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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2023年服务业市场主体招引培育政策

发布机构:市经济合作局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打印

一、外地企业将具有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等职责的总部落户眉山的,当年营业收入(纳税营业收入,下同)达到1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亿元,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二、新办批发业、零售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亿元,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三、新办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当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达到1亿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新增1亿元,奖励20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

四、享受以上奖励的企业,还可根据落户时间再享受奖励。3月31日前新办的企业奖励100万,5月30日前新办的企业奖励60万,5月31日前新办的企业奖励50万,6月30日前新办的企业奖励20万。

五、对特别重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政策。

本政策自2023年1月19日起执行,2023年12月31日截止。享受以上政策的企业必须为2023年6月30日之前新办的企业。符合以上政策的企业,同时又满足眉山市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最优政策申报,不得重复享受。政策兑现遵循市财政与属地财政共担的原则,东坡区由市财政与区财政按7:3比例共担,眉山天府新区、其他县(区)由市财政与属地财政按3:7比例共担。眉山天府新区、各县(区)可参照制定相关补充政策措施。此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来源:眉山市商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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