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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眉山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公告(3) | ||||||||||||
2024-12-25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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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眉山市安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测线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并与我局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可以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业务。现将该机动车检测机构的信息公告如下。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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