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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五清单”
2024-02-23 14:27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不予、免于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不予、免于处罚的情形

依据

1

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

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

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

第四十二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办法》

7

第七条 初次违法,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二)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四)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五)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七)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八)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九)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十)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十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十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三)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四)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十五)其他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

8


第八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轻、减轻的情形

依据

1

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办法》

5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有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应当下浮20%以内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


                                                                       眉山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从重处罚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

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

1

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一)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威胁、辱骂、殴打、恐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造成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环境影响后果的;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反响的;

(四)其它具有从重情形的。

具有从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可以上浮10%以内执行,但处罚金额不得超过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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