准: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农户)发放的低利率贷款(如支小惠商贷助农振兴贷等),财政部门按照贷款金额的1.5%给予一次性贴息。省级财政根据预算安排,给予各市(州)适当贴息,市县财政部门给予配套贴息支持。转企升规企业(个体经营户转型登记为企业、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在当年视同小微企业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支持。

14.支持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

支持对象:银行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

支持方式:补贴、奖励

支持标准:对在农村地区持续提供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的银行机构及非银行支付机构,省级财政对国家、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以及县域片区每个服务点给予400元补贴,其余地区每个服务点给予200元补贴。对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以及县域片区设立营业网点的银行机构,在网点开业当年,省级财政按照标准网点30万元/个、简易网点15万元/个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支持农村地区移动支付便民工程建设,根据当年县域农村地区移动支付商户发展情况、移动支付便民工程用户发展情况、移动支付场景建设完成情况,对银行机构按类型分别排名,省级财政对每类银行中排名全省前3名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四)健全融资服务配套体系。

15.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

1)融资担保机构保费补贴和业务奖补。

支持对象:融资担保机构(不含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保费补贴、业务奖补

支持标准: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5%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对未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开展年化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以及年化担保费率与2.3%的差额给予保费补贴。

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合作的、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以及开展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三农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财政部门按照其年化融资担保额的1%给予业务奖补。

2)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奖补。

支持对象: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

支持方式:以奖代补、风险补助、业务费补助

支持标准: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贷款担保额增量的2%给予补助;对于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额增量的1%给予补助。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上述同类补助比例的50%执行。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增量及以奖代补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担保机构,以奖代补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用于增加农业担保机构资本金,以国有资本金的方式注入。

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省级财政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2%给予补助;对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现代农业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按上年度贷款担保新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对于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再担保业务,分别按照上述同类补助比例的50%执行。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新发生额及风险补助资金,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担保机构,风险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用于当农业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弥补担保风险损失,如有余额,结转下年使用。

对粮食生产经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开展贷款担保和联保业务的农业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其上年度担保费率低于2%(含2%)的担保和联保业务新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对于农业担保机构开展的粮食生产经营、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再担保业务,其补助标准按照上述补助比例的50%执行。联保和再担保业务均按照担保责任所占比例计算担保额及业务费补助,不得重复计算。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农业担保机构,担保业务费补助资金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用于弥补农业担保的业务费用。

16.支持健全贷款分险机制。

支持对象:各市(州)、扩权县财政部门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鼓励各地用好用活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支持。对上年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达到95%以上、基金放大倍数超过5倍且不超过10倍的相关市(州)、扩权县,省级财政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照最高不超过其规模的5%给予补贴,用于补充地方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17.支持发挥保险风险分散功能。

支持对象:保险机构

支持方式:奖励

支持标准: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综合考虑创新农业保险产品数量、创新农业保险产品保费规模、保险+期货规模等因素进行评比,对综合评比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开展农业保险+”,通过保险、银行联动,促进农业保险参保者融资,对促成涉农贷款额排名全省前3名的保险机构,省级财政按照其促成涉农贷款额的0.3‰给予奖励,单户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五)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18.支持股权融资。

支持对象:省内企业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当年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以及在北京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省内企业,省级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省内企业,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当年新列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省级财政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贴。

19.支持创新债券融资方式。

支持对象:我省非金融企业

支持方式:补贴

支持标准:对我省非金融企业或进入全省PPP项目库执行阶段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首次实现债券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四川使用)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省级财政给予发债主体8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非首次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省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发行创新债券品种的,省级财政在上述标准上再增加20万元一次性补贴。

20.支持融资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

支持对象:主承销机构、区域股权交易中心

支持方式:奖励、补贴

支持标准:对为我省企业直接融资(不含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提供服务的主承销机构,按照当年承销金额、服务融资企业户数、发债利率等因素进行综合评比排名,对排名前5名的,省级财政分档给予单户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参与承销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的金融机构,根据承销团成员年度综合考评结果,省级财政对排名前10名的分档给予单户不超过300万元奖励。对为我省企业提供科创专板股权转让和融资服务的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省级财政根据其对科创专板挂牌减免费用、服务企业数量或运营成本等情况给予年度不超过200万元补贴。

直接融资主承销机构奖励综合评比办法由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等单位另行制定。对主承销机构的奖励按照第180万元、第2-550万元给予奖励。对承销四川省地方政府债券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前10名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照第1-3名每户200万元、第4-6100万元、第7-1050万元给予奖励。

兑现方式:符合条件申报兑现

有效期限:202211-20241231

责任部门:眉山市财政局

咨询电话:028-38166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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