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6-0007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6-07-26 |
文 号 | 眉府办函〔2016〕84号 | 公文种类 | |||
成文日期 | 2016-07-22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
《眉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2日
眉山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方案
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我市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加快都市近郊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举措。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5〕7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十三五”期间,全市培育新型职业农民8000人。
(二)目标分解。分年度目标,全市每年培育新型职业农民1600人。分类型目标,培育生产经营型4000人、专业技能型2400人、社会服务型1600人。分区县目标,东坡区培育2000人,彭山区1200人,仁寿县2000人,洪雅县1200人,丹棱县800人,青神县800人。
二、责任落实
(一)优选培育机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由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确定培训机构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机构申请、县级审定、市级备案的程序,分区域、分产业、分类型对多方资源进行遴选,防止以简单分派培训任务的方式招标培训机构。积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引导市场主体充分参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培育效率。
(二)锁定培育对象。各区县要立足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围绕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返乡涉农创业者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主锁定培育对象。培育对象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同一培育对象三年内不得重复支持,青年农场主除外。
(三)遴选优秀师资。按照统一建设、分级使用的原则,以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一定培训技能的农技推广人员和农业科研教学人员为主,以农业“土专家”为辅,建立全市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库。师资信息由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牵头汇总并录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师资申报系统”。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师资原则上从本市及所辖区县新型职业农民师资库中遴选。
(四)落实补助标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经费已列入中央财政预算,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培训、认定管理、信息化手段和后续跟踪服务等全过程培育。市、区县财政要及时足额拨付该项资金,生产经营型按3000元/人标准予以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专业技能型和社会服务型按1000元/人标准予以补助,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五)创新培育方式。实行“一点两线、全程分段”培训,即以产业发展为立足点,以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提升为两条主线,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相结合,按照不少于一个产业周期全程进行培育。选聘技术专家作为新型职业农民跟踪服务指导员,根据培育对象要求定期指导服务,并及时解决他们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帮助他们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推动产业发展。
(六)加强认定管理。根据《四川省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由市农业局牵头制定我市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的指导意见,对认定条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进行明确。各区县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
(七)制定扶持政策。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发展的政策措施,包括土地流转、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社会保障等,确保将现有扶持政策,特别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向新型职业农民倾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领导力度。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尽快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农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制订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总体规划,做好工作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教育部门要将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纳入职业教育规划,着力培养农业后继者。
(二)加大项目监管。各区县要按照全过程培育的要求做好项目资金细化工作,合理安排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资金使用效果。市农业主管部门及时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考评,确保规范培育。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要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宣传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成果、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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