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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 |||||||||||||||||||||||||||||||||||||||||||||||||||||||||||||||||||||||||||||||||||||||||||||||||||||||||||||||||||||||||||||||||||||||||||||||||||||||||||||||||||||||||||||||||||||||||||||||||||||||||||||||||||||||||||||||||||||||||||||||||||||||||||||||||||||||||||||||||||||||||||||||||||||||||||||||||||||||||||||||||||||||||||||||||||||||||||||||||||||||||||||||||||||||||||||||||||||||||||||||||||||||||||||||||||||||||||||||||||||||||||||||||||||||||||||||||||||||||||||||||||||||||||||||||||||||||||||||||||||||||||||||||||||||||||||||||||||||||||||||||||||||||||||||||||||||||||||||||||||||||||||||||||||||||||||||||||||||||||||||||||||||||||||||||||||||||||||||||||||||||||||||||||||||||||||||||||||||||||||||||||||||||||||||||||||||||||||||||||||||||||||||||||||||||||||||||||||||||||||||||||||||||||||||||||||||||||||||||||||||||||||||||||||||||||||||||||||||||||||||||||||||||||||||||||||||||||||||||||||||||||||||||||||||||||||||||||||||||||||||||||||||||||||||||||||||||||||||||||||||
2017-09-01 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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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7﹞5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已经市第四届政府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1日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 “十三五”时期是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决胜时期,是建设美丽眉山的关键时期。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四川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眉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等要求,制定本规划。规划主要确定眉山市“十三五”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 一、把握环境形势,迎接机遇挑战 (一)“十二五”环境保护成效。 “十二五”期间,全市生态环境进一步好转,区域和流域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各项污染物防治水平逐步提升,重点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全面完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和农村环境面貌进一步改善,重点流域地表水水质总体改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达标;环境管理能力不断提高,环境安全得到保障。 1.水污染防治成效。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推进,统筹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风险防范;以岷江(眉山段)、沱江流域球溪河(眉山段)水环境整治为重点,强化控源减排,加强青衣江(眉山段)、黑龙滩水库等良好水体和重点湖库保护;强力控制和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等主要污染物;坚持政府市场协同,发挥企业主体作用,运用法律、经济、标准、政策、行政等综合管理手段,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水污染防治新格局;以督查监察、从严执法为手段,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水污染防治“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法规体系、监管体系、运行体系,为推进眉山“全域生态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水环境保障。全市整治工业污染源300余户,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6个、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5个,乡(镇)污水处理厂49个,配套污水收集管网156.6千米,丹棱县被列入全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岷江干流眉山段水质在常年优于入境断面水质的基础上,出境断面水质明显好转。青衣江(眉山段)、黑龙滩水库水质优于Ⅲ类。重点小流域地表水水质总体改善,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总体达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大力推行“千湖之城”“绿海明珠”“百园之市”建设。以高标准、高质量、大气魄、大视野开展“千湖之城”大会战,通过增水、见水、活水、碧水、甜水“五水”工程实施,引领水生态建设。2015年,全市水域面积达到580平方公里,水域占比显著提升,水生态环境逐步向好,人居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城市面貌得到较大提升,水文化产业布局逐步展开。实现了城市发展、产业发展、水务发展、水环境改善和城镇化建设深度融合,“五位一体”协调可持续发展。 2.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成效。“十二五”期间,洪雅县成功创建国家级生态县,全市共创建国家级生态乡(镇)12个,省级生态乡(镇)22个,通过省级生态乡(镇)技术核查乡(镇)12个,创建市级生态村419个,市级生态家园3106户,累计完成30个乡(镇)203个村庄环境综合整治,4万余户农户开展了“两池六改一集中”建设。开展禁养区限养区划定工作,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和生态养殖,对90多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省、市、县三级挂牌限期治理。 3.大气污染防治成效。加大治理力度,大力减少污染物排放,关闭高耗能、高污染企业89家,退出72家,淘汰1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144台。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实现“全域禁烧”。集中抓好建筑施工、城区街道、道路施工等扬尘治理。完成210家加油站油气回收。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强力推进煤改气。建成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10个,实行高污染排放车辆禁行和限行,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2.082万辆。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严格项目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健全制度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区域联防联控;建立预警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成效。“十二五”期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15.17万吨,综合利用量115.17万吨,综合利用率为100%;危险废物产生量1279吨,全部规范化处置。新建生活垃圾处理场1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1个、危险废物处置机构3个。形成了1000吨/天的生活垃圾处理能力、3吨/天的医疗废物处置能力和33类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现有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和部分危险废物处置需求。同时,将危险废物产生量10吨以上的单位和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为重点监管源,规范危险废物申报、转移审批、贮存和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5.噪声污染防治成效。全面推进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治理和管控,声环境质量总体达标。 6.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成效。“十二五”期间,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建设逐步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水平不断提高,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成效显著,确保了核与辐射安全。 7.环境应急工作成效。坚持规范管理,全面理顺环境应急工作体制机制,继续推进环境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深化环境应急联防联控,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管理,积极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坚持预防为主,积极防范环境风险隐患。 8.环境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成效。将环境保护宣传纳入全市大宣传格局,建立完善环境保护宣传机制,多渠道,全方位开展环境保护宣传。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组织实施“六五”普法及依法治理五年规划,深入开展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环境保护队伍法律素质和全民环境法制观念,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良好。
(二)当前面临的主要环境问题 1.全市水环境质量形势依然严峻。流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不高,岷江干流为中度污染,岷江、沱江支流为重度污染,重点小流域超标倍数较大,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污染原因:一是上游来水本底值较高,岷江入境断面平均水质为V类。二是农业面源污染较重,农田施用化肥中所含氮磷等物质由地表径流进入流域。三是畜禽、水产养殖污染较重。四是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五是传统产业比重较大。食品、化工排放强度依然较高。 2.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不高。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尚未改善;建筑扬尘、道路扬尘、交通扬尘污染较重,城市保洁机械化清扫率较低;无绕城公路,机动车由106线、103线穿城而过,扬尘和尾气污染重;工业布局不合理,成都南部和彭山北部均布置了大量工业企业,直接影响空气质量;烧烤和部分餐饮油烟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静小风频率高,湿度大,逆温等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影响,地理位置和地势条件不利于扩散,区域性污染特征明显。 3.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刚刚起步。治理联动机制尚未形成;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管理还有差距;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未有效处置;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不足。 4.饮用水保护还存在差距。“十二五”期间,丹棱县梅湾水库水质达标率不高;部分乡(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稳定;饮用水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部分饮用水水源地存在交通穿越。 5.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城市污水管网收集率不高,中心城区为82.4%,县(区)仅为50%左右。全市还有71个乡(镇)未启动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市12个重点工业园区只有铝硅园区和金象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并且能正常运行,其余园区大多因管网等建设滞后,工业废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6.基层环境监管执法力量较弱,环境管理交叉现象严重,改革环境管理体制、系统协同推进环境保护的任务任重道远。 (三)“十三五”挑战与机遇。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全市经济加快转型,增长规模、质量同步提升,工业化、城镇化加速,生态环境保护既面临严峻挑战,又面临重大机遇。主要挑战是:工业转型升级动能不足、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粗放低效的空间开发模式、城镇开发区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在持续;经济中高速增长将带来较大污染增量;环境承载力处于极限,长期累积的污染问题短期难以根本改变;新的特征污染因子不断产生,影响逐步凸显;环境风险更加突出,生态产品供给不能满足民生需求;持续稳定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尚未建立。 同时,也面临着重要的战略机遇:绿色发展成为引领发展的时代理念;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加速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加快去产能、去库存、补短板;国家实施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建设成渝经济区和成渝城市群,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为和必要条件;依法治市深入推进,环境治理体系不断完善;治理能力大幅提升,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显著提升。 二、明确奋斗目标,建设美丽眉山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推行“三长制”治污为抓手,全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强化生态保护与修复,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加快补齐生态短板,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建设“美丽眉山”。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环境兴市。坚定不移推进“绿海明珠”、“千湖之城”、“百园之市”三大工程,着力打造“成都区位、眉山服务”,不断放大环境比较优势。 2.坚持绿色发展。严守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促进资源能源集约高效利用,推进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绿色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 3.坚持统筹协调。统筹保护与发展、生活与生产、城市与农村、现状与需求,运用结构优化、污染治理、总量减排、达标排放、生态保护等手段,系统推进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 4.坚持精准施策。深化生态环境空间分级管控,尊重区域间生态环境功能定位、保护与治理需求的差异性,分区分类实施,强化环境治理的精准化。 5.坚持多元共治。坚持深入推进生态文明改革,落实政府环境责任,强化排污者主体责任,发挥公众监督,促进全社会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形成合力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三)目标指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国土空间和生态格局更加优化,资源环境利用效率大幅提高,环境质量总体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减少,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文明重大制度基本建立,“美丽眉山”建设取得新成效。
备注:“/*”指标按新标准尚未统计。 三、推动转型升级、助力绿色发展 (一)加强国土空间开发管控。 1.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全面落实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强化全域统筹,充分保护和尊重自然生态本底,合理划分城镇(工矿)、农业、生态三类空间,明确各类空间功能定位,强化空间边界管控,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总体空间格局。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域的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生态环境管理目标、空间管制要求和环境政策,建立国土空间开发的生态安全管控体系,实施差异化绩效考核,实施环境分区分级管控。 2.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依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市、县生态保护红线清单,实施严格的管控制度。2017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到2020年,分区分类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建立绩效考核、产业退出机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统一监管平台,强化生态状况监测,定期发布红线绩效考核结果。 3.严格自然岸线管控。统筹规划岷江、青衣江及其重要支流岸线资源,严格分区管理与用途管制,科学划定岸线功能区,加大岸线保护力度,优化整合控制区和开发利用区,严控新增开发利用项目,优化沿江企业和码头布局,提升岸线利用效率。建立岸线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设定自然岸线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强化对占用重要生态、景观、人文等价值的岸线开发管控。 4.推动“多规合一”。强化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的生态环境要素支持,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引导城市建设、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合理布局。 (二)严格环评准入优化经济增长。 1.严把环境准入关。按照环境质量目标、区域功能定位、容量总量核定“三位一体”的要求,强化环境准入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产业发展,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2.优化产业发展和布局。构建以重点工业园区为支撑、以成长性工业园区为补充的工业空间发展格局,逐步实现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引导重污染产业退出或搬迁、企业分类退城入园。加大对城区现有装备水平低、环境保护设施差的小微企业关停并转力度,污染物排放总量“只减不增”。清理城市建成区上风向重点涉气项目,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严格控制敏感水体周边化工、医药、纺织印染、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项目布局。 3.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城镇化、流域开发、能源资源开发、城乡规划、新区规划和产业园区等重点领域规划环评,配合开展长江经济带战略环评、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强化战略环评与规划环评的事中事后监督评估。完善规划环评会商机制,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机制。 (三)着力控制能源资源消耗。 1.坚守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2017年制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方案,完成市、县域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评价,合理设定红线管控指标限值。定期编制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报告,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力的地方,采取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 2.优化能源结构。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消耗强度“双控”制度。减少煤炭消费,提高非化石能源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到2020年,全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提升至34%,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煤炭消费总量不超过2015年水平。全面提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大力实施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技术改造工程以及燃煤锅炉节能环境保护综合提升工程,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替代工程。禁止高硫高灰煤民用销售,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和散煤治理。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加强建筑节能。组织开展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开展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创建活动。 3.推进全社会节水。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加强用水需求管理和用水定额管理,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抓好工业节水,鼓励废水深度处理循环利用,电力、印染、造纸、石化、食品等高耗水行业执行取用水定额标准,造纸、印染、氮肥、酿造等行业实施行业取水量和排污总量协同控制。积极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扩大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发展农业节水,推广节水灌溉技术,鼓励中水灌溉。到2020年,万元GDP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30%,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49以上。 4.严控建设用地占用绿色空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用地不得占用,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居民生活外其他用地类型逐步退出。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和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强化城镇周边耕地、林地、草地、湿地保护。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工矿废弃地复垦。 (四)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1.实施产业绿色化发展。实施能效提升、节水治污、循环利用等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紧紧围绕全市大力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及新材料、新一代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把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关,引导新兴产业绿色发展。全面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和达标行动。深入开展生态工业园区创建。 2.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加快发展低能耗低排放产业,全面推行循环型生产和服务方式,推进建筑垃圾、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再利用,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建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8%。积极发展农林牧渔多业共生、工农复合的循环型农业,开展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和农田残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利用示范。 3.促进低碳发展。加强工业、交通、建筑等领域降碳,全面控制工农业生产、废弃物处理等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开展低碳城市、低碳产业园区、低碳小城镇、低碳社区等试点示范。 (五)促进节能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培育环境保护产业集群。依托天府新区节能环境保护服务业产业发展,培育一批环境保护产业龙头企业。结合自身优势,培育形成环境保护产业集聚区,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壮大。 大力发展环境保护服务业。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支持力度,推行综合环境服务。开展小城镇、园区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培育并建立农村环境保护市场主体。培育第三方环境监理服务机构,探索建立第三方环境风险损害评估。 (六)引导绿色生活和消费。 增加绿色产品有效供给。加快构建绿色供应链产业体系,全流程降低产品生命周期环境影响。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倡导非政府机构、企业实行绿色采购、绿色办公。推动包装减量化、无害化和材料回收利用,限制过度包装。严格限制发展高耗能、高耗水服务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大力发展电动和天然气环卫车辆、公交车辆。 培育绿色生活方式。倡导勤俭节约的消费观,广泛开展节俭养德全民节约等绿色生活行动。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能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境保护低碳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在餐饮企业、单位食堂、家庭全方位开展反食品浪费行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带头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七)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 实施覆盖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教育,把生态文明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学习内容。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行政学院教育,认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作用开展宣传。组织好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开展生态文明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倡导生态环境保护、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社会新风尚。 四、实施三大行动,改善环境质量 (一)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推行大气污染防治“点长制”。以大气污染源头为点,建立点、线、面相结合的“点长制”组织体系,全面推进大气污染治理。到2020年,城市PM2.5年均浓度实现较大下降,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空气质量大幅改善。
2.精准发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继续推进“减排、压煤、抑尘、治车、控秸”,适时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17年底全面淘汰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和实施10—20吨燃煤小锅炉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工程。推进水泥、陶瓷、冶炼等重点行业除尘、脱硫、脱硝综合整治,开展烟粉尘无组织排放治理,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道路运输扬尘、大型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控制,综合防控机动车污染,协同推进重点污染物控制。坚持“疏堵结合”,实行全域禁烧农作物秸秆,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实施清洁能源工程,推进生活燃料清洁化,大力整治餐饮油烟污染,加强城市露天烧烤管理。 3.分区施策推进颗粒污染物控制。严格控制城市建筑施工扬尘和道路运输扬尘,加强燃煤(油)小锅炉综合治理,推进城市裸土覆盖绿化,淘汰落后产能,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深化城区及周边地区秸秆禁烧联控机制。限制高硫煤、高灰分煤炭使用,重点实施水泥等行业提标改造工程,推进燃煤锅炉高效除尘技术改造;严守资源环境承载力红线,严格环境准入,严控工业污染物排放量。 4.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继续深化眉山市及周边城市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加强市、县(区)之间跨境断面及边远地区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区域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环评会商、协调预警。落实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合作协议,以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为重点,完善会商与应急联动机制。
(二)全面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全面推行“河长制”。深入推进“全域污水处理工程”,以河流、湖库为基础,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深入推进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统筹水陆环境管理,完善水环境生态功能区化,建立流域、控制区、控制单元三级水环境管理体系。落实断面水质改善目标,对于优于Ⅲ类水质良好控制单元,采取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确保水质不下降。对于水质为劣Ⅴ类等需要改善提高的控制单元,制定水体达标方案,采取综合措施大幅削减控制单元内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水质超标控制单元的流域污染防治,制定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方案。落实和完善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补偿机制,建立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考核激励机制。 2.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深入推进“全域安全饮水工程”,确保全市饮用水安全。以城乡饮用水源地为重点,分类划定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以消灭劣Ⅴ类水质水源地为重点,实施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工程,统筹城乡集中供水,取缔一批劣质水源地,整治一批未稳定达标水源地,建设一批优质水源地。市、县(区)分别于2016年、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地信息。深入实施饮用水源地专项整治,全面清理保护区内违法设施和排污口,强化有毒有害物质管控。全面推进涵养区、源头区等水源地环境整治。未稳定达标饮用水源地需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完善后续水厂深度处理工艺,确保供水安全。推进饮用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提升水质监测和预警能力,定期开展饮用水源地环境状况评估。到2020年,城镇饮用水源规范化建设比例达到60%。 3.优先保护良好水体。以黑龙滩水库等为重点,依法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采取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方法,全面清理和整治已有和潜在污染源,强化水生态保护。建立联防联控和流域统筹机制,全面推进湖库生态环境保护。 4.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大力改善岷江(眉山段)、沱江球溪河(眉山段)水环境质量,确保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加大重点小流域整治力度,加快区域补水调水,优化沿江产业布局,加强总磷控制。 5.抓好城市黑臭水体综合整治。全面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摸底调查,建立问题清单。以县(区)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强黑臭水体综合整治。 6.全面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控。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环境状况调查。健全地下水环境监控网络,强化重点污染源监控。推进化工生产存贮、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防渗处理设施建设,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试点。
(三)加快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推行土壤污染防治“田长制”。以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为重点,建立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田长制”组织体系,突出抓好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分布;2020年底前掌握涉重金属行业、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场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状况,建立污染场地清单数据库。加强涉重金属行业、石化化工生产、电子废物拆解、废旧塑料回收、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历史遗留尾矿库等土壤环境问题集中区域风险排查,建立风险源管控名录。 2.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2020年底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有条件的县区逐步开展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并定期更新,根据土壤污染程度实施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强化农用地周边涉重金属、有毒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建设项目的准入约束,规范化肥、农药中重金属等有害成分含量,严控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从严控制污水灌溉和污泥农用,控制农业生产过程环境污染。对未污染耕地实施严格保护,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制定轻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采取农艺调控等措施,降低土壤农产品受污染风险。严格管控重度污染土壤用途,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有序开展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加强林地、园地环境管理。 3.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相关部门加强用地监管,严格用地准入。2017年起对拟回收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制革、焦化、化工、电镀等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以及拟改变用途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已经回收的,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变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各类地块开发利用必须达到相应规划用地的土壤风险管控目标;达不到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发利用;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划定管制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风险管控措施。 4.有序推进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2017年底前,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有序开展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在污染耕地集中区域优先开展土壤治理与修复,开展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试点等。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过程监管,防止二次污染。
五、统筹城乡治理,推进环境质量改善 (一)深入推进重点污染物综合施治。 1.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实行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双控制。 2.推进重点行业重点污染物治理。大力推进食品加工、化工、印染、制革等重点行业的专项治理,综合采取过程控制、深度治理等措施,降低污染物排放强度。实施燃煤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推进“燃煤改电”和“燃煤改气”。开展水泥、水玻璃、陶瓷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整治。到2020年底,20吨燃煤以上锅炉全部实施脱硫脱硝、低碳燃烧技术以及高效除尘技术改造,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0%以上;现役燃煤机组脱硫设施全部取消烟气旁路,实施低碳燃烧、烟气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12.5万千瓦以上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 3.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状况调查,建立固定源、移动源、面源精细化排放清单。实施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包装印刷、印染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查与综合整治。全面开展石化、化工行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检测与修复。实施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替代,涂装工艺与设备改进。全面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到2020年油气回收率提高到90%。加强城市服务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4.实施总磷专项治理。大力推进工业减磷,系统开展涉磷企业污染专项整治,实施磷化工企业生产工艺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加强磷化工等涉磷企业废水排放监管,所有重点涉磷企业排污口安装总磷在线监控,在水环境敏感区的重点涉磷企业排污口上下游安装总磷水质在线监测。推进养殖业污染减磷工程,全面实施“种养结合”和“以种定养”。大力实施生活除磷,开展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提标改造,逐步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其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面执行一级A标排放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到2020年,岷沱江流域所有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规范化有效处理处置。到2020年岷沱江流域总磷排放量削减10%。 5.加强重点湖库综合整治。以黑龙滩水库为重点,开展入湖(库)河流污染状况调查,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农田径流净化工程,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生物脱氮工艺改造工程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程,控制农田化肥农药使用,减少农村面源污染。 6.积极探索推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建立以环境质量为基础,兼顾工程减排潜力的差别化总量控制体系,开展总量前置审查。积极推行区域性、行业性总量控制。探索设立企业环境保护改造奖励资金,建立样板企业和样板工程并给予扶持政策。 (二)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 1.加快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家、省产业政策,加快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长期超标排放的企业、无治理能力且无治理意愿的企业、达标无望的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依法予以关闭。城市建成区内污染严重企业要实施搬迁、改造或关闭。 2.实施重点行业企业限期达标排放改造。以水泥、石化、砖瓦、陶瓷、燃煤锅炉、造纸、印染、化工、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为重点,实施工业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升级改造。实施工业园区污染专项治理,到2017年底前各类工业聚集区全面完成污水收集和集中处理系统建设。重点行业全面建设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中控系统。到2017年,各级政府制定辖区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确定年度达标率并逐年提高、落实到位。 3.实施不达标企业“红黄牌”管理。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对企业守法承诺履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抽查排放情况,实施环境信用红、黄牌分类管理,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对超标或超总量的排污企业予以“黄牌”警示,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 4.全面开展工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制度,完善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实施“阳光排污口工程”,2018年底前工业企业完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工业企业建立污染源环境管理台账,编制年度排污状况报告,开展自行监测或委托第三方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排污状况。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报警机制,逐步实现工业污染源排放监测数据统一采集、公开发布,不断加强社会监督。
(三)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加快完善城镇污水处理系统。按照《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实施市、县(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强化脱氮除磷改造,有条件的配套建设湿地生态处理系统,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镇和重点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全覆盖,水质不达标区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完善生活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优先推进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留、收集、纳管,提高生活污水收集率。到2020年,市、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显著提高场镇污水处理率。大力推进城市中水回用。大力推进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2.继续推进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完善垃圾收集储运系统,全面推广密闭化收运和干湿分类收集转运。加大政府引导推进,进一步扩大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试点示范。继续推动县城及重点乡(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到2020年,县级及以上城镇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加快现有垃圾处理设施改造,加强垃圾渗滤液处理处置、焚烧飞灰处理处置、填埋场甲烷利用和恶臭处理,新建和已建填埋场的渗滤液均需就地处理达标排放,严格管理焚烧飞灰,定期向社会公开垃圾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推进城市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项目。 3.妥善处置电子垃圾。统筹建立废铅蓄电池、废旧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等回收网络,开展废弃荧光灯管和含汞电池分类回收和处理。加强废旧电器产品收集、运输、储存、拆解和处理等过程的污染防治。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定期修订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从城市布局上避免噪声扰民。严格新建、改扩建交通、建设项目审批和监管,强化交通、区域噪声污染源头控制,对噪声污染严重、群众投诉多的铁路、轨道交通、主要道路沿线区域和企事业单位,加大噪声治理力度。强化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管控,及时处理群众投诉,解决噪声扰民问题,倡导文明施工,制定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规约,推进城镇人居声环境质量改善,建设宁静社区、宁静城市。
(四)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实施“美丽新村战略”。以县为单位深入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整治,到2020年,完成30%的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 2.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以乡(镇)、农村居民聚集区为重点,加快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及配套设施建设,优先推进环境敏感区域、规模较大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对于具备截污输送条件的村庄,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快截污管网建设,接入邻近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具备条件的村庄和分散居民点,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水污染处理设施。全面推进“全域垃圾处理工程”,建立覆盖全市的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设施建设,实施“户分类、村收集、镇运输、县处理”。偏远地区按照“适当集中、区域共享”的要求,分片区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垃圾收集和以资源化利用模式为主的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开展现有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或封场,淘汰生活垃圾焚烧炉。加强农村临时垃圾堆放点、垃圾中转站和填埋场的污染处置和生态恢复。到2018年,全市60%的村庄污水得到处理,95%的村庄生活垃圾得到处理。 3.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2017年9月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积极推广畜禽清洁养殖和畜禽粪污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技术,大力推广“种养结合”和“以种定养”模式,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标准化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建设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厂和沼气工程。以县区为单位整体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到2020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 4.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实施水产健康养殖,严控水产养殖面源污染和环境影响。严控工矿企业、生活废水、污水及其它有害物质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渔业水体;加快渔业转方式、调结构、实施老旧池塘标准化改造,提高渔业产能。推广现代渔业健康养殖技术、推进水产养殖节能减排,指导渔民科学养殖、健康养殖、合理使用水产投入品,减少水产养殖面源污染和自身环境影响。 5.开展农村河渠塘坝环境整治。积极推进农村河道、沟渠、湖库、塘坝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农村清洁河道行动,整乡整村推进农村河道综合治理。2017年底前,各县(区)要筛查一批环境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河渠塘坝,开展整治工作。 6.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提高使用效率,减少农业内源性污染。推进化肥减量增效行动,通过实施水肥一体化、机械化施肥、有机肥替代、秸秆覆盖还田等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实施农药减量控害行动,推广使用新型高效植保机械,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统防统治以及科学用药,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发展节水农业,加快农业高效节水体系建设,推行农村雨水收集工程和农田径流回收工程,实施农田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等农田径流净化工程。大力推广秸秆还田和秸秆养畜等循环利用技术,加快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和原料化等综合利用,禁止秸秆露天焚烧。
(五)开展交通源污染防治。 综合控制城市交通污染。严格新车排放标准,禁止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销售和办理注册、转入登记业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全面推行机动车定期检验,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任务。加强油品经营活动监管,推动油品配套升级,全面供应符合国标的车用汽、柴油。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加强机动车服务业污染治理。 加强船舶污染控制。开展船舶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船舶,大力推行船舶燃料低硫化供应,推进船舶油气动力改造,鼓励内河船舶使用液化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严格执行国家船舶机器设施、设备和修造的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积极治理船舶污染,加强在用船舶监管。 六、防控环境风险,筑牢安全底线 (一)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1.加强环境风险评估。完善企业环境风险排查评估制度,推进环境风险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环境风险源登记和动态管理,规范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第三方评估。2018年底前,完成石化、化工、医药、纺织印染、涉重金属和危险废物等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评估,对环境隐患实施综合整治。开展重点流域、湖库等累积性风险评估。推进饮用水水源、跨界水体、重要生态功能区环境风险评估试点示范。对高风险区域实施从严防控。 2.夯实重点领域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落实生态隔离带设置要求,完善风险防控工程,构建生产、运输、储存、处置环节的环境风险监测预警网络。加强石化、食品等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开展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甘眉工业园区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置项目等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试点。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风险管控,推进危化品运输车辆加装GPS实时传输及危险快速报警系统,优化危险品运输路线。强化水上危化品运输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和船舶溢油风险防范,严厉打击无资质危化品水上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升饮用水源风险防控能力,在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域建设企业与水源地三级风险防控工程,推进城市第二水源工程建设。 3.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完善环境风险源、敏感点的环境应急能力、环境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等建设。以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分区域建设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与重点企业共建环境应急救援队伍,构建政府、社会、企业多元共建的环境应急保障体系。推动辐射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定期开展辐射安全应急演习。 4.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建立预案评估制度,加强企业、园区、部门、政府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管理,定期开展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2018年底前,完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化工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修订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程序。健全生态环境事件联动应急网络,加强环境保护、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急救援长效联动,健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机制。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与协调制度,完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和公开机制。 (二)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 严格涉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加大淘汰重金属落后产能和治理无望企业。强化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到2020年重金属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0%。加强金属表面处理、热处理加工(电镀)行业的含重金属废水和污泥安全处置。加强企业无组织排放源的监控和整治,规范企业堆场、渣场等。推进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和场地修复利用。加强尾矿库及生产过程中环境隐患排查整改,严控环境风险。 (三)提升危险废物安全处理能力。 加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保障能力。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开展危险废物产生、转移、贮存、综合利用和处置情况全面调查,建立清单数据库,推进历史遗留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四川省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建设规划》要求,优化调整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布局,加快重点区域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和处置设施的建设和提标改造,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加强经营许可证准入管理和动态淘汰,整顿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建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规范废硫酸、废抗生素药渣、废矿物油等分类收集、贮存、预处理和综合利用,从严打击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非法转运,实施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专业化运营。 推进医疗废物安全处置。进一步扩大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理能力与服务范围,建设中心城区和仁寿县2个医疗垃圾集中处理站,建立区域医疗废物协同与应急处置机制,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乡(镇)和偏远地区医疗废物安全处置。严厉打击医疗废物非法买卖等,建立医疗废物特许经营退出机制,严格落实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政策,开展无害化处理后废物回收与综合利用试点。 (四)夯实化学物质风险防控基础。 加强化学品行业准入和生产准入,强化新化学物质管理,加强现有化学物质风险管控,优化调整高风险化学品企业布局,逐步退出环境敏感区,严格化学品集中区风险管控。开展化学品相关企业基本信息调查,加强沿江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开展化学品落后产能专项整治,以持久性有毒有机物为重点,逐步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物质,做好环境管理登记。加强化学污染(二噁英、多环芳烃等)控制,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污染,强化高环境危害、高健康风险化学物质实施管制。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情况调查,以饮用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为重点,开展环境中激素类化学物质调查评估。
(五)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 1.强化核技术利用安全监管。规范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严格辐射工作场所安全监督检查,规范野外(室外)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监督管理措施,强化从业人员资质与个人剂量管理。严格操作规程管理和隐患管控,提高核技术利用安全水平。规范移动使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活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制度措施,逐步实现对使用II类以上高风险放射源实施在线监控。强化涉核恐怖袭击的防范能力。 2.推进放射性污染防治。加强放射性废物、废弃(退役)放射源收贮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管,废弃(退役)放射源做到100%收贮。强化废旧金属回收熔炼生产单位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和放射性水平监测。强化以稀土为代表的伴生放射性矿冶辐射安全防护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规范职业照射剂量管理措施。加强电磁辐射知识科普。 3.加强电磁环境管理。规范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严格电磁设施(设备)应用单位电磁辐射水平监测及报告制度。妥善处理电磁辐射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七、加强生态保护,构建生态屏障 (一)实施市级环境功能区划。 1.构建生态安全战略格局。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全面推进“绿化全川”活动,加强青衣江、岷江、沱江流域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等点(块)状分布典型区域的生态保护。持之以恒推进“绿海明珠、千湖之城、百园之市”三大工程建设,统筹绿色城乡建设、绿色环境治理、绿色产业促进、绿色制度创新和绿色文明提升等“五大行动”,把绿色发展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 2.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科学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规划,并加快项目建设,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加强开发建设活动的生态监管。强化对区域生态功能稳定性和提供生态产品能力的评价考核。 3.强化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继续加强森林、湿地等保护与建设。深入推进天然林保护二期、新一轮退耕还林等工程,加强防护林体系建设,提升森林生态系统综合服务功能。加大湿地保护力度,加强湿地公园和湿地保护小区等建设,将城镇规划区内湿地纳入城镇蓝线或绿线保护范围,建设城镇湿地公园。 (二)加强资源开发利用监管。 1.大力建设“百园之市”。加快实施《眉山市百园规划》。到2020年,建设旅游景区公园、农业休闲观光园、城市公园、社区公园、主题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160个以上。 2.加快城市湿地建设。在东坡区城市湿地公园、彭山区五湖四海、仁寿县高滩湿地、青神县竹林湿地、丹棱县思蒙河梯级蓄水等工程主体枢纽建成的基础上,全面完成配套设施建设,抓好洪雅青衣江湿地公园等城市重点乡(镇)湿地公园建设。 3.综合治理水土流失。全面实施以岷江流域、青衣江流域、沱江流域坡耕地、饮用水源地为重点的水土流失治理工程,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250平方公里。强化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加大重点地域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力度,加强河道管理范围水土保持。 4.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和修复。加大矿山植被恢复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恢复,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增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清理整顿已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开展矿山等废弃地生态修复示范项目,推进工矿废弃地修复和再利用,到2020年,新建矿山、水电资源开发破坏生态恢复治理率达100%,历史遗留矿山、水电资源开发破坏生态恢复治理率达35%。强化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的生态监管和恢复。 (三)持续开展生态示范创建。 深入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创建。积极开展生态文明示范乡(镇)、生态细胞工程、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并加强跟踪评估。实施城市环境综合管理,发挥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示范带头作用。到2020年,建成1个国家级生态区县、15个国家级生态乡(镇)、2个省级生态区县、25个省级生态乡(镇)、3个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
八、建设智慧环境保护,提升监管能力 (一)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构建与全省一致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涵盖大气、水、土壤、生态、噪声、辐射等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统一规范、数据互补、资源共享、科学高效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实现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镇)全覆盖,并向自然保护区、农村地区延伸;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断面)实现重点流域全覆盖,满足评价和考核要求;地下水环境监测质量监测点位满足环境管理要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点位(断面)实现县级及以上政府所在城(镇)全覆盖,并逐渐延伸到80%以上的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实现用地类型全覆盖;建设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网络。 2.健全全市污染源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包括固定源、面源和移动源在内的污染源监测体系。完善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排放自动监测预警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自行监测设备运行等信息的获取能力和报警功能,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智能化监控。增强工业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与处置能力。加强石化、钒钛、电镀、磷化工等工业园和工业集聚区的自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预警与处置能力。强化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加大重点污染源及移动放射源在线监控力度,强化核设施周边辐射环境及放射性流出物监测,构建辐射环境监测预警现代化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习。 3.建设生态监测体系。统筹包括自然保护区、重点区域典型自然生态系统以及城市、农村生态系统在内的生态监测体系,开展对市县三级行政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与脆弱区、自然保护区、湖泊湿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重要农产品产区、城市及城市群等对象的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的监测、调查和评估。 (二)强化支撑环境管理决策。 强化预报预警。健全全市县级以上政府所在城(镇)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提高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服务于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开展重要水体、水源地水质预报预警工作;开展重要湖泊、水源涵养区、地下水等水质监测与预警研究。开展土壤中持久性、生物富集性污染物和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监测。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因子的风险监测、预警与评估,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对农田生态系统(包括耕地质量)进行监测、评估与预警。启动土壤环境质量预警。提高辐射自动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重要核设施及重点放射性污染源的安全预警监测、应急响应和重点辐射工作场所的监督监测。 鼓励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研发绿色循环、高效节约、清洁生产、超低排放的生产技术和工艺。推动环境保护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发展壮大全市环境保护产业,研发环境保护工艺技术和装备,推广高效烟气除尘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等成熟使用技术。 (三)提高监管队伍水平。 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结合辖区环境监管任务和环境风险隐患防范要求,优化配置监管力量,积极创新基层监管机构设置形式,实现环境监管工作全覆盖。工业集聚区及乡(镇、街道)环境保护办配备专兼职环境监管人员,鼓励条件较好的村、社区建立农村环境保护监督员。加强市级环境监管基础能力、环境保护决策管理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推进未达标地区开展环境监测、监察、执法、应急、宣教、信息机构标准化建设。强化市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动重点区县辐射环境监测机构标准化建设及资质管理。 推进环境监管队伍职业化建设。加强环境监管人员选拔、培训、考核,完善执法人员移动执法终端,加强现场执法取证能力,保障执法用车,建设后台执法业务管理支撑系统,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实现省、市、县三级移动执法系统对接和互联互通。
九、深化制度改革,推动多元共治 (一)完善环境法治建设。 推进环境司法建设。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 严格环境执法监督。推进环境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环境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强化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强化环境执法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有序整合不同领域、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执法监督力量。建立权威统一的环境执法体制,充实执法队伍,统一执法标识,赋予环境执法强制执行的必要条件和手段,明确执法机关和人员责任以及尽职免责事项,统一执法尺度,公平执法。探索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推动环境违法从后果严惩向行为严惩转变。 (二)健全环境保护市场机制。 1.深化资源环境价格改革。依据“使用者付费、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完善资源环境价格形成机制。提高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将污泥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完善再生水价格机制,将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排放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依法征收环境税。推广有机肥补贴、秸秆和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扶持政策试点。 2.建设绿色金融体系。制定绿色金融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融资支持。大力推广绿色信贷,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严格限制“两高一资”和过剩产能扩张类项目融资。深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保护企业给予激励支持,对不良企业予以惩戒,建立环境保护企业“黑名单”制度。 3.健全生态补偿机制。规范现有生态保护补偿渠道,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强化党政环境保护责任。 1.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全面推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长制”,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境保护、管生产必须管环境保护、管行业必须管环境保护”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采取强有力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对保护环境力度不够、环境质量恶化、未完成环境保护目标的地方政府主要党政领导进行约谈,督促落实规划任务措施。 2.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绩效考评制度。制定可操作、可量化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制度,提高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指标的权重。依据不同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 3.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细化完善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4.改革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稳步推进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垂直管理,强化县、乡政府环境保护职责。探索建立按流域设置环境监管与行政执法机构试点,强化园区和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履职。建立健全区域流域联防联控和城乡协同治理模式,建立健全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5.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切实落实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主体责任。从2017年开始,每3年左右对各县(区)督察一遍。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地方和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有关部门,加强开展专项督察。 (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激励和约束企业自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上市公司环境保护信息强制披露机制。实施能效和环境保护“领跑者”制度,梳理环境保护标杆,采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给予荣誉奖励等措施,激励企业实现更高的环境保护目标。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到2017年底,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加强生产者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依法严惩重罚;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以损害程度等因素依法确定赔偿额度;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社会共同监督。 1.加强公众参与。组织开展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素质调查,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决策的有效渠道和合理机制,鼓励公众对政府环境保护工作、企业排污行为进行监督。在建设项目环评立项、实施等环节,建立沟通协商平台,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表达权。 2.扩大信息公开。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官方微博微信建设,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全面推进大气、水和土壤等环境信息公开、排污单位信息公开、监管部门环境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设立“环境保护违法曝光台”。完善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 3.强化舆论监督。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传统媒体及新媒体作用,开设环境保护窗口阵地,加强舆论监督。加强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的能力培训和交流平台建设,积极发挥民间组织和志愿者作用。健全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大力实施有奖举报,加强社会监督。 十、强化组织实施,严格评估考核 (一)明确任务分工。 1.明确地方目标责任。将规划实施与生态文明建设紧密结合,把规划目标、约束性指标、任务、措施和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市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2.明确职能职责分工。出台完善“三长制”治污的工作要求。制定党政环境保护责任分工方案和考核办法,明确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部门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职能职责,构建部门齐抓共管、全民参与的大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3.部门协同推进规划任务。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体制机制,在大气、水、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等领域建立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共同推进污染防治。 (二)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加大政府资金投入。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整合各方资金,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分类分级建立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储备库,强化绩效考核,优化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支持。 多渠道筹措资金。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大力推进PPP等模式,鼓励各类投资进入环境保护市场。健全社会资本投入回报补贴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深化环境保护服务试点工作,积极推进环境治理依效付费机制和环境绩效合同服务。 (三)加强跟踪评估。 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考核。定期公布重点工程项目进展情况和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形成分级负责、逐级推动、部门联动、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开展规划年度调度,并在2018年和2020年年底,分别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健全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发挥人大、政协和社会舆论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十一、环境影响评价 (一)主要污染物减排评价。 “十三五”时期,在全市大力开展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减排工作。主要实施项目有:眉山恒丰饲料有限公司、四川华森饲料有限公司、眉山市蜀夏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煤改清洁能源项目,预计年减排粉尘151.2吨、二氧化硫205.2吨、氮氧化物86.4吨;四川新惠阳农业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估算投资258.03万元,新建除尘脱硫脱硝系统一套进行锅炉废气治理,预计年减排粉尘151.2吨、二氧化硫205.2吨、氮氧化物86.4吨;眉山市彭山区新建彭山区观音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5000吨)、彭山区青龙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000吨),城西片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00吨)、成眉石化园区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000吨)、彭山区公义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00吨)、江口镇东片区污水处理站(日处理800吨)、(日处理1000吨)、江口镇西片区污水处理站(日处理500吨)、彭山区锦江乡污水处理站(日处理1000吨)、彭山区武阳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00吨)、彭山区保胜乡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00吨)、彭山区黄丰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800吨),预计共年削减COD1862.9吨,氨氮159.8吨;眉山市仁寿县开展油烟综合治理工程,要求县城所有餐饮业安装油烟净化装置,改造排气管道,预计削减75%的油烟;天府新区仁寿视高园区、兴盛工业园区对视高、兴盛的家具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行业进行综合整治,预计削减90%的VOCs;眉山市洪雅县新建洪雅县江南污水处理厂(日处理10000吨)、洪雅县花溪镇污水处理站(日处理600吨),洪雅县三宝镇污水处理站(日处理600吨)、洪雅县槽渔滩镇污水处理站(日处理600吨)、洪雅县高庙镇污水处理站(日处理600吨),预计共年削减COD223.38吨,氨氮22.2吨;青神县华榕塔基热电有限公司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实现清洁生产;青神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开展扩建1万吨/日的污水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青神县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开展扩建1500吨/日的污水及配套管网建设,实现工业集中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100%;丹棱陶瓷园区新建脱硫、除尘设备,削减95%的烟尘及85%的二氧化硫;丹棱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增加日处理8000吨/天运行设备一套,预计年削减COD525.6吨,氨氮52.3吨;丹棱钾钠化工园区新建脱硫、除尘设备,预计削减95%的烟尘及85%的二氧化硫;眉山市各县(区)污水处理厂新建脱磷设施,削减70%的总磷。 污染物减排措施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工业行业提标改造、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等项目。通过以上减排措施项目,到2020年,实现二氧化硫年排放量16646吨,比2015年减少5549吨,下降率25%;氮氧化物年排放量22714吨,比2015年减少2493吨,下降率9.9%;COD年排放量70660.78吨,比2015年减少10372.22吨,下降率12.8%;氨氮年排放量5779.03吨,比2015年减少932.97吨,下降率13.9%;总磷排放量下降达到省环境保护厅要求。 (二)土壤环境质量改善评价。 眉山市各县(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评估,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眉山市东坡区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扩能升级改造,在原址扩建一条处理能力5吨/日的医疗废物处置项目,进一步提高全市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眉山市仁寿县新建一条处理能力5吨/日的医疗废物处置项目,提高仁寿县及周边县(区)医疗废物处置能力。 通过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改善措施,可建成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7个。2020年底可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并定期更新,实施农用地土壤分类管理,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 (三)农村环境改善评价。 “十三五”期间深入开展农村环境集中连片综合整治,到2020年,完成30%的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通过禁养区畜禽养殖企业关停搬迁、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综合治理、秸秆综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项目实施,削减COD、氨氮排放量,减少污染源,改善农村环境,实现美丽新村建设。 附件:1.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项目表 2.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表 3.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项目表 4.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表 5.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表 6.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生态文明创建项目表 7.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项目表 8.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项目表 9.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核与辐射安全保障项目表 10.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环境科技能力建设项目表 附件1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大气环境质量改善项目表
附件2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水环境质量改善项目表
附件3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土壤环境质量改善项目表
附件4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表
附件5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表
附件6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生态文明创建项目表
附件7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重点领域环境风险防范项目表
附件8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环境监管能力基础保障项目表
附件9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核与辐射安全保障项目表
附件10 眉山市环境保护“十三五”期间环境科技能力建设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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