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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2025年4月28日拟作出同意设置眉山市东坡区甘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审核意见的公示
2025-04-28 09:01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拟对眉山市东坡区甘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作出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为保证审核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4月28日至2025年4月30日、5月6日至5月7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电来信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28-38114056。

通讯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投资促进大厦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拟作出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名称

设置单位

地理位置

排污口类型

排放方式

入河方式

设置类型

受纳水体

污水最大排放量(t/a)

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t/a)

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眉山市东坡区甘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

四川甘眉工业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眉山市派普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思蒙河左岸范盆堰拦河坝下游100m(经度:103.731944°,纬度:29.978056°)

一级分类工业排污口;二级分类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连续排放

涵洞明口

扩大

思蒙河

(1)园区中水回用项目建成前:2026年1月1日前,2190万。

(2)园区中水回用项目建成后:自2026年1月1日起,1752万。

化学需氧量≤40mg/L;氨氮≤3mg/L;总氮≤15mg/L;总磷≤0.5mg/L;氟化物≤1.5mg/L;氯化物≤300mg/L;其余指标参照《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执行。自2025年7月1日起,要结合《四川省化工园区水污染物排标准》(DB51/3202—2024)从严执行。

(1)园区中水回用项目建成前:2026年1月1日前,化学需氧量不超过438.00t;氨氮不超过21.90t;总氮不超过237.25t;总磷不超过5.48t;氟化物不超过32.85t;氯化物不超过6570.00t。

(2)园区中水回用项目建成后:自2026年1月1日起,化学需氧量不超过350.40t;氨氮不超过17.52t;总氮不超过193.45t;总磷不超过4.59t;氟化物不超过26.28t;氯化物不超过5256.00t。

甘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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