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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眉山市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的公告(1)
2024-10-08 14:20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眉山市鸿龙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检测线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并与我局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可以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业务。现将该机动车检测机构的信息公告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汽油车检测线(条)

柴油车检测线(条)

汽柴一体检测线(条)

1

眉山市鸿龙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崇礼镇柏杨村3组

028-38280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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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眉山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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