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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2024-02-28 09:50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

对象

事项

类别

抽查

方式

抽查

主体

抽查依据

市局牵

头部门

抽查类别

抽查事项

1

污染源日常

监督检查

重点污染源

监督检查

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非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等。

执法支队

2

一般污染源

监督检查

一般

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3

特殊污染源

监督检查

特殊

污染源

一般检查事项

4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污染防治情况

城镇污水

处理设施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五条等。

水科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已履行环评手续的建设项目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四至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至二十条,第二十一至二十三条等。

执法支队

6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监督检查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核查、远程视频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大气科

7

机动车维修单位监督检查

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情况的监督检查

机动车维修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大气科

8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消耗臭氧层物质含氢氯氟烃(HCFCs)年度生产配额、使用配额(100吨及以上)和使用备案(100吨以下)情况的检查

HCFCs生产企业和使用企业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大气科

9

涉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生产、使用、销售、维修、回收、销毁及原料用途等企业和单位的监管

对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和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大气科

10

对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检查

重点排放单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措施落实情况、碳市场数据质量及月度信息化存证情况

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大气科

11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检查

危险废物的处理、运输等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土壤科

12

核与辐射安全类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资料

核查、

实地

核查

市、县

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二十八、二十九、三十、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五、三十六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九条。

核与辐射科

13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监督检查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14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监测数据

质量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实地

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八十五条。

综合科

15

环境监(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事中事后检查

环境监(检)测机构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十五)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管;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15〕175号)第八条。

综合科

16

各类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

对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监督检查

各类自然保护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资料核查

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

《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然生态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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