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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3月30日拟作出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审核意见的公示
2023-03-30 09:40  市生态环境局 [字号: ] 打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等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拟对青神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3入河排污口迁建合并入河排污口作出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为保证审核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该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330日至202346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电来信进行反映。

联系电话:028-38114056

通讯地址:眉山市东坡区投资促进大厦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


拟作出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

排污口名称

设置单位

地理位置

排口类型及排放量

排放方式

入河方式

设置类型

受纳水体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浓度(mg/L

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t/a

监督管理责任主体

青神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3个入河排污口迁建合并入河排污口

青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青神县南城镇虎渡溪航电站下游约400m处、岷江右岸(东经103°50'50", 北纬29°48'04")

其他排口;1715.50万立方米/

连续排放

暗管明口

合并迁建

岷江

化学需氧量≤38.7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9.30mg/L;氨氮≤2.30mg/L;总磷≤0.60mg/L;总氮≤13.72mg/L

化学需氧量不超过664.30t/a;五日生化需氧量不超过159.51t/a;氨氮不超过39.42t/a;总磷不超过10t/a;总氮不超过235.43t/a

青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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