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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税收政策要点
2021-09-27 10:50  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点击: )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政策级别:国家级

政策类别:税收优惠

适应对象: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具体条款和内容:

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兑现方式:抵扣或免征

有效期限:长期

责任部门:市税务局

咨询电话:028-3819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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